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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淄角镇大湾学区小学学校章程(此章程经2013年9月27日九届一次教代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和校址学校校名:惠民县淄角镇大湾学区小学惠民县淄角镇大湾学区小学校址:惠民县淄角镇湾西村第三条: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学校,学校为六年制完全小学。第四条: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三个面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第五条:办学目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把学校办成“德育为首,保证基础,质量见长,全面发展学生综合素质”的特色现代农村学校。第六条:学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七条:学校精神竞争合作的团结精神,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勇于超越的进取精神,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第八条:学校的校训:敬业 修德 强能 健体。校风:严细 文明 求实 向上。教风:博爱、严谨、敬业、创新。学风:博学、慎思、明辨、笃行。第二章 学校权利、义务第九条:学校的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分两条用若干款(及项)分别阐明学校的权利、学校的义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设置教导处(含教研组)、总务处、财务室和少先大队部等职能工作机构。第十二条: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第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质量。(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三)、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四)、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领导和组织学校教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五)、领导和组织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 (六)、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七)、配合党组织,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其他法规规定的职责。第十四条:校长的主要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安排、调整教职工工作。(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师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师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学校资金财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校长的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教师和学生的校内申诉。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 (三)、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 (四)、巩固“两基”成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改善教育和教学设备设施。 (六)、关心教师生活,努力改善教师工作及生活条件。 (七)、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八)、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第十六条: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决策机构,是学校重大决策的主要形式。(一)、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教导主任及总务主任等组成。(二)、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每月24次,总结安排一周内的工作。会议由学校校长主持,全体教职工参加。(三)、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重点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安全稳定、总务后勤等工作的进展情况,讨论并通过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人事体制改革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等学校重大事宜。为校长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七条:副校长的职责:负责学校安全、财务,后勤,营养餐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教师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 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 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的重大事项。(三)、 审议通过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四)、 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县教育局核准。(五)、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六)、 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九条:少先队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少先队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团队工作,做好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及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二)、积极组织开展各项课外活动和德育主题活动,积极开展好各种节日的庆典活动和留守学生的关爱活动。(三)抓好文明校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第二十条:教导处工作职责(一)、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拟定教务工作计划,科学地安排好各年级的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指导教研组长、学科教师、课外小组辅导教师拟定计划 开展活动。(二)、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牵头组织和开展教育教科研课题研究,提高教科研活动的实效性。(三)、积极组织教师专业进修和业务培训。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努力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 竞赛活动。(四)、关注教学工作信息反馈,定期开展教学工作分析会和业务讲座。做好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工作。(五)、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检测。定期对教学常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六)、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业务档案。(七)、做好学额巩固工作,完成“普九”任务。(八)、指导和搞好电教室、资料室、仪器室和实验室工作。(九)、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评估。实施教学“巡查”。第二十一条:总务处工作职责(一)、 负责制定总务后勤工作管理制度和计划,督促、检查制度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 总结评定。(二)、 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的各种教学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采购供应工作,及时做好教科书和教材的征订工作。负责免费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登记与管理。(三)、 加强学校校舍、设备及经费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建立公物登记档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四)、 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同时做好水、电、气及所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五)、 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六)、组织师生参加建校劳动和各种公益劳动。第四章 教师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第二十四条学校教师以“身正学高、爱校爱生、专业过硬、教有专长”为努力方向,学校教职工以“忠于职守、甘做绿叶、技能全面、服务育人”为努力方向。充分发扬“无怨无悔、乐业敬业”的奉献精神;“脚踏实地、苦干实干”的求实精神;“敢为人先、大胆探索”的创新精神。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并在这一过程中同时成才。 第二十七条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如:享有医疗保险、公休假等,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及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学校每学期(学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条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享受和行使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一条建立继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教职工自身素质。学校要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等方法加强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正常途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教师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职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工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具体职责按工作性质另行制定。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四)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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