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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沙村集镇用水管理制度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好水资源防治水善的发生,保障细沙集镇各农户、机关、机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的用水安全,促进细沙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名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集合细沙村细沙集镇的实际,特制定细沙才能集镇用水管理制度:望在细沙集镇居住的所有农户、机关、机事业单位人员自觉遵守执行。一、 成立细沙集镇灌水委员会,管水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成员组成侯德友(会长)骆会洲(副会长)成员:李兴贵、陈忠芳、文兴华、李武强、文兴洲。办公室:陈忠芳负责日常业务二、 管委会成立理财小组:实行支笔签字,一个人管账,三个人监督,具体人员分工侯德友负责审批报账签字陈忠芳负责现金出纳李兴贵负责管账骆会洲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三、 领导成员的分工侯德友负责组织领导组成员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争取上级的支持骆会洲:负责监督人饮改造工程,负责管睡委员会收缴水费。维修管道一律骆会洲安排陈忠芳:负责管好管水委员会的资金,负责处理好日常管水委员会的业务。李兴贵:负责管好管水委员会的账务。做到每季度与出纳各队一次账务。李武强、文兴洲负责管水委员会材料,工具发放登记,使用工作,负责管道的维修。第一条管水委员会所管辖的对象(1) 所有居住在细沙集镇农户(2) 机事业单位、武警部队、焦急中队、中学、小学。第二条:管水委员会所管辖的范围:主要负责细沙烟叶站至弯母宣贵家细沙新街、老街交通武警、交警中队第三条:管水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第1款向水户、用水单位宣传、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权利第2款有向用水户,用水单位收缴水费的权利。第3款:带头遵守维护管水制度的权利第4款:向用水户、用水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第5款:及时跟用水户、用水单位维修管道的义务。第6款:用水户、用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用水户、用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1款:用水单位有向管水委员会反映管委会成员工作不负责任的权利第2款:有监督管委会工作的权利第3款:用水单位有按时缴纳水费的义务第5款:凡是居住在细沙集镇的所有农户,机关、机事业单位:中学、小学、武警中队、交警中队、征收水费均为1元/立方米第六条:所收水费主要用于主管维修材料费,管委会成员的务工补贴,召开管委会成员的会议支出费,工具费第七条:管水委员会每年想用水户、用水单位详细公布一次收支账务。所结余的资金管委会成员不得私分,用于次年使用。第八条:管水委员会成员必须服从管委会的安排,不得推诿扯皮。第九条:在村两委换届期间,管委会的账务全部由副会长管理,出纳要做好交接手续。需要发生的业务,必须有会长签字第十条:有关管道的维修第1款:主管破损的材料有管委会负责、维修费由管委会作情处理第2款:各农户、机关、机事业单位的分户管破损、由各农户、机关、机事业单位自行出材料费,维修一个水龙头1元,维修一个直接2元。一个湾接2元、一个三通3元、一个阀闸4元,一个水表5元第十一条:对不缴纳水费的用户、用水单位、按以下处理第1款:用水户,用水单位必须在管水委员不会收缴水费7日内交清水费。第2款:在7日之内不交清水费的,管水委员会有权停止对用水户、用水单位供水、管委员会可采用赌头将用水户或用水单位的水堵上。供其他用水户、用水单位用水(特殊情况的除外即全户外出户)第3款:用水户、用水单位超出7日内缴纳水费的管委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费的交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部分2/1000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4款:拒不缴纳水费的用户、用水单位、管委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处理。情况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用水户、用水单位管道出现破损或发生障碍,管水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必须在4小时之内进行维修和管护。第十三条:各单位和用水户进层水管、闸阀、龙头、水表。只能由管委会人员安装。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私拉乱接。一经发现管委会有权强制撤出,并加倍处罚。第十四条:对偷水:漏水不及时报管水委员会的,管水委员会一经发现,处100-300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所收水费单据一律由细沙水管站免费提供正式单据第十六条:对集镇人饮改造结束时,重新修房,需安装水表的农户和单位、每户交200元的安装费,所有材料自行购买。第十七条:集镇人饮改造结束后,统一按新安水表计数。以前水表上的数据、一律作废。第十八条:此制度由细沙水管站,细沙村管水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此制度较各用水户、用水单位讨论,定稿后执行第二十条:此制度发至各用水户、各用水单位。 20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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