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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惠民幸福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7 争议处理 1.1 合同构成 4.4 保单贷款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4.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 全残2. 您获得的保障 7.2 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2.1 基本保险金额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3 意外伤害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1 受益人7.4 公共交通工具 2.3 保险期间 5.2 保险事故通知7.5 毒品 2.4 保险责任 5.3 保险金申请7.6 酒后驾驶 2.5 责任免除 5.4 保险金的给付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6 保单红利 5.5 诉讼时效7.8 无有效行驶证7.9 战争3您的义务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 军事冲突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暴乱 3.2 保险费的交纳 6.2 投保范围7.12 现金价值 6.3 年龄错误7.13 酗酒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4 未还款项7.14 猝死 4.1 犹豫期 6.5 地址变更7.15 精神疾病 4.2 合同内容变更 6.6 失踪处理7.16 利息7.17 我们认可的医院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2.6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分红是不保证的2.6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人保寿险惠民幸福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惠民幸福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2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7.1),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见7.2)的乘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7.4)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同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限额对同一被保险人拥有的全部人保寿险惠民幸福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我们承担的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金额累计最高以下列两者之和为限:(1)1000万元;(2)该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全部人保寿险惠民幸福一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的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和。2.5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6)战争(见7.9)、军事冲突(见7.10)、暴乱(见7.11)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2)。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见7.13)、猝死(见7.14);(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7.15)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2.6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终止前,您可向我们申请领取本合同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若本合同尚有红利未领取完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红利余额:(1)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比照本条款5.1受益人的有关规定向保险金对应的受益人给付红利余额;(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退还现金价值事项的,我们向现金价值退还对象给付红利余额。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3您的义务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3.2保险费的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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