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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者股票期权制度探索 管理者股票期权的法理关系 一、法律依据 管理者股票期权,属于管理者股权法律范畴。管理者为主体,股票期权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和客体。管理者股权,即管理者为主体的股份(票)持有权利和相关权利。 首先,管理者持股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监事应向公司申报持有的股份,证券法第48条规定:公司应公告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其次,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取得股份(票)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权力机关依法规定的惯例,及商法自制的法律原则,企业与管理者通过订立协议固定双方关系,为法律行为。 第三,公司法第6条规定:公司应实行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管理者持股和股票期权与股权结构相联系,并有规则及监督评价、激励考核机制,应视为与该法理精神的一致。 二、管理者股权的法理依据 管理者股权,包括是否可以作为持股主体,取得股份的方式,处分和管理方式等。管理者股权是一种客观存在。企业股权结构分为一般股东股权和管理者股东股权。两者的区别为: 1、持股主体不同。一般股东为出资或投资者,管理者股东既为出资或投资者又为管理者双重身份。 2、取得股份方式不同。一般股东通过发起、增资、转让等方式取得,管理者可以优先、奖励、期权等方式取得。 3、处分、管理方式不同。一般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管理者股东的股份采用锁定和非锁定管理。被锁定股份届满方可转让,非锁定股份一般采取限量转让。作为激励客体时还可以股票为对象,等值兑换为现金。我国A股上市公司采用无限期锁定,比较特殊。 4、适用的法律和诉求不同。一般股东适用一般股东法律,并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诉求。管理者股东既适用一般股东法律又适用特殊股东法律。管理者股权是企业一般股东股权的对应设置,反映的是管理者管理知识劳动和资本分别和合体受益权。分别受益权为区别资本受益权的待遇,通过奖励、赠予、优先认股权等配置管理要素。资本受益权,即作为投资人与一般股东的相同权利。合体受益权,即将这些权利组合一起,授予管理者。 管理者股权基于现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组织形式,不可避免地导致所有者缺位现象,管理者股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存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之中。我国管理者股权法律不完善,亟待改变。 综上所说,管理者股权与一般股东股权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统一于现代企业中。只有尊重其地位,充分体现其权利,并规定相应义务,才能促进企业激励机制的完善和要素优化配置水平。 三、ESO和MBO的边界 管理者股票期权(ESO)等股权激励方式形式上与管理收购(MBO)均有管理者持股的内涵,实践中稍不注意,容易混为一谈。它们之间的区别: 1、不是同一概念。ESO与MBO虽主体相同或相近,调整的对象:前者为股票期权,后者为收购,它们是两个法理关系。其次,股权激励的概念为管理者持股优先优惠待遇和公司资产增减值奖罚约束,持股激励和资产增值激励为一体的两个方面。ESO等股权激励是在管理者股权报酬在总报酬结构中偏低或者不合理时给予优惠政策激励。MBO一般以控股为目标,为资本权利。前者适用所有企业,后者只适用于个别企业。 2、两者的边界。ESO等股权激励期股总额应在控股股份数额以内。MBO收购的股份不低于控股股份数额。 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监事应向公司申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防止管理者利用职务之便造市,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非割开管理者与流通股东之间利益的一致联系。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的股份,是管理者持股集中管理、规范操作的立法意图。集中和管理的方式应是多样的,可以向任职公司集中,可以向中立第三方集中,双向管理。 目前,上市公司锁定的高管股有关解释中,归类流通证券范畴。由于一旦持有,只要在公司担任高管,永远冻结,因此业界眼里,也称之为不流通股。理论上高管人员持有被锁定的股份称为限制性股份,在国际惯例中通常是规定一个时间,届满即解冻。比如GE公司伊梅尔绩效股票中有60%锁定为5年,40%可以转让。有的企业还规定非锁定股份每年可转让20%不等。显然,这不是现时立法机构、监管部门意识不到的问题。而是10年前公司法研究中针对股市刚开,没有实践经验。事实上无论表现如何,都是来自市场本身自己的东西,市场经济是市场自我调节、修复机制,相反的做法往往阻碍了发育的进程,其结果导致高管股成为发放福利品或点缀。 十六大关于劳动、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可以参与分配的政策理论,对企业要素配置的完善提出了要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它类型企业经营目标管理,离不开经营者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联系起来,与不同主体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基于此建议将公司法第147条修改为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应持有任职公司一定额的股份或股票期权,并集中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我国股票期权现状和制度化意义 一、我国股票期权现状 近年来,我国有武汉中商、长源电力等几十家A股上市公司试行了股票期权制度。