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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xx号关于印发中国xxxx集团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集团各职能部门,安监局:中国xxxx集团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已经集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xxxx集团 201x年5月16日(电子公文)中国xxxx集团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责任,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落到实处,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管辖xx股份、xx煤业及所属煤矿(公司)和xx集团及所属xx单位。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三条 申办煤矿“五证一照”职责划分。(一)由集团总工程师、xx股份和xx煤业分管领导负责、xx牵头协调采矿许可证的申办工作。由集团ccc局长负责、ccc牵头协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工作。由集团总工程师负责、cc股份总办室和xx煤业生产技术处牵头协调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工作。由集团分管领导负责、集团经济运行部牵头协调工商营业执照的申办工作。由集团分管领导负责,集团人力资源部牵头、xx股份和xx煤业安全培训处配合、协调矿长任职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申办工作。各煤矿主体主要负责人负责做好本单位“五证一照”的申办工作。(二)由集团、或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负责,主管业务部门督查,矿(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执行停产指令,认真组织整改,或严格执行矿井已被关闭的指令。(三)由集团、或xx股份、或xx煤业、或xx集团分管领导负责,集团xx发展部、xx股份、或xx煤业主管业务部门督促、审查,矿(公司)、或建井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履行审批手续,或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四)由集团、或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负责,主管业务部门督查,整合主体煤矿、矿(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技改矿井依法组织生产工作。第四条 坚持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一)煤矿依法依规在法定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包括开采的煤层、深度、边界等),在煤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煤层或者区域开采。其管理职责划分:1. 由集团、或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负责和主管业务部门督查,矿(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采煤、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严禁超层越界(或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管理。2.由矿(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采煤、开掘、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严禁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3.由矿(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采煤、开掘、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严禁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二)正规开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其管理职责划分:1.由集团、或xx股份、或xx煤业主管业务部门、或xx集团分管工作负责人负责督查,矿(公司)分管生产、采煤、掘进、技术工作负责人,或建井单位分管工作负责人负责,严禁出现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风量不稳定、不可靠的现象。2.由集团、或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督查,矿(公司)分管生产、采煤、开掘工作负责人,或建井单位、xx集团分管工作负责人负责,加强生产管理,做到采、掘、支护工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正常接替与衔接。3.由矿(公司)分管生产、采煤、开掘、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加强生产管理,在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4.由矿(公司)分管生产、开掘、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保证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准备采区进行回采巷道开掘施工。5.由矿(公司)分管生产、采煤工作负责人负责,保证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采煤工作面进行回采。6.由矿(公司)分管采煤、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保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避免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7. 由矿(公司)分管采煤、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严格生产管理,确保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数量、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8. 由矿(公司)分管采煤、分管开掘工作负责人、或建井单位分管工作负责人负责,严格生产管理,确保煤矿工人在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第五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其管理职责划分:(一)由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督查,矿(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严格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角联通风现象。(二)由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督查,矿(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确保高突矿井(采区)有专用回风巷道,通风设施可靠,严格局部通风机管理,消除因风筒漏风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现象。(三)由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督查,矿(公司)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严格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风流稳定,风量能满足生产需求,风速、环境气体浓度符合要求。(四)由矿(公司)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或建井单位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确保通风设施控风可靠,强度满足要求,通风设备性能合格。第六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其管理职责划分:(一)由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督查,矿(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勘探工程处分管工作负责人负责,加强瓦斯抽采管理,确保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完善、运行正常、严格管理,做到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二)由xx股份、或xx煤业主管业务部门严格督查,矿(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勘探工程处分管工作负责人负责,严格瓦斯抽采管理,确保矿井瓦斯抽采率、抽采区域煤层瓦斯压力及含量等指标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三)由矿(公司)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xx工程处分管工作负责人负责,严格瓦斯抽采标准,加强考核,确保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合格。(四)由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加强督查,矿(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或建井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xx集团分管工作负责人负责,强化防突管理,确保防突措施到位,即突出矿井根据矿井实际状况和条件,应制定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有效消除生产区域突出危险性,实现正常安全生产。(五)由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严格督查,矿(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或建工集团分管负责人、建井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高度重视防突工作,确保防突管理机构和体系到位,职工防突知识脱产培训到位,区域防突措施到位,局部防突补充措施完善,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六)由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严格督查,矿(公司)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强化管理,确保煤矿监控系统的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各项规定。(七)由矿(公司)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或xx单位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加强专业脱产培训,确保专业人员培训质量和效果,并能正确使用、维护监控系统。(八)由矿(公司)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严格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能真实反映煤矿现场情况,能准确报警、断电。(九)由矿(公司)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或建井单位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加强应急管理,确保煤矿应急管理体系完善,能根据监控系统及时作出正确的应急反应,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十)由矿(公司)分管生产、采煤、开掘、技术工作负责人,或建井单位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加强瓦斯管理,严格执行煤矿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立即停产撤人(采煤、开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报警,达到或超过1.5%必须断电立即撤人)、严禁冒险作业。第七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其管理职责划分:(一)由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或建工集团分管工作负责人加强督查,矿(公司)、或建井单位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加强防治水管理,确保矿井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要求,实现防治水工作 “三专”(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相邻煤矿分界处保留防隔水煤柱。(二)由矿(公司)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或建井单位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强化防治水管理,确保存在水患的煤矿严格实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严格落实探放水各项措施。(三)由集团、或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加强督查,矿(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技术工作负责人,或建井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负责,坚持超前防范,确保雷雨季节制定有防范山洪暴发等地表水自然灾害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第八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其管理职责划分:(一)由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加强督查,集团供应部采购把关,矿(公司)分管机电工作负责人、建工集团分管工作负责人、建井单位分管工作负责人,严格矿井设备管理,确保煤矿入井机电设备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具有阻燃、防爆功能。(二)由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建工集团分管工作负责人加强督查,矿(公司)分管机电工作负责人、或建井单位分管机电工作负责人负责,严格提升运输设备管理,确保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完好,安全可靠运转,无超载超限现象。第九条 必须坚持煤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其管理职责划分:(一)由矿(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建井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并做到下井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二)由矿(公司)分管人力资源、培训工作负责人,或建井单位分管培训工作负责人负责,加强培训管理,做到入井人员(含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从业人员)全部进行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十条 集团、矿(公司)xx监察(检查)部门负责中国xxxx集团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罚 则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依法取得“五证一照”方可从事生产。凡违规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罚。(一)煤矿“五证一照”缺一证或有一证失效(超出证载批准期限)而非法生产的,对集团、或xx股份、或xx煤业分管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矿(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未检查发现和负有责任的,分别罚款13万元。(二)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违法生产,或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或矿井已被关闭但仍继续组织生产的,对该矿(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罚款5万元,并免去其职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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