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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多种运营手续、保险等。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华某觉得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因补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她有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市J县法院,规定王某、有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她人护理等事实。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见解不一。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她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但李某声称治疗的有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回绝。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祈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回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合计1元。被告方仅承认治疗费用5000元。J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持了00元。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种月后,李某聘任N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商定按合同标的额的3%收取律师费。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有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状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再审中,李某提出增长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祈求,并规定张律师一定坚持该意见,律师将其写入诉状。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简要阐明理由。2就本案有关事实,由谁承当证明责任?简要阐明理由。 3.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与否固然就具有证明力?简要阐明理由。 4李某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所根据的理由应当是什么?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长的再审祈求,应当如何解决?简要阐明理由。6根据律师执业规范,评价甲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并简要阐明理由。参照答案: 1.本案被告得以原告的主张来加以拟定:原告主张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当责任的,王某、明星汽运公司、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理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条的规定,转让机动车未办理手续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畴内予以补偿,局限性部分由受让人承当侵权责任;明星汽运公司为王某从事中巴车运营的被挂靠单位,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祈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当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原告不主张挂靠单位承当责任的,王某、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2.王某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的事实由王某承当证明责任;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强制保险费用的事实由王某承当证明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通道的事实,由王某承当证明责任;李某受伤状况、治疗状况、误工状况、请她人护理状况等事实,由李某承当证明责任。理由:诉讼中,在一般状况下,谁主张事实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由谁来承当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责任。本案上述事实,不存在特殊状况的情形,因此由相相应的事实主张者承当证明责任。 3.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固然具有证明力。理由:在诉讼中,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其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其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否一致,以及法院与否确信该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综合状况予以判断,即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由法院判断后拟定。 4.李某可以向省N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由于,根据民诉司法解释,再审案件原则上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本案不存在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理由为:对审理案件需要的重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再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由于受理并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应当合用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长的规定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再审祈求不予受理;且该祈求也不属于可以另行起诉的情形,再审法院也不可告知另行起诉。由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拟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补偿精神损害的诉讼祈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祈求补偿精神损害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1)可以合用风险代理,但风险代理收费按规定不得高于30%;()甲律所张律师担任李某申诉代理人,违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50条第(七)项规定;(3)李某增长诉讼祈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理由如前),律师应指出未能指出,有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原则及勤勉尽责的规定。 李某于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窗、朋友及亲戚家里到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她的心结。 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钞票将来得及送银行,寄存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所有钞票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行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备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所有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后认罪并将赃物所有追回,根据本案特殊状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规定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与否对的?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畴和合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规定?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与否对的?为什么?4.法院解决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环节是什么?参照答案:.不对的。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备案后采用。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检察机关不能实行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2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合用范畴:公安机关在备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备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运用职权实行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合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通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合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对的。符合逮捕条件,由于案件的特殊状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合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她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4.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有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理解状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阐明;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调查程序重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告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她有关人员出庭阐明状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花园社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既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社区保安见李某出入社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备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社区她处入室盗窃3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行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量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后,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4.结合本案,简要阐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行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答案解析 在本案中,李某的供述也就是李某交代的抢劫杀人的事实、李某的鞋子等物品属于非法证据。其中,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被扣押的鞋子等物品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东湖市公安局、东湖市检察院、东湖市中级法院都附有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对李某抢劫杀人作出无罪判决,对李某作出盗窃罪的判决。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措施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措施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也许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对于通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措施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既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行方面的价值有: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合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第二,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合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步,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合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措施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第四,有关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称限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状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解决简繁有别,保证解决案件的效率。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严格严禁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她非法的措施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措施收集证据。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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