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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一、目的:高危妊娠筛查工作是围产保健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此制度。二、高位孕产妇概念:1. 年龄小于18岁、大于35岁的第一产产妇(初产妇),40岁以上的经产妇(已经分娩过一个孩子)。或身材过矮(身高在1.4米以下),体重过轻(小于45公斤)或过重(大于85公斤)的孕妇。 2. 妊娠合并内科疾病: 在怀孕期间同时有高血压、心脏病、肾炎、肝炎、肺结核、糖尿病、血液病、严重贫血、哮喘、甲状腺功能亢进、子宫良性肿瘤等内科病。 3. 怀孕期间异常: 如母子(女)血型不合、胎儿发育不良、过期妊娠、骨盆太小、多胎妊娠、胎盘位置异常、羊水太多或太少等。三、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业务院长任组长,成员:妇幼保健人员及产科医师。四、职责:1.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指导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按照“村级孕产期危险因素评分登记表”,对孕产妇逐一筛查、登记造册,及时发现高危孕妇。2.产科医师对村级妇幼人员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进行评分并及时填写“哈尔滨市高危妊娠登记簿”,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诊,出现异常情况予以及时处置。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具体如下:1.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2.查出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3.由有经验的医师专人管理高危孕产妇,科主任要定期出高危妊娠门诊。4.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5.查出高危孕妇要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6.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7.做好宣传动员,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8.高危孕妇必须到县级医疗机构分娩。重危高危孕妇转诊必须有医护人员陪护。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1. 村妇幼医生要按照黑龙江省村级孕产妇危险因素评分登记表的要求,及时将15分者转至乡镇卫生院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30分者及时转至区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2. 按照哈尔滨市高危妊娠评分标准对筛查出动态高危因素10分的孕妇应立即转至上级产科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监护,对筛查出固定高危因素10分以上的孕妇,应于孕24周后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定期检查。3. 对妊娠合并重危内外科疾病的高危孕妇,在保证途中安全的情况下,需转至三级综合医院进行治疗监护。4. 对住院危重孕妇转诊时,应准备好详细的病情摘要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由医生护送并与接受转诊的医院进行沟通。5. 转出的高危孕妇应有我科人员跟踪监测,以便随时了解病情、确定治疗效果,利于该病员回我管辖区时继续监护。高危孕妇转诊常规一、 我门诊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产前检查指导及治疗,监护重病高危孕妇,我科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二、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立即转院。三、高危孕妇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向家属交待病情,征的家属同意后留院处置,并请上级医师给与技术援助,待病情稳定或度过危险期后,再行转院。四、较重病人转院时有我科医护人员护送。五、高危孕妇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六、转出的高危孕妇应有我科人员跟踪监测,以便随时了解病情、确定治疗效果,利于该病员回我管辖区时继续监护。高危妊娠管理制度1. 门诊由有经验的医师专人管理,科主任要定期出高危妊娠门诊。2. 产科门诊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及管理工作3. 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4. 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5. 筛查出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6. 查出高危孕妇要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7. 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8.做好宣传动员,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9.高危孕妇必须到县级医疗机构分娩。重危高危孕妇转诊必须有医护人员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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