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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伦理学基础第1 章概论第2 章企业社会责任第3 章企业道德推理本章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您应该能够:理解伦理、道德的含义解释企业是道德行为主体的理由阐述企业伦理、企业道德的内涵解释伦理缄默现象描述企业伦理学的任务理解学习企业伦理学的意义1.1 伦理与道德企业伦理学是研究企业道德现象的科学,而要认识企业道德,有必要首先了解更基础的 两个概念伦理、道德。“伦”是指人、群体、社会、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人与他人的关系,人与群体的 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群体与群体的关系,群体与社会的关系,群体与 自然的关系,社会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等。“理”即道理、规则和原则。“伦” 与“理”合起来就是处理人、群体、社会、自然之间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那么,什么是道德呢?“道者,路也”,“道”的本来含义是道路,引申为原则、规范、 规律。“德”是指人们内心的情感和信念,指人们坚持行为准则的“道”所形成的品质或境界。“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人之所自得。焦竑老子冀卷七引。朱熹:“德者,得其道于 心而不失之谓也。四书集注论语注。东汉学者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写道:“德,外得于 人,内得于己也。”所谓“外得于人”就是“以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得其益”。所谓“内得 于己”,就是“以善念存储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可见,“道”是指规范,“德”则是对该 种规范的认识、情感、意志、信仰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稳定的和一贯的行为。1企业伦理学第1章概论3“道”是“德”的前提,没有“人所共由”的规范,就不 可能有对规范的内心感悟;而“德”则是“道”的归宿,规范只有通过“内得于心”才能接 受并发挥作用,即只有认识了道,内得于心,又外施于人,才能被称为“有德之人”。张应杭. 伦理学.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2。而要把外部的规范转化成自觉要求的,并体现在 行动中的规范,需要包括社会舆论、内心信念、道德教育和自身修养等活动在内的长期努力。 所以,道德包含三方面的内容:道(道德)规范;德对规范有所得,表现为(道德) 认识、情感、意志、信仰和习惯等;以及由“道”转化为“德”的途径与方法,即(道德) 评价、教育、修养等。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 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后来古罗马 思想家西塞罗根据mores 一词创造了一个形容词moralis,指社会的道德风俗和人们的道德 个性。以后英文的道德morality词则沿袭了这一含义。可见,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道德 一词包含了社会的道德原则和个人的道德品质两方面的内容。“道德”与“伦理”这两个概念,一般并不做很严格的区分,它们经常可以互换使用, 特别是作为“规范”讲时,更是如此,如“应该讲道德”与“应该讲伦理”是同一个意思, “道德规范”与“伦理规范”也是等同的。曼纽G.维拉斯奎(Manuel G. Velasquez)指出道德规范有以下特点:第一,道德规范处理的是我们认为会对人类带来利益或造成伤害的事情;第二,道德规范的建立和改变不取决于某个权威机构的决定,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取决于 它的合理性;第三,道德规范应该优先于自身利益,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有道德义务做某件事,那 么,即使与自身利益相冲突也应该做,当然,这不是说,追求自身利益总是错的,而是说不 能把自身利益置于伦理之上;第四,道德规范是建立在公正、不带偏见的基础之上的,我们不能根据对特定的个人或 群体有利或有害来评价道德规范,而是从普遍的立场,即把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公正地考虑进 去;第五,道德规范与特定的情感和词汇联系在一起,例如,一个人的行为违背道德规范, 就会感到内疚、羞耻、悔恨,就会把这种行为说成是“不道德”或“错的”Manuel G. Velasquez, Business Ethics: Concepts and Cases, 4th ed. Upper Saddle River, NJ: Prentice Hall, 1998, pp.9ll.但是,无论在日常用法还是在其语源和历史用法中“伦理”与“道德”还是有一些细微 的差别的。比方说,我们会说某个人“有道德”,或者说是“有道德的人”,但一般不会说这 个人“有伦理”,是“有伦理的人”而另一方面,我们一般都用“伦理学”,甚至可直接用“伦 理”来指称这门学问,而较少用“道德学”来指称。换句话说,在日常用法中,如果我们细 细体会,会发现“道德”更多地或更有可能用于人,更含主观、主体、个人、个体意思;而 “伦理”更具客观、客体、社会、团体的意思。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2, 9。1.2企业道德行为主体企业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该讲道德,这没有什么疑问。问题是,可不可以对企业进 行道德评价,要不要让它承担道德责任,一句话,企业是不是道德行为主体?对这个问题存 在不同的看法。彼得弗兰切(Pe ter French)认为,企业是道德行为主体。Pet er French, Corporate Moral Agency. in Business Ethics: Readings and Cases in Corporate Morality, W. Michael Hoffman and Jennifer Mills Moore (ed), New York: McGraw Hill, 1984, p.163. 也有学者认为企业不是道德行为主体,较具代表性的是曼纽G.维拉斯奎的观点。1.2.1维拉斯奎的观点及评论1.维拉斯奎的观点曼纽G.维拉斯奎认为,把道德责任归之于某个主体,须具备两个条件:(1)该主体 制订了计划或形成了意愿;(2)该主体通过能受自身直接控制的行为实施了计划或意愿。 