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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伤残鉴定申请书 个人伤残鉴定申请书1 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XX。联系电话:XXX。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出院后的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后期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王杜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至贵院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颅脑挫裂伤。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虽然经治疗终结,但至今经常头疼、头晕无法恢复正常功能。为了索赔的需要,申请人现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xx月xx日 个人伤残鉴定申请书2 申请人:张xx,xxxx师事务所律师地址:xxxxx广场C区九层电话:0571-xxxxxx传真:0571-xxxx申请事项: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申请人认为,(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此致敬礼!某某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张律师20XX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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