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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工作应急预案 (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深圳社会工作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对社会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各类事件的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运行,最高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障社会及行业稳定发展,为我市建立和谐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省、市安全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并指导我市社会工作者面临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及行业危机事件的应急管理应对工作。第四条 应急预案体系深圳市社会工作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专项预案/处置程序手册、各社工服务机构或组织(包含社区服务中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或手册组成。各社工服务机构或组织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编制单位的应急预案及专项或处置程序手册,并在运行体系上与此应急预案保持一致。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总体应急预案的维护及管理工作,各社工服务机构或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预案管理工作。实行各负其责、下管一级原则,各管理负责单位应对预案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下一级单位的预案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第五条 分类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两类突发事件:一、 突发社会公共事件指需我市社会工作者紧急介入,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一)自然灾害事件: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二)事故灾难事件:主要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等。(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等。(五)其他公共事件:未包含在上述四类,但涉及市民人身安全、生命健康、切身利益等方面,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事件。二、 突发行业危机事件指需要行业紧急介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一)危及社工人身安全、生命健康、合法切身利益的事件。(二)损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组织合法切身利益的事件。(三)损坏社工行业形象的事件。(四)影响社工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行业突发事件。第六条 突发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三个级别,1级为最高级别,3级为最低级别:一、1级(重大级别突发事件):指事态非常复杂,对深圳市及社工行业的政治稳定、人身安全、社会秩序、行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如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最高应急机构统一协调、统筹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事件。二、2级(较大)突发事件:指事态比较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政治稳定、人身安全、社会秩序、行业稳定等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如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相关应急组织调度指挥,必要时由最高应急机构指导处置的突发事件。三、3级(一般)突发事件: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事发单位服务范围内的政治稳定、人身安全、社会秩序等造成影响(如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只需要事发单位调度有关部门就能处置,同时需向行业应急组织备案的突发事件。第七条 应急响应分级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1级应急响应(重大级别突发事件)、2级应急响应(较大级别突发事件)、3级应急响应(一般级别突发事件)。1级为最高级别响应,3级为最低级别响应。 第三章 深圳市社会工作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深圳社会工作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包括:深圳市社会工作应急管理委员会、深圳市社会工作应急执行委员会、深圳市社会工作应急办公室、深圳市社会工作应急常设队伍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急部门等。第八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应急管理委员会一、职责:深圳市社会工作应急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需我市社会工作者紧急介入提供专业社工服务,以及处置我市社工行业突发危机的领导机构、最高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发布社会工作及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实施办法;(二)整合链接全市需社会工作者介入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资源,包含人、财、物等保障;(三)管理指导应急执行委员会和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组建应急专家库;(五)指挥和协调重大级别突发事件的处置。二、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深圳社工主管部门代表、深圳市应急管理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包含应急办、民政系统救灾和救助、公安、司法、学校教育、工青妇、卫生人口、人力社保等相关社工用人单位等部门)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代表构成。第九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应急执行委员会一、职责:应急执行委员会是负责处置需我市社会工作者紧急介入,提供专业社工服务的突发事件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管理委员会指导;(二)指导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三)规范专项预案与预测、预警机制;(四)筹建全市社工应急组织体系队伍;(五)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六)组织综合应急演习;(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和协调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处置 二、设立:应急执行委员会委员由深圳区级社工协会代表、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副会长社工机构界别代表构成。各委员为无薪人员。第十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应急办公室一、职责:应急办公室是负责协调需我市社会工作者紧急介入,提供专业社工服务的突发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在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执行委员会指导下工作;(二)草拟市级行业突发事件预案、实施办法;(三)协助筹建应急常设队伍;(四)协助组织综合应急演习;(四)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五)建立应急事件的工作档案。(六)应急社工服务的联络工作等;二、设立:应急办公室常设于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第十一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常设队伍一、职责:应急常设队伍是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需要接受调动通知,直接参与社会服务的专业服务队伍。主要职责是:(一)参加相关培训与演练;(二)接受应急工作服务任务。二、设立:由专业专家库与专业社工两类人群构成。(一)专家库:由社会各界如心理学家、应急专家、律师、医生等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由应急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与调遣。(二)专业社工队伍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社工督导以及各服务领域社工队伍力量自愿组成。根据需要可建立应急行动组,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执行委员或应急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抽调参与社工服务。第十二条 其他社工应急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组织应设立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本单位服务范围内一般突发事件;制定完善本单位突发事件预案;指导各社区服务中心、各服务岗位等开展基层应急工作;开展本单位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四章 深圳市社会工作行业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第十三条 预测应急办公室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系统,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第十四条 预警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分为1级(重大)、2级(较大)、3(一般)三级预警,并依次采用红色、黄色、蓝色表示。1级和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红色预警(1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时间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或蔓延。黄色预警(2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事件即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蔓延的趋势。蓝色预警(3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事件,时间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应急办公室对外发布。对于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还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予以通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第五章 深圳市社会工作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第十五条 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响应责任单位一、重大级别和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响应的责任单位为:(一)第一响应责任单位为应急办公室(二)第二响应责任单位为应急执行委员会(三)第三响应责任单位为应急管理委员会。二、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响应的责任单位为:(一)第一响应责任单位为事发地社工服务范围所在社工机构(二)第二响应责任单位为应急办公室。第十六条 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分级响应流程一、1级应急响应(重大级别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后,(一)报告、赴现场先期处置 1.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并在事发12小时内及时报告第二响应责任单位,同时在事发12小时内赴现场开展了解情况。2.第二响应责任单位在收到报告的12小时内,判断事态发展;在接到报告的12小时内,报告第三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的12小时内赴现场,启动先期应急处置工作。3.第三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的12小时内,及时成立应急指挥部。(二)启动服务:1.第三响应责任单位根据突发事件需要,通知第二响应责任单位,适时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2.第二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社工服务通知的12小时内,通知第一响应责任单位。3.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通知的12小时内通知相关应急行动组。4.相关应急行动组应在接到通知的12小时内赶到现场开展工作。二、 2级应急响应(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后,(一)报告、赴现场先期处置 1.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并在事发24小时内及时报告第二响应责任单位,同时在事发24小时内赴现场开展了解情况。2.第二响应责任单位在收到报告的24小时内,判断事态发展;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内,报告第三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内赴现场,启动先期应急处置工作。3.第三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内,及时成立应急指挥部。(二)启动服务:1.第三响应责任单位根据突发事件需要,通知第二响应责任单位,适时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2.第二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社工服务通知的24小时内,通知第一响应责任单位。3.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通知的24小时内通知相关应急行动组。4.相关应急行动组应在接到通知的24小时内赶到现场开展工作。三、3级应急响应(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后,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在事发48小时内赴现场,启动应急处置指挥系统,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同时在事发72小时内向第二响应责任单位报备。第十七条 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完毕后,重大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较大以上级别应急结束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一般级别应急结束由各事发单位决定,并报应急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 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后期处置一、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相应应急单位应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二、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和评估各相关应急单位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一)应急工作组开展服务自评,向应急办公室提交自评报告;(二)应急办公室备案并向应急执行委员会报告;(三)应急执行委员会根据应急事件情况决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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