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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核审表当事人案件名称送审机构送审时间退卷时间核审意见核审机构意见承办人: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案件核审表案件核审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核审机构对办案机构写出的调查终结报告、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对整个案卷进行全面复核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时所用的文书。有关核审的内容,核审的形式,以及如何提出核审意见,在58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已作了规定,核审机构在接到办案机构呈送的有关案件材料后,应依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办理。在进行书面核审完毕之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值得注意的是,案件核审表是由核审机构填写并留存。除了填写此表外,在核审之后,还应填写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核审机构意见”一样。因为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要呈送局领导审签,该表中要体现办案机构的意见,核审机构的意见,使局领导对有关机构的意见一目了然。填写该表应注意以下问题:1 .“送审机构”一栏是指具体的办案机构,应填写该机构的名称。2 .“退卷时间”是指提出该审意见后将案卷材料退给办案机构的时间。3 .“核审意见”一栏,应按照58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在实际办案中,有时核审机构的意见和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可能不一致,需要两个机构进行协商处理,办案机构可能根据核审机构的意见重新提出处理意见,这就可能进行两次或多次核审。对于每一次核审,核审机构都应将核审意见作如实记录,并单独使用一份案件核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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