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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动合同期内的人员。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一)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二)因机构调整、转制、竞聘上岗等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三)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的。(四)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违纪行为又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五)无法达到胜任力要求,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第四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作为待岗人员:(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第二章 待岗审批程序和期限第五条 待岗审批程序:(一)由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填写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后,确定待岗人员,履行审批手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第六条 待岗期限:(一)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待岗期限届满,且安排2次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二)女职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医疗期满。第三章 待岗期间待遇标准第七条 待岗人员的待遇标准:(一)对于待岗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岗位基本工资和补贴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二个月起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二)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下一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为其待岗生活费。(三)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四)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职称评定、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五)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第八条 待岗人员不享受公司为职工建立的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第九条 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第十条 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一)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二)安排二次上岗仍不能胜任的。(三)待岗人员在待聘期间不服从管理的。(四)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第四章待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第十二条 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注册,逾期办理报到手续的,按违纪处理,超过15日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严重违纪处理。第十三条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出勤,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每半个月回人力资源部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遇休息日则顺延)。未按时报到者,按违纪处理,超过15日未来报到者,按严重违纪处理。第十四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实行2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考察期考核参照试用期、见习期考核执行。第十六条 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依其岗位核定工资,考察期内只发放岗位基本工资和补贴(如此项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十七条 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三)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四)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八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十九条 待岗人员可申请办理停薪留职,经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期间停止缴纳各类保险。留职期满不按时返回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第二十条 待岗期间公司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帮助待岗员工提升岗位工作技能,为上岗做好准备,待岗员工无故不得缺席。第二十一条 待岗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核,成绩优异者优先推荐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人员,符合要求的待岗人员优先考虑。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附件: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待岗通知书待岗协议书停薪留职协议书附件一: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学校学历专 业身份证号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所在单位工作岗位岗位任职时间待岗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岗位主要工作职责主要工作业绩上级主管评价待岗原因待岗类型符合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款:其他需要说明情况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人力资源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工会意见(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总经理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附件二:待 岗 通 知 书 存 根 同志: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请于 年 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特此通知人力资源部年 月 日待 岗 通 知 书 同志: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请于 年 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特此通知人力资源部年 月 日待岗协议书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待岗员工(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员工管理工作,妥善安置待岗人员,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一、待岗条件及待岗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乙方待岗。待岗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有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并能安排止,最长不超过2年。二、待岗生活费及社会保险福利有关待遇(一)乙方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 待岗第一个月按 元/月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起按 元/月发放生活费。如该生活费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二)待岗期间乙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乙方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下一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为其待岗生活费。 (三)乙方待岗生活费由甲方人力资源部制定发放标准,财务部按月发放。(四)在待岗期间,若因乙方个人原因致使甲方停发各种费用的,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其个人按季度到甲方人力资源部缴纳,不按期缴纳的视为主动放弃,届时,本协议自行解除,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个人承担。(五)待岗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六)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职称评定、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七)乙方待岗期间非因甲方事务造成其人身伤亡,由乙方个人负责,且不享受工伤待遇。(八)待岗期间甲方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甲方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三、协议的终止与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乙方重新上岗工作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2、乙方在待岗期间辞职、调出、退休(职)、死亡的;3、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且不续签的;4、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解除乙方劳动合同:1、乙方在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3、乙方待岗期间损害甲方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甲方造成极坏影响的;4、乙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其他事宜(一)甲方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再就业,并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岗前培训。(二)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上岗或培训后上岗,并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岗位工资。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岗前培训不合格或不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三)乙方在待岗期间,要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安排的其他事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任何违法违纪带来的后果责任自负。(四)乙方在待岗期间从事非甲方安排的工作造成伤亡的由乙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五)乙方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15日内告知甲方,由于乙方未告知而造成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六)乙方在待岗期间随时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协议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甲方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停薪留职协议书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停薪留职员工(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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