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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 “工伤”,也称“职业损害”、“工作损害”,世界各国的用词不尽一样。比拟标准的是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提及的说法,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当包括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中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定规定职业病的定义为“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因此,工伤不同于一般的意外损害,它的范围是有明确界定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为:(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归纳起来,认定工伤的主要要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缘由。其中“工作缘由”是一个核心要件。也就是说,引起损害的缘由必需和工作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 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认定是第一道“大门”。职工受伤,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必需经过工伤认定这一道“大门”。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引起职工人身损害的缘由有许多,有的和工作毫无关系,有的貌似和工作有关系(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因私事口角发生争斗打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需首先经过工伤认定进展认真甄别,才能去伪存真,爱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非因工受伤者钻工伤保险的“空子”,侵蚀工伤保险基金。从肯定意义上说,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准入门槛”。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工作环节。职工受伤,必需首先进展工伤认定,待伤情稳定后进展劳动力量鉴定,这个环节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劳动力量鉴定、待遇给付是一个有机整体,工伤认定处于排头地位,没有了这个排头,整个工伤保险体制就无法正常运转。 工伤认定工作如此重要,世界各国都特别重视,配备了相关的人员进展这项工作。由于工伤认定直接关系到受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工伤认定工作也是难度很大,冲突简单集中,常常产生争议和诉讼的环节。我国自2004年初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劳动保障部门尤其是工伤认定部门的同志克制了人手少、条件差等不利条件,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工伤认定工作,2006年全年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达63.4万件,其中认定为工伤的62.3万件,视同工伤的3800多件。一些地区在实践中,针对农夫工的特点,通过实行开拓“工伤认定绿色通道”等措施,准时快速地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很好地维护了广阔工伤职工特殊是农夫工的合法权益。 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开展的时间还不长,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的专业人员队伍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但是我们信任,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进展,我国工伤认定工作的水平将进一步得到提高,政策将进一步完善,工伤职工的权益将得到越来越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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