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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一)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1)“德”:敬天、敬祖、保民;“德教”:“礼治”(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施德教是NO.1(3)“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A.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B.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C.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二)法制主要内容之基本结构(“礼”“刑”关系)1、“礼”(1)抽象的精神原则 “亲亲”“亲亲父为首” “尊尊”“尊尊君为首”(2)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军(行兵仗之礼)凶(丧葬之礼)嘉(冠婚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吉(祭祀之礼)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2、“五刑”(1)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的为:墨、劓、宫、刖、杀。(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3、“礼”“刑”关系(1)“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意为:违背礼则刑罚。(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三)西周时期法制主要内容之民事相关1、契约(1)买卖契约:“质”、“剂” “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2)借贷契约:“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2、婚姻(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可以有妾。“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附远厚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即为“淫奔”(2)婚姻的“六礼”程序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3)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七去”)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3、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这种继承主要是王公、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不包括财产等。(四)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最高裁判者周天子(2)中央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专门的司法属吏(3)基层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2、诉讼制度(1)狱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2)五听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的具体内容是: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3)五过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4)三刺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二、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郑国大夫邓析编“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被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而用其刑。3、晋国赵鞅“铸刑鼎”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是铸于鼎上公之于众。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三、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李悝制法经 T03-6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原文已失传)。记忆口诀: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 ;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 淫狡城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2、共六篇:盗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贼法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杂法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3、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4、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二)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1、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2)“富国强兵”奖励耕织A.规定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B.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C.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还颁布了分户令;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处以重刑。(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2、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虽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旧势力车裂而亡,但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四、秦代(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一)刑法之罪名与刑罚1、罪名。极为繁多,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主要有五类:(1)危害皇权罪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A.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B.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C.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A.这里的“贼”是 “害良”、“无变斩击”之意,即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B.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3)渎职罪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军职罪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A.“见知不举”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B.“不直”罪,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C.“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D.“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逃避徭役A.“逋b事”,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B.“乏徭”,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C.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也要加以处罚。逃避赋税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关于婚姻关系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关于家庭秩序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2、刑罚。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1)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 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鬼薪、白粲cn,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4)肉刑即黥qing(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chng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5)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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