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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确认、保持及管理要求。本制度适用于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2 管理部门2.1 安全质量部:是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及现场监督、管理、检查。2.2 人力资源部:负责确定审核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职业病体检,及制定相关福利措施等。2.3 车间、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教育、日常安全检查等工作。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原则安全质量部负责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控制程序等法规和要求,根据人力资源部确定审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组织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与复审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检查,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与检查工作。3.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3.2.1 特种作业人员的能力确认 3.2.1.1 培训取证人力资源部将确认的各车间(部门)需进行特殊作业的人员名单,报安全质量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取证考核工作。3.2.1.2 资格确认安全质量部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位能力确认,确认方式可分别采用民主评议、实际操作或答卷考试,确认内容包括:a) 培训教育或岗位资格证书的有效性;b)岗位操作实际技能;c) 岗位操作的经历;d) 安全责任意识。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重新组织实际操作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安全质量部,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2.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不得无证上岗作业。3.2.3 对新调进人员及变动工作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各单位应及时进行上岗前教育。3.3 特种作业证件档案的管理3.3.1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作业证后,作业证原件由安全质量部统一保管,个人可持有作业正证副本或作业证复印件以备各级检查。3.3.2 安全质量部负责分工种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台账要清晰,明确,查阅方便。3.3.3 各车间分工种建立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a)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取证时间;b) 复审时间;c) 日常教育时间、内容、考核成绩等。3.3.4 各单位要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在岗状态要进行动态管理,对不再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及离开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及时上报安全质量部备案。3.4 特种作业证件的复审3.3.1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证的复审由安全质量部统一组织进行,安全质量部要对公司特种作业证书进行分时间、分工种管理,及时对各类工种特种作业证书进行复审。3.3.2 在特种作业证书有效期前2个月,安全质量部要对即将到期作业证书持有人员进行普查,对已经离开公司或不在从事本工种的人员不再为其办理原证件的延期复审工作。对继续从事本岗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安全质量部统计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安全质量部按照各类证件的有关复审程序为其办理证件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可申请再复审1次,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其操作证自行失效。3.5 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3.5.1 安全质量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检查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情况。3.5.2 各车间、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3.5.3 对于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或所持特种作业证件与多从事作业类型不相符者,按照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进行处罚。4 报告和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特种作业人员教育记录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拖船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2 管理部门2.1 安全质量部:会同生产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2 生产部: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确保性能良好。2.3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使用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持证上岗。2.4 各使用部门:负责按本规定要求做到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名词术语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3.2 生产部应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3.2.1 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3.2.2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安全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2.3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3.2.4 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3.2.5 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3.2.6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3.2.7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必须取得许可证。3.3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3.3.1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每月进行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3.3.2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6.2.3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通知维修部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3.3.4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3.3.5 特种设备严禁超温、超压、超高、超重、超量装载,不得在设备运行中拆卸、维修、安装设备。3.3.6 操作人员坚持特种设备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认真填写操作记录和运行记录。3.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3.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安放区应在明显处设相应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操作规程。3.7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3.8 安全质量部会同生产部不定期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4 报告和记录4.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4.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4.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4.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以上记录由使用部门负责记录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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