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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 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11 年 07 月 18 日,九成农村信用合作社濒临倒闭,中国银行业破产立法重 启。机构性质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 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 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 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 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 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 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 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 融服务。同时,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机构特点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地方性农村合作社门户网(8 张)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 行机构是理事会。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 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编辑本段贷款利率规定首先了解三种利率:法定利率、基准利率、合同利率 法定利率 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 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合同利率 贷款人根据法定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浮动同谋范围,经与借款人共同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的某一笔具体贷款的利率。 贷款机构可以在央行制定的基准 利率基础上有一定的浮动。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比银行更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为0.92.0,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 动范围为0.91.7。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 村,服务目标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农村信用社建社 50 多年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 以及农村社会稳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编辑本段改革思考概况农信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 农 信社 50多年来在支持“三农”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在“三农”未来的发展中更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次改革 试点方案设计不搞“一刀切”。不论是产权改革还是管理体制改革,都提供了可选择的不同模式。 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 管理、农信社自主经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情况下和现有认识水平上的最佳选择。 以县为统一法人是一种比 较成熟的产权形式,适应“三农”发展的趋势,见效也比较快,是这次农信社改革的重点。 在国家财政、税收、资金等扶 持政策支持下的产权改革,无论是采取何种模式,都要立足于机制转换及建立和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及评价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进行了几个方面的试点:一是在北京、天津、海南、宁夏等五个省市实行建立省级联社的试点,二是 在四川、浙江等五省试行建立地市联社和省级信用合作协会(作为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机构),三是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进行了建立 县一级法人,乡信用社作为其分支机构的改革试验。同时张家港、常熟、江阴三个县级市进行了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试点。四是 人民银行在 8 个县开展了信用社利率放开的改革试验。 编辑本段改革问题对于信用社改革,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各个层面的分歧还比较大。应在考虑改革方案时予以关注。1、进一步明确信用社改革的目标。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是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标,而暂时解决信用社的经营 困难,处理目前的累计亏损和不良资产只应是阶段性目标。由于地区的差异,强调统一的管理模式或必须是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 显然不是一种符合实际的改革思路。2、管理体制及监管模式的确立问题。信用社的监管体制如何设置,是改革中的一大难题。建立全国统一的联社管理体制是一种集聚风险的制度设计。继续保持 3.8 万家产权独立的信用社由中央银行监管并负责业务管理、 指导也不现实。 既然设立全国联社体制存在障碍,中央银行集中担负监管和业务管理又面临各种实际困难,那么地方政府承 担信用社经营管理和部分监管责任显然就成了信用社改革的题中之义。如何建立地方金融管理及监管体系,确立中央与地方即统一 又分散、各负其责的金融监管体系,又不仅仅只是信用社改革所能够解决的问题,这将涉及整个银行业监管体系的改革及银行业自 身如何重组的问题。比如国有商业银行是否拆分和如何拆分、中小型银行的发展、现有地方商业银行的管理和监管问题、储蓄保险 制度的建立等等。 “地方金融”已经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适时地提出地方金融管理与监管体系建 设问题已经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政府不仅对辖区内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守土有责”,建立地方金融管理 和监管体系也体现了实事求是和因地制宜的改革方针。因此,信用社的地方管理问题并不是简单的下放管理和监管权限的问题,而 是涉及到整个银行业的改革战略和制度创新的问题。3、要求地方政府担负管理和监管责任,信用社改革应采取分散决策。中央政府不可能永远担当信用社经营风险最终责任人和存款保险人的角色。近来,不少改革建议都提出了要求地方政府承担管理信用 社责任的问题。但是如果信用社改革始终采取中央制定统一方案,地方政府负责实施的模式,显然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分散风险应该与分散决策相结合,只是分散风险而不分散决策,难以真正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4、对信用社的扶持和经营限制应予权衡。这包括现有不良资产、累积亏损的处理政策和未来扶持政策两个方面。 政府对于未来信用社的经营是否要给予 政策扶持,各个方面的意见分歧较大。一些同志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金融机构应该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政府不应予以扶 持。我们同意信用社在机制改革完善之后应该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但是,信用社在目前的经营活动中还受到各种限制。比如监 管的时候完全依照商业银行的法规进行管理,但在业务开展方面却又无法享有一般商业银行的待遇。像金融工具应用的限制、只能 给农户农业生产贷款的经营范围的限制等。一些行政事业机构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不允许其基层机构将资金存于信用社,也不允许委 托信用社进行代管、代收、代付等业务。此外,信用社地处乡村地区,经营活动具有金额小、活动半径大、经营成本高的特点,而 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中个人储蓄一般要占到 60-70%或者更高,因此其资金成本也高于其他的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要负担起信用社未来的管理和监管责任,一个基本的前提是:过去的不良资产和累积亏损如何解决。中央政府必须对当前信用社近 4000 亿元的 累积亏损和呆坏帐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地方政府才具备改革信用社、建立新的管理和监管体系的基础。现有的改革方案中对此已 经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比如通过中央财政逐年补贴、给予税收优惠、中央银行给予再贷款等等手段都应是值得考虑的。在实施 过程中还应依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可以采取对不同的改革模式、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政策和不同的扶 持措施。 除了上述的限制和信用社自身利益的经营特点,未来政府是否对信用社给予政策扶持还取决于其产权制度如何重构、 如何定性、管理体制如何设置等问题。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不对信用社经营进行补贴,那么在监管和经营管理方面就应取消 其已经设定的各种限制,并应根据其特殊的经营环境给予更为灵活的利率决定条件及储蓄动员的空间。如果鉴于部分地区信用社的 实际状况而必须对其经营活动进行一定限制,那么政府就应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否则,这些限制会成为一些信用社的借口,使 其不愿意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有效的服务。否则将会影响信用社动员资源为“三农”服务的积极性,使其在竞争中失去可持 续发展的条件。5、地方政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管职责应以储蓄保险体系或金融风险防范基金的建立为前提。与地方金融管理体系建设相配合的一条重要措施是:应尽快建立多层次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风险防范基金,以降低和分散中央银行 (其 实是中央财政)所担负的银行机构的全部风险。6、应逐步扩大贷款利率自由化改革的试验。灵活的利率政策才能使各种金融产品成为市场交易活动中真正的商品。在改革试验过程中应允许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参与贷款利率自由化的试验,只要国有商业 银行愿意参与到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贷款之中,也允许其利率依据资金供求状况浮动。7、信用社改革应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相配套。就目前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来看,仅仅是信用社还难以独立支撑。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需要多样 化的服务供给组织。因此,认为只要解决了农村信用社的问题,农村金融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是一种过于简单的政策思路。况且, 信用社问题的彻底解决还将受到整个银行业和监管体系改革的影响。编辑本段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符合以 下要求:1、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 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4、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5、农村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 70%。6、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 50%;8、农村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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