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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行政事业单位2008-2009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 招标编号: GMTC084H049ZFG064JO惠 州 市 政 府 采 购20102011-2012年度惠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协议供货招标编号:GMTC104H024ZFG025JOGMTC104H024ZFG025JA招标文件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20102011年81月5日41 招标编号:GMTC104H024ZFG025JO025JA 20110-2012年度惠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协议供货第一部分投 标 邀 请 函投标邀请函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20102011-2012年度惠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协议供货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一、采购项目名称:20102011-2012年度惠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协议供货。二、采购项目编号:GMTC104H024ZFG025JOGMTC104H024ZFG025JA三、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1、内容:选定2011-2012年度惠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协议供货的供应商2、数量:2家协议供货供应商3、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4、实施时间:签订协议生效起贰年。5、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101年 年1月 月5日至20101年 年1月 月12日五个工作日(注:根据广东省实施实话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电话咨询或传真或电邮形式无效)向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四、供应商资格: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且已从采购代理机构处购买招标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了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查);3.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叁级以上(含贰叁级)资质,主项是市政公用工程资质,并在惠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报名时提供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报名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备查原件核查)4. 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2000年1月1日以来,具有至少一个地级市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养护维修两五两年以上的2000年1月1日以来的业绩;(报名时提供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备查)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且具备招标项目经营资格的供应商;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01年 年1月 月5日起至20101年 年1月 月12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惠州经营部(详细地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8号交银大厦1401室 )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六、投标截止时间:20101年 年1月 月25日 日9时 时30分七、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8号交银大厦1401室八、开标评标时间:20101年 年1月 月25日 日9时 时30分九、开标评标地点: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8号交银大厦1401室十、招标文件公示/下载:20110-2012年度惠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协议供货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吴先生、杨先生 采购人联系人:黄小姐张小姐电话:0752-2818703 电话:0752-2241425传真:0752-2105723 传真:0752-2231700联系地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8号交银大厦1401室 联系地址: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邮编:516003 邮编:516000开户行:广东发展银行越华路支行 帐号:121802-516-01-0000944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20101年 年1月 月5日第二部分投 标 人 须 知一、总 则1. 说明17.1 概述为了简化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决定对惠州市所属惠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实行协议供货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决定对其所负责的惠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实行协议供货,现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20102011-2012年度惠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协议供货的两家供应商资格,有效期为贰年。17.2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17.3 招标范围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2. 定义及解释16.1 采购人: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16.2 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依法成立的公司或其他组织。16.3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16.4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的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16.5 日期:指公历日。16.6 时间:指北京时间。16.7 协议供应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协议供应合同或合约文件。16.8 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16.9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和传真发送。3. 合格的投标人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4. 纪律与保密事项29.1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以不正当的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原则。29.2 获得本招标文件者,应对文件进行保密,不得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若有要求,开标后,投标人应归还招标文件中的保密的文件和资料。5. 投标费用2.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 保证1.1 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二、招标文件7. 招标文件构成11.1 要求提供的货物要求提供的服务、招标过程、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包括: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 用户需求书第四部分 合同书格式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8.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2.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收到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或传真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2.2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需澄清问题并可向投标人发修改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12.3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和修改文件也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12.4 投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给的任何澄清和修改文件时,都应在收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9. 招标语言14.1 招标文件的语言为中文。14.2 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 投标语言及计量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英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10.2 在投标文件中以及所有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业主往来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11. 投标文件的构成20.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作出全面的、实质性的响应,其内容、格式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和提交。20.2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1)按投标人须知规定填写的投标函。(2)按投标人须知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3)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收据)的复印件。(4)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做出书面响应,包括但不限于供应货物清单、主要货物参数、质量证明等。12. 投标函21.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投标函。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及履约能力的资格文件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协议供应合同的文件,以及证明其在协议供应合同项下拟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3.2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协议供应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三点“资格证明材料”要求提供。14. 投标保证金22.1 投标人必须提交人民币壹拾肆万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份。22.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22.3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提交。(1)用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a收款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户行:广东发展银行越华路支行帐 号:121802-516-01-0000944(2)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提交的:a直接到招标中心一楼广东发展银行越华路支行递交,由银行开出回单。中心不另开收据。(交款时须向银行提供完整的招标编号) b银行营业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节假日除外)。备注:如投标单位保证金由其他单位代缴的,代缴单位在缴交保证金的同时应提交盖有代缴单位公章的证明(原件),注明该款代缴单位及退款付往单位(包括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户)。(3)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标期间对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进行核实。22.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22.5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内或在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以先到的时间为准)。22.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中标人按本须知的规定签订了中标合同;(2)中标人按本须知的规定支付了中标服务费。22.7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本须知的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15.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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