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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风险管理控制 一、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重点的异同 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由于股东的投资动机不同,公司的自身资源优势不同,公司的机构性质和经营范围不同,必然导致公司的资金来源、经营理念、业务运作模式、市场与客户定位、盈利模式也不相同。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也不完全相同,风险控制的重点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不针对不同得机构类型、不同的运作模式,教条地或空泛地谈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相反会限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限制融资租赁业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 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由各类投资机构、企业共同成立的非金融机构的独立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和专业。厂商成立厂商类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是股东从事租赁服务的一个负债、投资、行销和资产管理的平台。以一定行业定位或专业能力为依託的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或专业化的厂商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与投资银行的经营理念更接近,对经营风险的控制往往是企业或专案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以收益与风险对称与否为轴心,以租赁物权为保障,不熟悉的行业不投,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此类租赁机构的运作更带有投资机构和企业家的行为特点。这两类租赁机构的业务运作模式呈现多样化,如: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出售回租、委託租赁、杠杆租赁、风险租赁(或有租金租赁)、专案融资租赁等等。独立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定位选择会根据股东的自身优势和拥有的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的实际情况呈现多元化,会根据行业定为设置不同的业务部门。厂商类的租赁公司的市场定位则会突出专业化,以促销厂商设备租赁为主。这两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营运资金来源也是多管道的。如:资本金、股东借款、银行贷款、资产保理融资、委託租赁资金,企业债券、租赁信託计画、上市等等。 二、风险责任承担的性质和程度的差异 很显然,银行类和非银行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运作,由于资金性质和来源不同,最终的风险承担者也不相同。融资租赁公司在用自有资金和企业债券进行运作时,融资租赁公司要独立判断和承担专案的投资风险。在用信託计画或委託租赁资金在进行业务运作时,纯属投资人和租赁公司之间的企业家的商业投资活动,投资人要最终承担专案的投资风险。在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运作时,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的关系与其他工商企业一样,是借贷的客户关系。租赁公司哪些专案能做或不能做,要看银行的评审结果,银行要承担信贷资金安全的风险。在租赁公司利用银行的授信额度,自主运营时,银行除承担信贷安全的风险,还必须承担租赁公司资金运营时的操作风险。如:资金挪用。银行类租赁公司,更关注租赁债权的安全,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承租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馀值处置风险。厂商和独立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实践中可以更灵活的满足客户对租赁的多种需求,开展客户欢迎的经营租赁和短期出租服务。他们不仅关注租赁债权的安全性,更关心租赁资产的安全。 三、银行是租赁机构风险控制和管理的关键环节银行或银行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与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或专业化的厂商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时不能把其当作一个风险转移的防火牆,不能把这些租赁公司当作完全靠自己的偿债能力偿还债务的一般工商企业来对待。在其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租赁资产、没有一定的行业规模,没有对租赁物处置的专业能力也没有形成独立评审和控制专案的能力之前,不能轻易给其一个综合授信,让其自主运作。仍然要依靠对自己对专案和承租人偿债能力的独立判断。银行在与租赁机构合作时要抓住几个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一是对承租人偿债能力和专案的评估。二是租赁物购买环节的资金支付和租金收取的控制。三是租赁物的控制手段及租赁债权回购或回收租赁物处置变现途径及收益控制的退出机制的安排。四是租赁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租赁业务的专业能力的考察。五是租赁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非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想做强做大,就必须要形成自己的行业定位、客户定位或提高自己的对租赁物进行资产管理和资源配置的专业能力。租赁业的发展和风险控制不能坐等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租赁公司要靠自己对租赁物的控制能力和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在市场开拓和业务实践中,支援新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积累客户的信用记录。我国目前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没有银行股东,也没有存款业务,并不具备真正的资金优势,更像是一个独立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是一个被银监会监管的借款单位,处境十分尴尬。此类租赁公司出现的风险,往往是操作风险,即信贷资金没有做租赁,挪作他用,或是为关联公司第三人担保出现风险。如果真正用银行资金开展了租赁业务,银行业对专案和承租人进行了认真的评审,租赁融资的风险不会比银行直接放贷更大,相反会更安全。融资租赁也绝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金融服务产品,不同的租赁机构、不同的租赁模式,有各自不同的优势,形成合理配置资金、设备、技术、服务、税收、人力资源的完整的现代租赁产业链,成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运行基础。只有针对不同类型的租赁机构、不同业务模式採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才能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租赁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促进中国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主要风险种类的管理与控制 在中国同样的市场环境中,融资租赁业务与所有投资业务和信贷业务一样都会面临同样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竞争风险、经济週期、行业週期、产品週期)、政策风险。同样的专案和承租人,这些风险不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变得更大。相反,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有所有权的支撑,风险控制手段会更多一些。对这些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本文不打算多做阐述。这里仅对一些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具有特殊性的风险类型和控制方法作些说明。 一 交易主体的信用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 交易主体的合法和信用风险融资租赁交易涉及多个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应该相互提供并通过各种管道瞭解对方是否依法设立,有无经营执照、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年检以及经营范围。