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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当前农村污染及整治的利益博弈 农村环境污染及治理的博弈 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存在农民、乡镇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形成三方的相互博弈。农村和乡镇企业在使用环境过程中均可能采取净化和污染的策略,博弈双方在不同的策略下会有不同的得益;政府针对乡镇企业的行为可以采取惩罚和不惩罚的策略,从而有不同的得益。模型假设:)博弈的参与者只有两个,即博弈发生在两个农民之间、两个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与政府之间;)利益主体了解的市场信息是不对称的,即一个利益主体并不知道另一个利益主体关于决策的信息;)市场参与者都是风险中性的。 .农民群体内部 假设、两位农民在使用农村环境时有污染和净化两种策略。假定他们都采取污染策略,其获得的收益为和;但当两个人都意识到环境污染和破坏以后会给他们带来不利影响,他们的得益为和。从、双方的策略及损益矩阵(表)分析可看出,、双方会选择在消费和生产的过程中采取环境友好的方式,尽量减少化学物质的使用,减少污水的乱排,对于畜禽粪便进行处理等,从而使环境得以改善,这项活动在长期生产中具有正的外部性,但是对于环境的投资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会使短期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所以,无论怎样选择,的最优选择就是污染,因为这样给他带来的收益为();同样的道理,无论选择污染还是净化,的最优决策同样是污染,因为这样给他带来的收益为()。所以最终两个博弈主体在追求个体理性时,给集体带来的收益是最小的,形成典型的“囚徒困境”。 .乡镇企业之间 乡镇企业在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在污染着农村的环境。假定在农村附近有两个乡镇企业和,两家企业的目标都倾向于降低成本以增加利润,在生产中,假定企业的正常利润水平为,自己购买排污设备的支出将形成企业成本,如果偷偷将生产的废物排放到环境中将节省这部分支出,从而形成额外的收益。所以,如果两个企业都这样做,从博弈的支付矩阵(表)可见,如果存在排污而不遭受惩罚的情况,那么和两个企业在生产中最终会选择(排污,排污)的纳什均衡解。但是,两个企业都选择自己利益最大的策略后,却对外界环境造成了危害,迫使农民承担了他们行为的不利后果。这种博弈最后演变成了乡镇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博弈行为,农民对于乡镇企业的排污行为不满,于是他们为了享有洁净的环境,将采取一定的行动(如与企业进行谈判),但是由于农民力量的有限,这种谈判往往无果而终,这表明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只能把想拥有洁净环境的权利委托给政府,寻求政府的干预,改变乡镇企业的得益,解决乡镇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乡镇企业和政府之间 在我国现有的政策下,衡量地方政府政绩的标准是经济增长指标,因此,政府在经济增长和污染治理的权衡中会有所偏颇。在乡镇企业和政府的博弈中,政府会选择惩罚和不惩罚两种策略,而企业也会选择排污和净化两种策略。.企业选择排污)政府选择重罚。完全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行使作为代理人的义务,对于排污乡镇企业的行为实行重罚,则企业的得益为(为企业破坏环境被政府惩罚的成本,通常大于企业偷排后所得的收益,因为一旦政府发现就会重罚)。政府完全是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农民不会为环境治理支付任何费用。因此,政府的得益为零。)政府选择不惩罚。由于企业的“寻租”行为而选择不惩罚。此时,企业的得益为(),政府也可以考虑到地方经济增长,在乡镇企业“寻租”下采取不予管制的态度,此时政府从中得到的收益将大于对于企业管制得到的好处。一般来说,政府所得的好处被小部分人据为己有,但由于受到农民的委托需要支付相应的治染成本。因此,政府真正的得益为(综合来讲,政府的收入小于总的支出)。.企业选择净化)政府选择不惩罚,则企业获取正常的利润。企业净化环境的成果会带来外部经济,这将成为农民评价政府的一个标准,因此,对政府的好评使政府的得益为。)政府选择惩罚。企业仍然获得正常利润,而政府由于动用了人力、物力而没有任何的成果,因此,得益为零。从政府和企业的博弈矩阵(表)看出,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解。因此,用“混合策略均衡”来确定最终的策略组合。最终,企业会以()的概率选择排污,以()的概率选择不排污。政府以()()选择不惩罚,以()()的概率选择惩罚。对于企业来讲,如果政府加大惩罚力度,将企业偷排污染后的得益变为负值,则企业就没有动机去增加排污逃避惩罚,相反会遵章守法,在企业内部尽最大努力处理污染源。从政府的角度讲,当逐渐增加时,政府就负得益越多,也即是治理环境所支付的成本越高,政府越需要加大力量对于排污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而企业选择净化的概率就会增加。同样,如果政府能够从立法和监督的角度提前做好乡镇企业的排污布局,则就能从源头上减少排污行为,而不至于让农村环境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 河南省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对策 .完善农村环保立法,促进农民的环保参与意识 目前,河南省针对农村环境方面的立法还未形成体系,因此要改善农村环境,必须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保护,制定专门的有关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和农村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体系。对于农村养殖业污染、农业生产中农用化肥、农药和农膜等方面的污染,应尽快立法;对于农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方面的污染应作出详细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农村环境污染受害群体经济补偿制度,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农民是直接影响农村环境污染的主体,要想改变河南省农村的环境面貌,就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倡导生态文明,提高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在生产和生活中提高防污防治的能力。 .有效控制乡镇企业带来的污染 乡镇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一味追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将给环境带来的社会成本忽略不计。因此,减少乡镇企业对于农村环境的污染,首先,以产业聚集为导向,调整和规划乡镇企业的布局,对企业污染采取集中治理的方法,实行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其次,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培养农村环境排污权交易市场,将企业排污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利用市场机制解决行政机制不能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投资力度 通过对不同主体方的利益博弈分析结果看出,如果单纯依靠农民和乡镇企业的自发意识来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最后导致的都是破坏环境的“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因此,要解决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就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加强各部门对农村环保工作的监管力度,增强基层环保工作系统的活力,明确其职责和分工,形成监管有力、反应敏捷、管理高效的农村环保运行体系。同时,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吸引乡镇企业与社会资金的投入,增加农村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提供污染物的集中处理场所,加强对于环境友好型物质使用的奖励和补贴措施,从而有效解决河南省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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