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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村镇中心学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山阳县中小学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坚持和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和载体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增强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意识,提高民主管理的实效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和素质教育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各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正确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坚持和完善教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推进民主建设,促进我镇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二、 校务公开的原则 、依法公开原则。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均应予公开。 、全面公开原则。公开的事项及内容必须完整、全面,时间、过程及结果必须清楚明白。 、实事求是原则。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客观准确。 、实效性原则。公开必须按照时效性和有效性要求进行,适时公开。 5、有利监督原则。公开必须做到形式、内容便于人民群众知晓、了解,并建立投诉、反馈机制,确保监督渠道畅通。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1)学校的重要规划、实施方案、重大问题的决策;如学校中长期规划,每学期工作计划,重大的改革项目。 (2)教职工考核细则、考核结果;学校管理制度,考核细则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有关事项。 (3)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条件、程序、结果。职称评聘和工资晋升、奖惩情况公开。包括职称评聘的政策、条件、指标和评定程序、结果;工资晋升的政策条件及批准晋升工资人员名单,干部、教师奖惩情况。(4)评先选优的条件、程序、结果。2、财务公开 (1)财务预算每学期初公开一次,财务决算每学期末公开一次。 (2)涉及学生利益的困难生补助及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的学生名单及数额,公示、兑现等情况。 (3)学校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包括会议费、招待费、基建费、办公费、福利费等的收支情况。 (4)批量物品购置、大件设备采购和固定财产的处置首先要经校委会研究决定,报中心校同意后方能购买。 3、收费公开 向学前班学生收费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收 费的项目、标准、时间向全体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公开。 4、基建项目和校舍维修项目的招标情况、工程预算、决算情况在校委会上公开。学校经济管理的重要方面公开。如每年财务收支状况,重要物资采购,工会账目、食堂收支、委托维修招标等。 5、民主评议干部公开。包括民主评议标准、程序、结果和干部任用条件等。 6、教师福利费用使用情况,包括应提取的比例、指出的情况。 7、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公开。包括领导干部工资收入,住房情况,交通通讯工具的使用等事项。 8、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如各种补贴、奖金等。 9、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 四、严格校务公开报告制度 中小学校每年的校务公开工作情况,按照应报告的内容,年底前由学校校委会和支部联合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校报告。报告的内容为: 1、本校校务公开的工作情况; 2、本校教职工对校务公开的评议情况; 3、因校务公开不及时、不准确遭到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 4、本校校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加强督查落实,确保中小学校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1、加强组织实施。各校(片、园)要把校务公开工作作为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校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改进、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和要求。要把校务公开工作纳入学校的总体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检查、一并考核。学校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务公开职责,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接受教职员工监督。学校工会要认真履行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履行协调、监督校务公开工作职责。2、开展督查评估。中心校和镇教育工会将加强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检查。对各校的校务公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要通过一定方式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教职工群众意见大,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况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各学校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学校(管理片、园)校务公开实施细则,并报中心校备案,此项工作的督导评估结合“316”工程一并进行。中村镇教代会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山阳县中小学教代会实施办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全面提升我镇中小学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工作水平,促进我镇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我镇中小学教代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山阳县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镇教代会在镇教育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镇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校校建、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镇教代会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的政策、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根据教体局的部署,在教育支部的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章 代 表 第六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40%。其中一线教师(不含校级领导)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各校工会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代表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第十条 代表产生后经过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成为正式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学校做好教职工工作。 4.鼓励教职工之间互相尊重,尊重教职工的劳动及劳动成果,树立教职工的威信,不做有损他人的事情。 5.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镇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要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委会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大会期间的选举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表决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中心议题要根据学校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围绕教育教学中心,针对学校的实际问题,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筹备期间,应将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一周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十九条 镇教代会筹备期间成立提案小组,负责提案的征集、整理、核实和经校委会受理后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 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印发给各教代会代表,并告知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第二十一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及两个人以上附议,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写清楚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提案经校长及校委会成员受理后,提案承办授权应在一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小组;如实施过程中确有困难的,校委会应说明原因,由提案小组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三条 提案小组要做好提案的整理、归档,并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作汇报。 第六章 党组织、行政和工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校委会和工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处室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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