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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第二条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第四条 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 (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五)协助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六)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八)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九)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十)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 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宿迁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一)生物医药产业:包括生物技术的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发、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二)新材料产业: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 (三)新能源与节能产业:包括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核能及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高效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试制。(四)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包括自动化机械设备及装置,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的研究、开发、试制。(五)电子信息产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用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六)资源与环境产业:包括水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试制。(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进能为入孵企业提供配套专业服务的银行、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技术成果转让、企业管理咨询机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科技技术信息查询机构等的科技中介机构(注:这些中介机构根据孵化器发展情况适当引入,不作为孵化企业)。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器创办企业:(一)科技创业者应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的学历,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创建的企业法人代表一般由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人员之一担任,应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创业者或创业团队须占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以企业形式入驻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少于2年,且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二)科技创业人员从事开发研究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指导政策,并符合宿迁市环境保护及其它有关标准的要求;研究开发的项目技术含量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代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平,项目产品必须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产权(含知识产权)明确。(三)创办的企业须拥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和相关人员,入驻孵化器后保证能开展正常工作,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四)科技创业者应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原则上研发型企业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但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团队中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营销和管理经营的骨干应占有企业的一定比例的股份。第八条 入孵企业应尽的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二)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三)遵守与中心签定的各项协议; (四)及时准确地向中心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五)按时缴纳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公摊等费。第四章 批准程序第九条 申请入园孵化的企业向中心部递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入孵审批表;(二)创业计划书;(三)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可选);(四)科技技术查新报告(可选);(五)创业者个人简历表,含创业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六)创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七) 主要设备清单及布置图。第十条 受理中心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招商登记表、创业计划书、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在中心,并登记在册。第十一条 审批在受理入驻申请后,中心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中心办公会议作出初审意见,交科技局相关处室审批,并协助科技局相关处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后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办理入孵手续申请者在接到入孵批准通知后,可到中心办理以下入孵手续:(一)根据企业类型和需求分配孵化场地,负责与企业签订入孵协议;(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使用保证金等;(三)协助企业开通水、电、通信设施。(四)协助企业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工商注册、设立银行资金帐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等企业设立相关登记手续。第五章 考核办法第十三条 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满12个月,进行首次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2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第十四条评估考核程序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书面通知企业 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第十五条评估考核内容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五个方面。第十六条 评估考核结果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入驻企业在创业业绩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一)项目进展不正常企业入驻孵化器后因某种原因使科研项目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二)在孵化器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企业入驻孵化器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孵化器内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三)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企业未能按入驻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孵化器内经常只有1名人员驻守。(四)入驻企业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第十七条 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一)企业财务报表(二)企业在编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三)企业项目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四)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五)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企业应对入孵后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的建立和培养、管理制度、营销渠道等方面的建设情况进行详细的总结)第十八条 评估考核结果的使用对第一年度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入孵企业,予以提醒;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孵化场地,物业管理费及房租等费用按标准价收取。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第六章 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孵化企业在入驻孵化器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科技创业种子基金。具体参考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08166号)。(二)宿迁市科技局对入孵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经费安排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三)享受宿迁市市政府其它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四)在孵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第七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企业,中心有权终止孵化合同:(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四)严重违反管理办法、中心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五)不履行创业种子资金合同或违反创业种子资金合同;(六)未能在孵化器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七)未按规定交纳应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服务费用;(八)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 对于违规孵化企业,责令整改不效者,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第八章 入孵企业的毕业、延长孵化、终止孵化第二十一条 在孵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为二年,二年后孵化器根据评估准予毕业或终止孵化,对于需延长孵化期企业申请批准后才可留园继续孵化。(一)孵化企业毕业条件1. 孵化企业经过二年孵化,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三条:(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4)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5)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2. 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及毕业手续办理(1)孵化器主要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并根据毕业条件认定企业是否达到毕业。(2)在孵企业毕业时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 孵化毕业申请书; 经营状况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在孵期间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团队名录册; 其他证明材料。(3)毕业企业申请毕业材料要求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报送,经核准后,准予毕业,迁离宿迁市科技创业中心孵化器。(4) 中心授予毕业企业毕业证书。(二)延长孵化1. 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有所发展,但未能达到毕业条件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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