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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私人贷款合同格式 2022私人贷款合同格式1 抵押人(甲方): 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爱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恳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全都,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担保,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抵押财产:甲方全部的位于_的一处房产。(面积:_,产权证号:_土地使用权证号:_) 其次条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额人民币_元。 第三条抵押房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当保管该抵押房产,在抵押期内负有修理、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承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消失以下状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商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缺乏以归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归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商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帮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全都,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旧有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根据本合同第三条商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供应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商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状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状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赐予赔偿。 4、甲、乙任何乙方违反第十二条商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2022私人贷款合同格式2 立约人_(以下简称承押人)及_(以下简称抵押人)(抵押人资料详见附表一)于_年_月_日签订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以下简称合约),承押人于即日向抵押人贷予港币(以下简称该笔贷款),并已签署欠单_份。 抵押人情愿将附表二所列之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抵押给承押人,给予承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情愿履行合约全部条款。 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款,应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须依照该欠单及附表(三)规定之方式,照规定期数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时缴交应还款项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缴债务,且履行合约全部条款者,可依照以下第(七)条之规定,向承押人赎回本合约抵押给承押人之房产。 (2)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_,并必需肯定真实地供应本合约内涉及借款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觉抵押人所供应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承押人有权马上收回该笔贷款及应付利息,并对依约所收之手续费,不予退还。 (3)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缴,系本合约首要条件,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局部应付款项,则须补交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计收,利率由承押人打算,最低按月息_%计收,由到期之日计至该款收到之日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缴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局部时,则全部所欠款项及利息不管届期与否必需立即一次归还给承押人。 (4)该笔贷款未清还前,抵押人必需按本合约规定利率付利息,惟承押人可随时依市场状况调整利率,利率经调整后,马上生效。该笔贷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贷出款项后_个月开头,照规定期数,每期付款金额及付款日期按月摊还。 利率如有转变时,将由承押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抵利率,承押人认为有必要时,有肯定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5)一切每月分期付款应缴金额根据规定摊还期数,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状况,抵押人必需马上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承押人单方面打算,最低按月息_%计收。 (6)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承押人催收或由于任何缘由,使承押人打算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如有押品,包括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治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归还,并由各项费用的确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7)抵押人必需在银行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授权承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担当归还之责。 (8)全部应付予承押人之款项,应交银行分行或经由该行之总行或分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需以港币缴交。 二、在合约期间,抵押人必需 (1)依期清还本合约内全部到期款项,无须承押人催收;如依期付款,抵押人有权连续享有该房产; (2)根据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决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3)准许承押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4)在更改地址时马上通知承押人; (5)对该房产之损毁,不管缘由如何,亦不管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承押人之损失; (6)马上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7)在按揭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治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8)遵守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及保持该房产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 (9)先行询问并取得承押人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产出售、转让、抵押、按揭、舍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该房产或本合约规定关于该房产之权益或该房产之承购权。 (10)在本合约签订后,马上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该房产价值之全险,该保单不得附有任何特殊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数目(除非该等条件或数目为承押人所情愿承受,并已认可者)。 保单须保障该房产不受意外损毁,火灾及天灾之损失,直至本合约停顿生效为止。保单须过户承押人,订明承押人之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对抵押人付出任何款项。 抵押人如违反本条规定,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另行代为投保,并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费用及利息。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为其代表人,接收保险赔偿金及任命承押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且此项任命系不能撤回者; (11)将该房产之“房产权证书”之权益抵押给承押人; (12)将上述房产权证书保险单据及有关文件,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交由承押人保管,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费; (13)在承押人认为必要时,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等保单俱以承押人为受益人。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局部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局部 四、上述保险赔偿金如缺乏清付贷款额(包括利息),或抵押人应付与承押人之其他款项时,缺乏之数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全部款项结清之后,本合约即告终止,在无损于保险公司权益之前提下,该房产即归抵押人全部,除如上述者,该房产之损毁均不能使本合约失效,亦不影响本合约规定抵押人之债务责任。 五、抵押人与承押人的权利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约,承押人可以立即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局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承押人认为适宜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局部及收取租金和收益。 承押人可雇用接收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酬谢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收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收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收人,将有以下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收人,抵押将不需要问及接收人是否有权行事; 2.接收人可依据承押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之全部或局部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2)承押人依照第五(3)条款,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局部按“经济特区商品房产治理规定”之程序拍卖,此等拍卖或出售并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承押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承押人不须负责。 (3)承押人可于以下情形下运用其出售该房产之权利: 1.承押人赐予抵押人_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管届期与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归还给承押人; 2.抵押人逾期_天仍未清缴全部或局部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缴交地税或有关部门所征收之其他税收; 4.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约; 5.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6.抵押人系个人而遭受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7.抵押人之任何财产患病或可能患病扣押或没收; 8.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4)当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权利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睬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 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当或不规章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旧当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5)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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