Manuel G. Velasquez. Why Corporations Are Not Morally Responsible for Anything They Do. 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Ethics Journal, 2, Spring, 1983.维拉斯奎指出,公司不具备这两个条件。首先,公司没有行为而是其成员有行为。 企业成员是自主的,其行为直接受个人而不是公司控制,因而公司成员应该对公司行为负责。 其次,只有当行为者按自身的意愿行动时,才能说这种行为是故意的,由于公司没有行为, 就算有意愿,也不能说公司从事某一行为是故意的。他还指出,如果把公司看作是人群集合体,那么说“公司对错误行为负有道德责任” 实际上意味着构成公司的所有成员对公司的错误行为负有道德责任。而公司中有些人可能根 本不知道这一行为,可能什么也没有做,或可能无法制止它,他们是无辜的,让他们承担道 德责任,谴责他们、惩罚他们是不应该的。最后,他认为,把公司视为道德行为主体有两个危险:第一,我们会倾向于满足于 仅仅谴责或惩罚公司,而不去谴责或惩罚从事那些不道德行为的人;第二,把公司看作像一 个巨人一样思考和行动会诱使我们把企业的目的和利益看得比其成员的还重要。2.对维拉斯奎观点的评述企业从事的许多行为只能归之于企业,而不能归之于任何一个成员。企业在提供产 品或服务的过程中,研究开发、采购、生产、营销、财务、人事、后勤等部门无不参与其中。 许多企业行为是整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这样的行为受企业的控制,而不是受某个成员的 控制。正如理查德T.德乔治(Richard T. De George)所说:“在与其他企业、顾客、政 府打交道时,企业总是以整体面目出现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既不知道也不关心公司 里的个人。” Richard T. De George. Can Corporations Have Moral Responsibility?. in Tom L. Beauchamp and Norman E. Bowie (ed.), Ethical Theory and Business, 3rd ed. Englewood Clif fs, NJ: Pren ticeHall, 1988, pp.626 8.W.迈克尔霍夫曼(W. Michael Hoffman)指出:“说只有个人才有道德责任,就否认了 像企业、军队、学校委员会所做的一些事情的确无法分解到个人或由单个人的行为总和来解 释。集体超越个体之和,是因为个体是根据集体的目标、战略、使命、政策、章程等组织起 来的,这些东西使一个集体与另一个集体区分开来,人们根据集体的指示、为了实现集体的 目的而行事。”See Peter Pratley, Business Ethics.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和 Prentice Hall, 1998, 81。企业从事的行为是有意的,而这种意愿很多时候也只能归之于企业,而不能归之于企业 中任何一个人。企业的一般意愿反映在企业的宗旨、使命、企业价值观、企业战略、企业目 标之中。企业具体意愿(一项决策或一个计划)既受制于一般意愿,又往往是集体参与而形成 的。以企业决定生产某个新产品为例,可能首先由营销部门提供了市场信息,计划部门会同 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做了可行性分析,而在决策时高层管理者可能都参与了讨论、表决。在 整个酝酿过程中,对方案进行了不断的修改,最终选定的方案可能与每一个人原先的意愿都 不完全相同,这样的意愿怎么可能归之于某个或某几个成员呢?个人扮演企业成员角色时,受到企业意愿的限制,受到所在岗位的任务、责任、权力的 限制,因而不可能拥有与独立的个人一样多的自由。换句话说,其意愿的自主性已受到一定 的限制。尽管是否米取行动的最终决定权仍在个人手中,但不米取行动,意味着不履行企业 赋予的职责,意味着可能失去工作,这样高的代价对意愿的选择增加了难度。从公司外部看,是谁制定和执行了公司的决策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证实某些行为是不道 德的,从而引起公众的注意,把人们团结起来形成对公司的巨大道德压力,促使他们停止那 种行为。既然我们可以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我们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道德责任。让企业承担道德责任,确实可能使一些无辜的人也承担了责任,但这不能成为企业不需 要承担道德责任的理由。企业作为法人,承担法律责任时,如环境污染而被处罚,不也使企 业内一些并没有参与的所谓无辜的人也承担责任了吗?法律责任可以由企业承担,道德责任 为什么不能?至于说,有些人应对企业的错误行为负主要责任,有时甚至是全部责任,这是 完全可以的。理查德T.德乔治把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划分成五种:企业中每个成员对某 一企业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企业不承担责任;企业中每个成员对某一企业行为承担部分责任, 企业不承担责任;企业及企业中每个成员对某一企业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企业对某一企业行 为承担全部责任,企业中每个成员承担部分责任;企业对某一企业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企业 成员不承担责任。Richard T. De George. Can Corporations Have Moral Responsibility?. in Tom L. Beauchamp and Norman E. Bowie (ed.), Ethical Theory and Business, 3rd ed.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1988, pp.6268.一般而言,企业和企业成员都应负责任。企业成员也应加以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应负 主要责任。高层管理者不管是否直接参与决策和执行,都应承担主要责任。一般参与者负次要责任。与该行为毫无关系的人可以不负责任。认为把企业视为道德行为主体会产生危害的说法缺乏说服力。第一,我们在视企业 为道德行为主体的同时,丝毫也不否认企业成员应负的道德责任。维拉斯奎担心“会倾向于 满足于仅仅谴责或惩罚公司,而不去谴责或惩罚那些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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