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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一:软件购销合同项目编号:SV-P232甲 方: 上海技术交易所撒法守法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100号邮政编码:200233电 话:021-54065229传 真:021-54065228乙 方:北京尚为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北工大软件园A区9号楼3层邮政编码:100176电 话:010-58022667传 真:010-5820266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愿在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系统软件用于 上海技术交易所视频点播系统 项目事宜,达成本合同内容。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1、 合同附件一:软件功能列表一、 货物名称尚为视讯流媒体管理系统 V 2.0 (SV-MMS)二、 交货要求交付地点: 上海三、 合同款及支付方式1、 合同价款。合同总成交金额为¥ 168200.00 元(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贰佰元整)。1)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的50%;计¥ 84100.00 元(人民币捌万肆仟壹佰元整),乙方同时开具相应款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系统安装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再支付货款总额的45%,计¥ 75690.00元(人民币柒万伍仟陆佰玖拾元整),乙方同时开具相应款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稳定运行3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再支付货款总额的5%,计¥ 8410.00 元(人民币捌仟肆佰壹拾元整),乙方同时开具相应款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工体北路支行账 号:01090340100120105092834四、 验收的标准和方式1、 验收地点:上海2、 系统验收:包括所有系统开发接口完成,联机调试成功后,甲方对乙方进行验收。3、 验收合格应以系统验收功能列表为准4、 验收时应出具的文档: (1)项目实施计划(乙方提供)(2)系统测试计划(乙方提供)(3)测试报告(甲、乙双方协商成立的测试小组提供)(4)用户操作手册(乙方提供)(5)系统安装手册(乙方提供)五、 维护服务(1)乙方应负责软件系统的安装、调试,以及和其它软件系统的互联互通。(2)乙方在软件系统验收前应向甲方提供安装和维护所需的技术文档资料。(3)乙方必须向用户方提供终身的现场保修服务。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为甲方技术人员提供软件系统的技术培训。(4)乙方在向甲方提供的软件系统技术资料更新之后,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免费向甲方提供最新相关资料。(5)在质量保修期内要向用户方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在质量保修期外乙方要保证服务质量不减,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6)乙方应保证实现(每周)724服务。系统发生故障并且远程无法修复时,乙方应在故障产生后的48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服务,期间需要给甲方现场工程师提出应急解决方案,乙方到达现场后需10小时内修复完毕。(7)系统正式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提供一年的免费升级与维护服务;一年后,出现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设计缺陷,乙方应免费升级与维护。六、保修和升级及技术支持:1. 尚为视讯流媒体系统SV-MMS的免费保修升级服务期为十二个月,从系统验收结束日开始。2. 产品质保免费保修升级服务期为十二个月,自系统验收日算起;(一)服务期内服务1) 乙方负责对甲方所购买的SV-MMS系统软件模块提供十二个月内免费升级及技术支持服务。2) 在所定功能范围内,对甲方在使用后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改进。(二)免费保修升级服务期外服务在十二个月服务期满后,甲方每年按需要向乙方按照软件产品成交价的15%支付软件升级及售后服务 3. 技术支持服务体系 在服务期内提供如下技术支持: 基于互联网的支持(如基础知识、常见问题解答、E-mail问答、视频答疑等); 中国法定工作日9:0018:00的电话咨询服务; 紧急故障状况下的呼叫服务; 应用系统软件运行出现故障,乙方保证在一小时内远程响应,远程支持解决不了时,48小时内派工程师现场维护。对于客户对就合同范围内的相关软件功能提出的问题,确保48小时内解决或提出修改方案。4. 乙方服务资源E-mail服务支持 (supportshinyv.com)公司网址:http:/www.shinyv.com 电子邮件:webmastershinyv.com。服务电话:北京 010-58022677服务联系方式单位名称北京尚为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北工大软件园A区9号楼3层邮编100176电话010-58022667传真010-58022667邮件shynyvshinyv.com联系人李涵、王楠七、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生效日起有效期为贰年。八、保密1、 甲乙双方同时承诺:对于在安装、调试、培训、使用、维护SV-MMS系统的过程中接触和了解的有关对方技术、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双方均有严格保密的义务。未经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有关资料,否则将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2、 本合同及附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五年。九、知识产权归属1、 尚为视讯SV-MMS流媒体综合管理系统软件是乙方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受国家法律保护,但甲方和用户方有权在本项目享有该软件的永久使用权。但甲方不能在本项目外销售和使用该软件。2、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根据甲方需求而开发的应用软件程序的非加密源代码(不包括乙方自有软件及与乙方核心技术相关的程序的源代码)及相应技术文档,甲、乙双方对程序的源代码承担保密责任,并保证只在甲方内部使用。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程序的源代码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3、 本条规定无论本合同结束与否均为有效。十、第三方知识产权1、 乙方承诺,其在受托开发本合同项目中,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同时,在交付本合同成果中也不会涉及或非法使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2、 任何因甲方或用户在使用本项目的成果而引起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的, 乙方承诺自行负责处理所提供的产品的涉及任何知识产权权利纠纷及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侵犯第三方的人身财产等相关权利所引起的纠纷,乙方承诺自行承担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索赔及法律责任。十一、违约与赔偿1、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第一期预付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 甲方逾期支付第二期或第三期开发报酬的,自逾期的第十天起,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报酬额的0.05%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款额的30%。逾期二个月仍不支付的,造成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3、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发进程完成开发任务。如乙方逾期完成开发任务,甲方将给予乙方一个月的宽限期,并且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但宽限期满后,乙方仍未完成开发任务,其违约责任应追溯到本合同规定的违约的第一天起,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开发报酬总额的0.05%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开发报酬总额的30%。乙方逾期三十天仍未完成开发任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费用。十二、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2、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4、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十三、解除合同1、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方在通知对方后,都可以解除本合同。2、 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违约方在对方通知后三十天仍未纠正,非违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时。如果该违约无法在三十天内纠正,而违约方在此期限内已经开始着手,并将以努力诚恳继续纠正此违约行为,则守约方应为违约方合理地延长该时间的期限。3、 当一方按正常程序停止经营业务、破产、处于付款拖欠、延期偿付、公司重组或倒闭状况,或全部转让利润与债权人、书面承认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委派清算人清算其业务或财产,或参与或接受与破产或债权人权利有关的法律或行政诉讼程序时。4、 当本合同以任何原因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包含甲方机密信息的所有物件,并证明该销毁情况;或者将这些物件归还对方。十四、争议解决1、 本合同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三十天内解决。3、 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4、 争议进行裁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十五、附则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3、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4、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5、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提出的任何弃权、修改或更改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对方,并经对方签字认可,否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视作已被弃权、修改或更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须由双方友好协商并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生效。6、 如本合同的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条款被适用法律视为无法实施,则(1)该无法实施的条款不会影响到本合同中其他任何条款;(2)本合同应被视为从未包含该无法实施的条款;(3)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商议,用一条意思最接近的条款替换该无法实施的条款。7、 合同双方同意,本合同条款的上下文如果表示出该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后仍然有效,则该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后应继续保持有效。8、 本合同与附件构成完整的合同,并将取代之前所有的书面或口头、执行或未执行的讨论、合同或声明。未经双方授权代表再签订正式合同,本合同将不作变化、增删和修改或其他活动。9、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本合同正本及所有附件为中文,一式四份,均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本合同两份。四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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