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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课资料国家结构国家机构国家结构也称国家结构形式。它是指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基本形式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型。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它具有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只有一个中央政权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国际交往中只有一个单一主体。复合制国家有联邦和邦联之分,在当代主要是指联邦制国家。联邦制国家是指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构成的联盟国家。它除了联邦的宪法、国籍和中央政权机关之外,各成员单位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国籍和中央政权机关,联邦及其成员单位分别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和。从纵向看,它包括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关;从横向看,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国家职能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由于国家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因此,各个国家机关彼此之间必须密切配合,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整个国家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高效率地运行。国家机关与国家机构(1)不能把国家机关等同于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2)不能把国家机关等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3)不能把国家机关等同于党的机关、群众团体(如人民政协则不是国家机关)。(4)不能把国家政权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相混,前者包括后者。(5)明确“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国家职能”“国家管理形式”的关系。(6)注意国家机构组织体系各组成部分的性质。备课资料我国将在四个方面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今后我国将在四个方面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这四个方面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职能定位,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机构得到调整和精简,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得到提高;市场监管机构和职能得到加强;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得到科学分类,与政府的关系得到规范和理顺,市场化程度得到加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政府先后进行了四次大的行政改革。尤其是1998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使全国基本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并正在逐步形成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框架。自1990年以来,我国有关部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就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改革连续进行了两期合作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果。同时,合作项目的研究成果对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改革也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萧山市和陕西省临潼县三地试点对我国其他地方政府行政改革起到了示范作用,合作项目还通过多种形式培训了近千名政府官员。官与民我国历史上的官民之比:西汉时为17945,唐高宗时为13927,元成宗时为12613,清康熙时为1911,新中国成立之初为1600。当下的财政供养人员与总人口之比。全国平均水平为128。例如陕西为134,河北为140,河南为141,山西为127,宁夏为124,青海为122。经济越落后,财政供养人口越多。在山西32个发不出基本工资的县中,有8个县官民之比为120以上,有的县如大宁县为113,更有甚者,陕西省黄龙县是9个农民供养1个干部。官多车也多。一般各县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五大班子共有县级领导约40人。一般每县有车200辆左右,年费用600万元。仅行政干部的“官车”一项费用,一年就是4000多个亿。嘴巴每年消耗财政6400个亿。干部多造成体制性干扰多,内耗多,收费多,浪费多。“吃财政饭”和发不出工资在各地是普遍现象。例如,湖北省监利县总面积3238平方千米,总人口142万人,辖24个乡镇。1999年全县有县直党政机构99个,其中党委机构19个,政府机构80个。财政供养人口28481人,全县财政总收入2.2亿元,扣除列收列支体制上缴等,可用财力1.2亿元。如果每年按人均6000元费用计算,全县共需1.7亿元。再如,湖南省华容县全县总人口70万人,辖26个乡镇,464个村场。1998年4月全县财政供养人员1.5万多人,财政收入只有8000万元左右。党政群一级机构60个,二级机构、副科级单位25个,代管单位20个,每次发文都要打印150份。县委迫于吃饭财政的压力,不得不作出“行政事业单位轮换下岗制度”的决定。机构越多,官僚主义越严重。英国著名历史学家帕金森不无讽刺地说:“部门人多不要紧,他们之间总会制造出工作来的。”备课资料全面理解依法治国需要把握七个方面(1)法治与人治。法治和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论和方法。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崇尚的是宪法和法律,认为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它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而人治是建立在个人的权威大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之上,搞人大于法,权大于法。从这一点上说,我国依法治国的提出,就是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法制与法治。法制一般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法治是动态的过程,包括立法、执法等诸多环节。我国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经历了一个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渐进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到重视法律实施、更加重视依法治理的阶段,也就是说,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已由过去的立法为主过渡到立法和执法并重,突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3)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就是说,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执行也要坚持党的领导。由此可以看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是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所以,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是一致的,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法的重大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4)依法治国和人民民主。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领导人民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宪法和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地位。因此,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是一致的。(5)依法治国与社会稳定。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6)依法治国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用法律来引导、规范、制约和保障,依法治国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7)我国的依法治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法,是人类共同制造的文明成员,是一种高层次的政治文明。因此,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依法治国的方式。但就法律的本质和依法治国的主体、目的来说,不同性质国家的法治则体现了不同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在我国,是依人民民主之法,治社会主义之国,是由人民来治国,目的是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保护的是少数资产者的根本利益。中国第四次修宪:国家主席职权有所扩大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2004年3月十届二次人大通过。对此次修宪建议中的主要内容和背景,可归纳为八个要点。一、“三个代表”成为国家指导思想。二、私有财产保护力度加大。修宪建议鲜明地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和力度都明显加大。解读:此次修宪建议关于私有财产的规定,受益者并非只是私营企业家和个体户,也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比如城市拆迁户、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同样要受到宪法的保护。三、非公经济地位获得提高。对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的表述,是中国历次修宪的一个重要内容,实际上反映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解读:过去对公有制经济才用“鼓励”一词,现在可以说,在宪法上,非公经济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地位,非公经济必将由此而迎来一个大发展、大繁荣的春天。 四、更加明确地表明“保障人权”。修宪建议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解读:建议将“人权”的概念写入宪法,这是以前所没有的,反映出我国政府对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修宪建议中增加“人权”条款,原因有二:从国内看,近年来我们党提出了“促进入的全面发展”的观点,新一届党中央又多次强调要“以人为本”,国家对人权问题越来越重视了,保障人权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从国际上看,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与西方进行人权对话,定期公布中国的人权状况。五、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扩大。修宪建议在对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 解读:应从人民民主专政的角度去理解这一表述。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之一。此次修宪建议涵盖了新的社会阶层(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等社会阶层),表明我们的政权更加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联盟的范围更加广泛和扩大了。六、“政治文明”首次被建议入宪。修宪建议中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这是“政治文明”首次被建议入宪。解读:将这一理论创新成果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对于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七、国家主席职权有所扩大。修宪建议在对国家主席职权的表述中,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的内容。解读:这将对中国的政治生活产生重要影响。1982年,我国恢复设立国家主席,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对外交往的增多,越来越要求国家主席能够参与更多的国内外活动,承担更多的工作,赋予其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就显得非常必要。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国家目标。修宪建议还增加了有关社会保障的内容,即“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解读: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落实公民生存权,必然要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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