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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题库判断 1 从业人员应当坚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担心全不生产。 2 从业人员在享受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3 从业人员应乐观参与工会组织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视。 4 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安全生产训练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学问,熟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 未经安全生产训练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煤矿企业有权安排未对其进展安全生产训练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7 生产经营单位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需要对从业人员进展特地的安全生产训练和培训。 8 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适当向从业人员收取肯定的费用。 9 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10 煤矿企业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担当的责任。 11 从业人员无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2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 13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4 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5 从业人员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要留局部人员实行措施,不得擅自撤离作业场所。 16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7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治理。 18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19 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安全生产训练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学问,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力量。 20 从业人员发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心全因素,应当马上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1 煤矿企业的从业人员不听从治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煤矿企业赐予批判训练,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赐予处分。 22 煤矿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23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劳动安全卫生爱护的权利。 24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实行欺诈、威逼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26 煤矿企业未根据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酬劳或供应劳动条件的,从业人员不行以解除劳动合同。 27 煤矿企业招用劳动者时,要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 28 煤矿企业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9 煤矿企业可以以实物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30 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治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1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2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可以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3 从业人员拒绝用人单位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35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因认定为工伤。 36 煤矿企业对新招入矿的人员可以直接安排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37 煤矿矿长爱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是为了明确煤矿矿长爱护煤矿作业人员生命的责任和措施。 38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39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0 煤矿企业应保证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1 从业人员对危害其生命安全的行为,无权提出控告。 42 安全生产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 43 全部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需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4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需身体安康,无职业禁忌症。 45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需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6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需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7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 48 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满3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49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安康检查,在岗期间则不必进展职业安康检查。 50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可以不承受安全培训即可重新上岗。 51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离开本岗位2年内可以不承受安全培训即可重新上岗。 52 从业人员入井前,应具备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生产根本学问,需要休息好,留意饮食,精力充足,高快乐兴下井。 53 从业人员入井前都必需参与班前会,熟知本班作业任务、操作规程及安全留意事项。 54 入井前应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穿好胶靴鞋,戴好矿灯。 55 每一个入井人员必需随身佩带自救器。 56 严禁携带烟火入井。 57 入井人员必需随身携带身份识别卡,身份识别卡严禁损坏。 58 从业人员可以携带家用手机和电子随身听设备到井下。 59 从业人员可以穿化纤衣服下井。 60 从业人员可以搭乘运输煤炭、物料的矿车。 61 从业人员可随便进入机电硐室参观、休息。 62 从业人员可以爬、乘井巷中运行的车辆。 63 矿帽可爱护头部免遭垮落的小块煤岩击伤,也可削减不当心遇到支架及其它坚硬物体的损害。 64 从业人员入井凭灯牌到矿灯房规定窗口领灯,领到矿灯后要认真检查,若发觉问题要准时更换。 65 从业人员乘车时必需遵守乘车规定,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指挥。 66 从业人员升井时可以乘坐运送物料的空矿车。 67 从业人员乘车时身体和所携带工具可以露出车外。 68 从业人员应自觉承受井口安检人员的检身。 69 从业人员在运输大巷行走时应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中间行走。 70 乘坐罐笼、平巷、斜巷人车应听从指挥,按先后次序入罐上车。 71 携带长工具通过架线电机车巷时,长工具不准扛在肩上行走,以防触电。 72 从业人员通过装有绞车的提升斜巷,必需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 73 井下人员可以在刮板输送机上行走。 74 从业人员乘坐罐笼时,要站稳扶牢,不准将头、手、脚等身体任何部位及工具等伸到外面去。 75 从业人员出井后可将矿灯带回宿舍,用来夜间临时照明。 76 从业人员应熟识井下常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出口、避灾路线。 77 “三违”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78 从业人员要听从班组安全治理、仔细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作业。 79 严禁进入采空区、盲巷和废旧井巷。 80 不良心情是导致行为失误、引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81 严禁随便移动井巷内的机电设备和信号装置。 82 不便于携带的工具,下班时可存放在盲巷或采空区。 83 从业人员严禁任意移动井下安全监测系统中的各类传感器。 84 挂有“制止通行”或危急警告标志牌板的地方,假如没有栏杆挡着,就可以进入。 85 煤矿从业人员要养成“手指口述”的安全操作行为习惯。 86 矿井为了排出地下涌水,必需建立排水系统。 87 在有地质构造、岩层破裂的地方必需加强支护。 88 采、掘工作面必需有新奇、足够的风流。 89 断层破裂带可能积聚瓦斯,简单造成瓦斯事故。 90 煤矿井下的全部爆破作业,必需使用煤矿许用炸药。 91 井下爆破时,应设置戒备区,从业人员应听从指挥撤到安全地点。 92 巷道支护的目的是阻挡巷道围岩变形和垮落,防止顶板事故发生。 93 采煤工作面遇坚硬顶板,简单消失采空区顶板大面积悬露,这时需要强制放顶,以保安全。 94 采煤工作面必需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准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95 瓦斯是无色、无味、无臭的可燃性气体。 96 矿井必需采纳机械通风,并有完整的通风系统。 97 矿井可以采纳自然通风的方式进展通风。 98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99 煤层顶板可分为伪顶、直接顶和根本顶。 100 直接顶是指位于煤层或伪顶之上,具有肯定的稳定性,移架或回柱后能自行垮落的岩层。 101 正规采煤工作面应采纳局部通风机通风。 102 每一个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需有单独的回风巷。 103 通风构筑物主要有风门、风墙、风桥、风窗和风硐等。 104 矿井通风可以有效的稀释和排解井下有害气体和矿尘。 105 矿井开采深度越大,矿山压力越大。 106 矿井开拓方式主要有立井、斜井、平硐和综合开拓。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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