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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依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指引、本行章程,并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对本行实现既定目标可能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本办法主要关注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本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因本行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集到客户和交易对手当前和未来所需资金而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行还关注外部监管部门或本行董事会要求关注的其他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 本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收益与风险匹配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必须考虑承担的风险是在本行的风险容忍度以内,并有预期的收益覆盖风险,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能够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或符合本行的经营目标。 (二)内部制衡与效率兼顾 本行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和各层级风险管理人员的具体权责,实行前中后台职能相对分离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之间要有效沟通与协调,优化管理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风险分散 本行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行业、产品、期限和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防范集中风险。严格遵循监管标准,审慎核定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集中度。本行实现市场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市场、产品、期限和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并采用适当的方式实现市场风险的有效分散。本行统一管理全行的流动性,建立分层次的流动性储备体系,确保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四)定量与定性结合 本行着力提升风险计量水平,开发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计量技术,推广应用国际先进银行业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实现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 (五)动态适应性调整 持续不断地检查和评估内外部经营管理环境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及其对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以确保风险管理与本行业务发展战略等相一致。 (六)循序渐进本办法立足于本行风险管理现状,提出了未来风险管理的发展目标和前瞻性要求,是风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本行将逐步实现本办法的要求。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五条 风险管理文化、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战略和组织架构等构成本行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是风险管理所有构成要素的基础。第六条 风险管理文化包含了道德和行为准则以及它们的沟通和强化方式,通过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战略、管理行为等表现出来,本行致力于风险管理文化的建设和传播。 第七条 风险容忍度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本行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描述风险容忍度。 第八条 风险管理战略是本行为了实现经营发展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风险管理目标、措施等,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并随内外部环境变化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专业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构成本行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十条 董事会按本行章程规定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本行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监事会按本行章程和有关监管指引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本行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按本行章程及相关工作规则规定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审核和修订本行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政策等,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等。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风险管理战略,制订风险管理的程序和规程,管理本行各项业务所承担的风险。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本行行长进行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行章程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本行设立专门部门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推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本行各部门、各级机构均应在全面风险管理中承担相应职责,主要包括:传播本行风险管理理念,树立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明确员工在风险管理中承担的职责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按本行章程规定履行其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对本行风险管理的效果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报告。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 目标设定是风险管理的前提。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制和逐级负责制。 第十九条 战略目标与公司使命、愿景和宗旨相一致,是设定相关目标及其子目标的导向。 第二十条 经营目标是本行战略目标的具体反映,关注于本行经营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保证本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报告目标应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保证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客户提供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本行建立包括风险报告制度在内的报告工作制度体系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合规目标应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保证本行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并确保支持本行经营目标和报告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风险管理流程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流程是指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控制、风险监测与报告等一系列风险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应能贯彻执行既定的战略目标,与银行风险管理文化相匹配。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识别是指对影响本行各类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或因素予以全面识别,鉴定风险的性质,进行系统分类并查找出风险原因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风险度量是指在通过风险识别确定风险性质的基础上,对影响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出现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度量的过程。风险度量通常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风险控制是指在风险度量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成本与收益,针对不同风险特性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采取措施并有效实施的过程。常见的风险控制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补偿等。 第二十七条 风险监测是指监测各种可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和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质量与效果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风险报告是指在风险监测的基础上,编制不同层次和种类的风险报告,遵循报告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以满足不同风险层级和不同职能部门对于风险状况的多样性需求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在引进或采取新的产品、业务、程序和系统时,应对其实施风险识别、度量、控制、监测和报告等一系列风险管理活动。 第五章 信用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本行应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信用风险管理流程,有效识别、度量、控制、监测和报告信用风险,将信用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本行对产品与业务中的信用风险进行识别,同时关注信用风险与其他风险之间的相关性,防范其他风险导致信用风险损失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引发信用风险的因素包括:国家、地区、行业、客户、交易方式等,本行各级机构应高度重视资产与业务中信用风险在上述维度的集中情况。第三十三条本行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信贷资产、信用担保、贷款承诺、衍生产品交易、结算交易等业务。 第三十四条 本行在单一与组合两个层面上对信用风险进行计量与评估。单一信用风险的计量与评估对象包括借款人或交易对象以及特定贷款或交易,组合信用风险的计量与评估对象包括本行各级机构及国家、地区、行业等。 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建立和不断完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在实现内部评级初级法的基础上,力争使用高级法来计量信用风险及其对应的资本要求。本行采用压力测试和其他非统计计量方法进行补充。同时,本行重视定性评价在信用风险度量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本行定期对已评定信用风险情况进行复查,当条件改变时及时进行重新评估。 第三十七条 本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和统一授信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行对信用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涵盖国家、地区、行业、客户、产品、以及本行各级机构等多维度的限额指标。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不断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实现信贷审查、信贷审批、贷款发放等职能的分离。 第四十条 本行建立信用风险监测程序,对单个债务人或交易对手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对投资组合进行整体监测,防止风险在国别、行业、区域、产品等维度上的过度集中。 第四十一条 本行应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信用风险报告应遵循的报送范围、程序和频率,编制不同层次和种类的信用风险报告,以满足不同风险层级和不同职能部门对于信用风险状况的多样性需求。 第四十二条 本行按照有关监管部门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根据本行信用风险状况和资本实力,为本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第六章 市场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行致力于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流程,有效识别、度量、控制、监测和报告市场风险,将市场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本行明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划分标准、管理要求和调整程序。根据不同账户的性质和特点,本行采取不同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控制和监测方法。 第四十五条 本行对业务和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分解和分析,及时、准确地识别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的性质和类别。同时,关注市场风险与其他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第四十六条 引发市场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利率因素、汇率因素(包括黄金)、股票价格因素、商品价格因素等。第四十七条 本行应选用适当的方法度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对银行账户中的可供出售类资产进行定期估值,逐步实现对交易账户的逐日评估。 第四十八条 市场风险的常用计量方法包括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和运用内部模型计算风险价值等。 第四十九条 本行逐步开发和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价值,合理选择、定期审查和调整模型技术,对所承担的市场风险进行量化估计。同时,本行采用压力测试和其他非统计类计量方法进行补充。 第五十条 本行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各类和各级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更新限额。 第五十一条 本行采取市场风险对冲手段,在综合考虑对冲成本和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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