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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整改措施2012年9月18日,青岛市卫生监督局对医院抗生素应用管理进行相关督导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多处不足,医院领导接到卫生监督意见书后,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药剂科、医务科、院感科等职能部门成立整改工作组,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青岛市卫生局2012年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青卫药政字20122号)、黄岛区卫生局2012年青岛市黄岛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青开卫字201243号)等文件精神,针对上级主管部门督导意见进行调查,限期整改,现将整改结果汇报如下:一、青岛市卫生监督局提出督导意见:(一)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设立够做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不得超出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调配工作;(三)不得使用未取得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四)医疗机构必须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五)医疗机构内非药学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二、医院整改措施及方案:(一)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了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设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1、医院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工作纳入医疗质量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各项责任内容,形成院、科、个人三级负责制,切实将各项管理要求落在实处。2、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药事管理委员会下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由院长出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由药剂科、医务科、院感科联合负责具体管理及日常监管工作。(二)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开展抗菌药物专项培训考核,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医师不得超出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调剂工作。1、医院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印发的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通知要求,于9月19日、20日下午,在行政四楼会议室进行“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考核。此次培训由院医务科、药剂科、院感科主办,医院全体医师和药剂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考核大会。培训中,医院药剂科对抗生素临床应用的现状,此次培训的目的,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的主要表现、危害、影响抗生素合理使用的原因以及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使用抗生素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等深入浅出的进行了剖析。培训会后,对全体参会人员进行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闭卷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对考试不及格者和因故未参加培训考试者统一进行补考,对考试不合格者将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或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并全院通报,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复习补考,一直到考试合格后才能恢复其处方权,切实达到卫生厅有关抗生素临床合理应用的要求。2、调整了今后医院新晋医师及医师职称晋升后抗菌药使用权限授予程序,医师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主任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交医务科,经抗菌药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以文件形式通知信息科,在His系统授予相应的抗菌药使用权限。(三)开展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并分析点评结果。1、医院抗菌药物领导小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2、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20张处方、医嘱,重点抽查外科、内科、儿科、妇产科、急诊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病例。3、根据点评结果,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在院内共享信息栏进行公示。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4、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四)加强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1、医院定期将通过行政总查房督查处方、医嘱权限管理,要求随机抽查处方与医嘱结果签发医师与授权管理名单保持一致95%,并对超规定越级使用抗菌药医师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给予处罚。2、加强门诊抗菌素处方管理,一是要求处方剂量:静脉应用抗生素不能超过3天量,急诊外科预防应用抗生素,每次处方口服剂量限最小包装,静脉注射限1天量,二是门急诊不得使用三线抗生素,三是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违规处方金额罚款,四是每月公布销量前10位的抗生素品种及用量前10位的医生名单,并全院通报。3、要求药剂科应规范调剂的工作模式,对药师未按规定审核抗菌药处方、调剂、用药交待或未对问题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针对存在问题组织科内业务学习,进一步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调剂处方,规范医师用药行为,认真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五)医院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不得从事抗菌药物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并制定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定。1、医院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2、医院药剂科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 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3、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 35 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 1-2 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 (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 5 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 过 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 3 个品规;氟喹诺酮 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 4 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 5 个品规。 4、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区卫生局审核备案。5、医院如需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单,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报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工作整治领导小组审议。经小组 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剂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工作整治领导小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工作整治领导小组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 6 个月内不得进入医院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6、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院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工作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一次性购入使用。医院要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合理用药物水平,遏制细菌耐药,控制医疗费用,保障医疗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医院有决心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改进方式方法、建立工作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促进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201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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