各交易主体还要关注资金供给方是否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有无贷款、代人理财的经营范围、委託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支付管道是否正常;租赁公司是否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融资和融资管道;供应商和承租人的信用记录等。在正式交易之前,交易各方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并取得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档副本并妥善存档保存。 (二) 交易主体的变动和续存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分立合併、股东变换、改制、破产、停业整顿时有发生,均会对租赁的风险产生重大影响。在租赁期内,交易主体的变动和续存风险是企业进行合同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客户经理与相关的交易主体要保持经常性的联繫和现场检查,掌握对方的变化情况十分重要。一旦出现不利的变化要及时报告,管理部门要立即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材料,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应该採取的对策,及时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 交易法律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 规范交易合同 融资租赁公司要根据主要的业务模式、不同的租赁标的、不同的行业制定完善、规范的融资租赁合同。特别要针对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晰、甚至有衝突的地方,如租赁物是用于消费还商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第三方损害的赔偿,租赁期满或违约租赁物的取回方式、费用负担,租赁物所有权的法律档、承租人的申明、公示方法等等,一定要从法律适用的选择、责任的归属、费用的负担及保障控制措施等方面制定权责利清晰、可操作的合同条款。 (二) 明析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交易涉及的交易环节、当事人比较多。除了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外,在每一个交易环节的各当事人之间,可能还有借贷、委託、抵押、质押、保理、担保、转让、保险、託管、居间、谘询等合同。交易各方一定要根据业务流程、审查每个环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关系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晰、合理。每个法律关系都应该有独立的法律合同或档,切不可以一个包罗万象的合作协定来替代。 (三) 审查模式的合规性 业务模式的灵活和创新是融资租赁的重要特点。在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进行产品组合、接力、转让等创新时,或设计各种灵活的盈利方案或租金支付方式时,一定要注意交易主体、交易会计、交易税收的合规性。缺交易主体或超范围经营、会计计量和核算无依据,税收适用不合理的所谓创新可能就是空谈和风险险境。 (四) 加强法律时效和业务流程即时管理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限长、合同种类多,文本多,具有时效性质的条款也比较多。保证每个环节的合同及时生效、资金的按时支付和各方权益有效性和时效的连续性十分重要。融资租赁公司一定要通过资讯化技术,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业务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实现即时管理,做到事前提示、同步控制、事后回馈。利用电脑代理技术对法律规定的各种时效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三 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 租赁资产的购买风险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行使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权,但并不等于出租人可以不关注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出租人有做与不做的否决权。融资租赁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行为,虚高的租赁物购买价格必然会带来租赁物的价格与价值不相匹配的风险;贪大求洋,投入过大、租赁物配置不合理、出现品质问题都会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影响偿还租金的履约能力;租赁物供应管道环节太多或是皮包公司,会影响租赁物的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同样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不利影响。租赁公司应当与专业厂商直接建立长期合作协定,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瞭解设备的市场行情。对技改专案和不熟悉的行业一定要通过各种方式瞭解和验证专案的设备选型、工艺配置的合理性,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可批性”成分。 (二) 租赁资产的灭失风险 租赁物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外部或人为因素造成的灭失、损坏、转移、藏匿、转卖的风险也会有发生。影响了承租人的使用、或承租人不是用都挥戈融资租赁公司带来很大的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每个合同的和承租人的具体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的概率或频率,选择投保运输、安装、盗窃、机损等各种险种,保障资产的安全。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对承租人认为造成损坏、灭失的处罚条款和保障措施。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採取卫星定位、关机控制等技术措施和自行或委託机构对租赁物进行现场管理和定期现场巡查、避免资产的转移和藏匿。对法定登记的租赁物,融资租赁公司要及时办理登记,对非法定登记的租赁物可以採取所有权公证、或将租赁物作为向银行融资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要妥善保管相关的产权和登记档。 (三) 资产价值与债权的不匹配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中既要控制债权,又要关注租赁物的资产价值。融资租赁服务的风险控制手段比传统信贷业务更强一些。要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务有资产支持的优势,保障租赁债权的安全,就要设法使租赁债权接近甚至小于租赁物的实际价值。但在业务实践中,在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初期,租赁债权肯定大于租赁物的购置成本,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并没有基本相等的租赁物的价值为保障;在不完全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中(会计分类中的经营租赁),租赁期满后,租赁公司又存在著租赁物处置收益低于购置成本扣除租金收入后馀值的风险。如何解决租赁债权和租赁资产之间的价值差异,如何控制租赁物处置收益与租赁物馀值之间的价值差异,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课题。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用户或专案的信用评估情况,採取租金先付或收取租赁保证金的方法锁定租赁前期的债权大于租赁价值可能产生的风险。在经营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租赁物的使用状况合理预估租赁期内不同时点的租赁物的实际价值,採取倒推法确定租赁期限和租赁期限内租金的支付额度和支付方法,保证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置价值大于租赁物购置成本扣除所收租金后的帐面馀值。在租赁期限内,一旦因承租人不能按期偿还租金导致租赁债权接近租赁物的实际价值时,就必须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果断行使租赁物的所有权,收回租赁物,确保租赁债权的安全。 (四) 租赁资产的退出风险 儘管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不是设备的短期租赁服务,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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