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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 投保后10天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v 您有退保的权利6.1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v 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3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v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v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C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1.2 合同生效1.3 犹豫期1.4 保险期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2.4 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3.2 保险金申请3.3 保险金的给付3.4 保险金申请时效4.如何收取保障成本4.1 保障成本的收取4.2 保障成本调整4.3 宽限期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5.1 效力中止5.2 效力恢复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6.1 合同解除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年龄性别错误7.2 效力终止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8.释义8.1 重大疾病8.2 专科医生8.3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8.4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8.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8.6 永久不可逆8.7 意外伤害8.8 医院8.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11 遗传性疾病8.1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13 危险保额8.14 周岁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如果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且我们已收取本附加险合同保障成本的,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本附加险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主险合同保单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1),(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7)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8)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保单价值均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交纳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的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2)部分领取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主险合同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等额减少。如果减少后的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它调整为该金额。(3)申请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1年;- 在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主险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0);(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8.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2)。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w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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