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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x 年 11月15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第五条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 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赔偿损失;(五)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 / 分公司的负 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 公司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 确定。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xx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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