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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可享受林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目种类1.增值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2.营业税植物保护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公布,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并公布(下同)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3.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4.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5.房产税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6.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7.车船税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车船分别免征车船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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