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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G02-036-2011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集团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提高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力度,进一步理顺集团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和关联交易,规范子公司经济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物价管理、成本及费用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及股票投资、关联交易及利润分配等内容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4 总则4.1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子公司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财务事项具有审批权,但不得超越制度范围、突破计划或定额。4.2 子公司无独自对内、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的权力,需要时,经集团公司批准。4.3 经集团公司批准,给予子公司定额内灵活使用一定资金的权力。4.4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关键岗位会计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委派,负责组织子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子公司会计业务真实、合规、合法。4.5 财务部派出人员有监督子公司财产安全的责任,对子公司超出制度、权限的行为拒绝执行,并报告集团公司。4.6 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4.7 子公司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要求规范会计行为。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制相关指标进行监督考核。财务部可以随时查阅和审计子公司的会计账目,查阅时子公司应无条件服从。4.8 子公司财务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缴纳各种税金,维护国家及投资者权益。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9 子公司中层人员、财务负责人收入实行年薪制,分别由子公司、集团公司按月预发收入,年终由集团公司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兑现;上述人员的重点项目等专项奖励,均须报集团公司批准。除预发的月度收入、专项奖励外,子公司中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子公司支取任何名目的收入,否则,按违纪处理。5 管理要求5.1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5.1.1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要求,及时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会计核算准确、有效、合法。5.1.2 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5.1.3 子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及要求,建立和完善定额管理、计量验收制度,确保各项定额先进合理、进出公司的存货及提供的劳务手续齐全。5.1.4 建立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及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每年年底前必须对全部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物、账卡三相符。5.1.5 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投资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财务制度、税法相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并报财务部备案。5.1.6 建立财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以明确经济责任,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正确。5.1.7 子公司发生重大及异常会计核算事项时,须提前向财务部报告,财务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协助处理,子公司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财务部备案。5.2 会计核算5.2.1 子公司统一执行集团公司执行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补充规定,子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会计变更等均应遵循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5.2.2 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报表报送时间按时编制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一般情况下,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由集团公司委托或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会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书面报集团公司财务部。5.2.3 子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时间如下:a) 月度财务报表:报表电子版于次月2日17时前、纸质报表(含财务分析)于次月5日前报送财务部;b) 年度财务报表:报表电子版于次年元月10日前、纸质报表(含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于次年15日前报送财务部;c) 审计报告:于次年3月20日前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报送财务部。5.3 资金管理5.3.1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在保证子公司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统一调度子公司资金存量进行集中运作,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并对子公司资金流动实施监控。5.3.2 子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资金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资金管理制度;同时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总体目标要求编制年度、月度货币资金使用计划,货币资金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定向支付,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严格控制无预算资金支出,超计划的资金支出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在日常管理中要及时掌握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并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在生产经营中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对计划内大额的资金调动和支付,须提前、按周向财务部提报使用申请,以备统一安排资金。5.3.3 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本公司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内部牵制制度,确保银行结算凭证和货币资金的安全及保证日常经营活动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现金,超出规定范围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经开户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报财务部备案。5.3.4 子公司在实施资金管理中要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不得对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对外出借资金,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5.3.5 子公司按年度编制新建与技改项目、零购固定资产资金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超计划支出报集团公司批准。5.3.6 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对外担保,子公司必须落实反担保,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跟踪、监控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担保借款的使用方向、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及时向集团公司通报情况,直到担保责任解除。5.3.7 经报集团公司批准的对外投资,子公司要对投资资金的安全、效益进行跟踪监督,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5.3.8 按照市场化原则,由财务部及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按日均占用额结算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相互间占用的资金利息,结算方式由财务部确定。5.3.9 子公司货币资金实行定额管理,资金定额由集团财务部核定。各子公司资金定额为(根据子公司日常流量具体核定)。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资金定额,超出定额的部分于当天、最迟于次日10时前划回集团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于次周一下午4时前交回;法定节假日收取的款项,必须妥善保管,现汇超定额部分在开户银行营业后的当天10时前划回集团公司,承兑汇票于节假日结束上班第一天10时前交集团公司。5.3.10 子公司次日8时之前将本单位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余额表通过“邮件”或“OA”发送至集团财务部。5.3.11 计划内发生大额货币支付时(现金付款 万元以上、银行付款 万元以上),财务人员须向财务部报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批。5.4 物价管理财务部对非利润承包的子公司实行物价监督,子公司应将主要原材料价格、产品销售价格报财务部审核、备案;泰顺房产房屋销售价格特殊情况须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5.5 成本及费用管理5.5.1 子公司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和管理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利润计划,经财务部审核、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5.5.2 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强化对成本、费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5.5.3 强化各项支出授权审批制度。各子公司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其中差旅费执行集团公司标准,特殊情况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子公司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好费用审核报销关,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违者除退回已报销费用外,还将视情对责任人进行处理。5.5.4 各子公司要加大成本考核力度,对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要进行检查、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促进集团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5.6 关联交易5.6.1 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按照“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签订经济合同,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按市场原则合理确定。5.6.2 子公司与集团公司范围外的关联公司发生的交易须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每月将交易情况(业务名称、数量、单价)及资金收支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5.7 利润分配子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交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顺序分配税后利润:a)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集团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或部分财产所有权,享有对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决定权;b)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决定子公司有关分配事项:1) 子公司任意公积金提取;2) 子公司盈余公积金补亏;3) 子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4) 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分配利润;c) 子公司次年元月8日前向集团公司交纳上年度应分配利润。6 检查与考核6.1 检查6.1.1 财务人员发现损害集团公司、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子公司其他人员对财务人员违反制度的问题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6.1.2 财务部按照业务归口的原则,由各科室(岗位)对子公司财务进行日常监督。6.1.3 财务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子公司会计业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监督子公司限期改正。6.2 考核6.2.1 对现金超库存限额、资金超定额、支付超定额或计划、未经批准支付的,出现一次,视额度大小,扣罚责任人200元1000元。6.2.2 对外出借资金、出借银行账户、未经批准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扣罚责任人3个月6个月奖金。6.2.3 对挪用资金的,按挪用金额的10%扣罚责任人。6.2.4 对另立会计账簿、私设小金库的,扣罚责任人3个月6个月奖金。6.2.5 弄虚作假报销费用的,收回报销金额,扣罚相关责任人1个月3个月奖金。6.2.6 对应报集团公司批准的事项未经批准而擅自处理的,扣罚责任人13个月奖金。6.2.7 未按照规定报送资料的,出现一次,扣罚责任人200元。6.2.8 违反其他规定的,视情扣罚责任人200元500元。6.2.9 在对直接责任人考核、扣罚的同时,按责任划分追究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领导人的责任,视情扣罚年薪收入的10%50%。6.2.10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按集团公司的失职责任追究办法执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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