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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说明一、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本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统一的证书格式,一正二副。正本为绿色,第一副本为白色,第二副本为黄色。证书采用英文或法文填制,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标题栏: 普惠制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我们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注: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不能出现香港、台湾、澳门及其他受惠国等名称和地址。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注:(1)该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欧洲联盟、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如果商品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详细地址,但需填“TO ORDER”。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注: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 例:ON/AFTER NOV. 6,1995 BY VESSEL FROM TIANJIN TO HAMBURG VIA HONGKON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第四栏:供官方使用。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具,申请签证的单位应将此栏留空。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如:(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2)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0. .DATED .WHICHIS CANCELLED”。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 “3”。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注:1.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如MADEIN HONGKONG等);3.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M”或“NO MARK”。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打在第7、8、9、10栏之截止线以下的空白处。如还不够,此栏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未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注:1.包件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如:玩具电扇应载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人造花类应载明“ARTIFICIAL FLOWERS”,不能只列具体的花名“玫瑰”、“兰花”等。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N0.)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查询,应认真审核、慎重填具。现将填写该栏原产地标准符号的一般规定说明如下:1.完全原产品,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2.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并在字母下边标上产品的四位数HS品目号,如“W”42.02。条件:(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经过实质性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有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3.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条件:非原产成份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4.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波兰,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条件: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5.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六国,填“Y”,其后加上非原产成份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 38。条件:非原产成份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6.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注: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注: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此栏填打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签证地点、日期。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在生产国横线上填英文的“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凡货物运往欧盟十五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另外,申请单位应授权本单位产地证申报员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手迹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并保持相对稳定。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复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一般原产地证书C.O.)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采用全国统一的证书格式,一正三副。正本为浅蓝色水波纹,以长城图案作为暗影,第一第二副本为白色,第三副本为黄色。证书用英文填制。证书共有12栏,填制要求如下:证号栏:证书右上角,填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编定的证书号,不得重号。第一栏:出口方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不得留空。此栏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添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第二栏:收货方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有时会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能留空。若需要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VIA”,然后在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应填写从装货港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国别。 第五栏:签证机构使用栏 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的填写“AS PER INVOICE NO”(按照发票)或者“AS PER B/L NO”(按照提单)。如无唛头,应填“N/M”或者“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较多,本栏填写不下,可填写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或用附页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此样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应填写具体商品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填具体,在英文表述后注明阿拉伯数字。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IN BULK”(散装)。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商品四位数的H.S.品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几种商品,应将相应的H.S.品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九栏:数量和重量 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如果填重量的,应该以KGS(千克)为单位,同时应该注明N.W(净重)或G.W(毛重)。 第十栏:发票号码与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此栏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申报员签字并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填定申请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 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并填写签证地点、日期。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 一般原产地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使用其它文种的,也可凭有关资料申请办理。三、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 此证书一正两副,正本为粉色,副本为白色。总原则: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亚太贸易协定进口成员国关税减让优惠产品清单范围内;2、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一批货物中的每项商品本身必须分别符合该规则;3、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发运条件。总体而言,货物须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从出口国直接发运到目的地国。填制要求,此证书共有12栏,除第八栏外,其余各栏填法与普惠制证书相同。第八栏 原产地标准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是完全原产自出口成员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1.完全原产品:在第8栏填写字母“A”。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第8栏的填写方法如下:(1)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母“B”。字母“B”后应填写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50%)。(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写字母“C”。字母“C”后应填写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0%)。(3)符合第十条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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