尽管这些制度与国际惯例相比,还有距离,但奠定了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雏型,其探索精神十分可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行权定价有三种类型:1、按首次发行价适当上浮(比如长源电力上浮10-20%);2、按年报公布前一个日期公司流通股的平均价(比如亚泰集团以年报前的30日);3、按年报后一个日期公司流通股票的平均价(比如武汉中商以年报后的30日)。 行权资金有两种类型:1、个人出资(比如武汉中商);2、个人出资30%,公司基金出资40%,大股东红利中支出30%(比如亚泰集团)。 股票来源有两种类型:1、向二级市场购买;2、购买公司发行的新股。 存股主体有两种类型:1、大股东;2、其它关联公司或组织。 授予条件有两种类型:1、不设前提;2、以净资产收益率和其它目标为前提。 股票期权的级差份数和期限各家不同。期限一般3到5年间。分红权大多在股票期权授予后便开始享有。由于没有股票期权相关法律、法规,股票期权方法、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没有细则,企业处于各行其是状态。 试行股票期权制度的企业普遍存在激励力度不足问题。以武汉中商为例: 1998年武汉中商试行股票期权年薪制。年薪由基薪、风险收入、年功收入构成。年薪,即工作工资。风险收入,即经济效益收入。年功收入,即总经理在企业服务的年数递增收入。基本做法:总经理风险收入的30%,自主支配,70%转为股票期权。由大股东国资公司在二级市场按该公司年报后一个月的股票均价,用其70%的风险收入购买,并签订托管协议。第二年考评后,返还30%的股票或现金。来年依此类推。 假定该总经理基薪加年功收入为10万元。风险收入按不超过10万元的三倍,中位数15万元,70%用于购股,可支配资金为10.5万元,假定市值上涨中位数为30%,按规定年行权额30%,增值额仅为9450元,不会是挂在一个老总心上的数字。因而也不会出于个人利益关心流通股的市场表现。 相关规则不缜密。比如行权日及数量不予先行公告,形成监管盲区和信息共享盲区。 业绩与股价有时并不相关,即管理者业绩贡献与股票收益相关度无法定量。多数企业将业绩与股票期权捆绑起来授予管理者。特别是将没有优惠而是市场公平价的股票期权与业绩联系起来,使鼓励持股变为约束持股。 受公司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董事、经理持股不得转让等法律制约,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转让等多有不规范之处。 二、制度化的意义 制度化,就是将股权激励作为调整对象,根据委托或信托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需要,出台试点办法和实施细则,经过经验积累进而单独立法。 近日,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再次提出探索实行股票期权制度,通过管理者持股和股票期权与流通股东利益联系起来。国资委副主任邰宁作出了在实行效益年薪的基础上,将进一步研究加入股权和退休金计划等长期激励方式表态。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对完善管理者股权激励机制是有共识和重视的。股票期权制度化的意义: 1、有利于调节所有者缺位的矛盾。如前所说所有者缺位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现代企业组织形成不可避免的矛盾。几乎所有的监督、管理工作都围绕这一矛盾展开。企业的社会化程度越高,矛盾越突出。股票期权、增值权本质上是利益捆绑方式,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矛盾有效调节。 2、有利于改善国有、法人股转流通环境。有关方面将国有、法人股不流通定义为历史遗留问题,既然为历史遗留问题,就需要解决。可见国有、法人股流通是个时间问题。全流通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上市公司的一项基本制度改革。国有、法人股流通和转流通不是同一概念,前者是后者的结果,后者是前者的实现条件。转流通股反映历史,流通后与已流通股无区别。反映历史,便不能与IPO定价、转让等相同。核心问题是转流通股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资产概念,放在一个周期内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联系在一起评值和考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董事长等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和股票期权等是与所有者利益一致的组织保障。 3、有利于上市公司人才战略目标的实现。通过提高管理者报酬水手,可以提高企业在全球人才市场的竞争力,提高管理者团队素质和防范道德风险。 方法和建议 一、指导思想 1、以十六大精神为政策基础,以公司法、信托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完善管理者股权制度,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为目标,在A股上市公司中全面推行管理者持股、股票期权、增值权股权激励制度。 2、为了分散管理者股票期权交易风险,引进中立机构,对上市公司高管股投资资金进行受托投资,受托持有,受托转让,锁定管理。 3、要求所有A股上市公司管理者持有股份和股票期权基数标的内,不应与增值权挂勾,基数标的由上市公司制订。董事、经理等管理者岗位持有股票或股票期权额应不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2%,大型企业不低于2。 二、方法建议 1、由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配合A股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通过其中立地位分散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金融服务。 2、在实践基础上逐步建立股票期权主协作机构制度,将其协作纳入资格认证管理体系。 3、将股票期权协作业务分类为:高管股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和高管股资金信托投资。协作机构该专项业务应分部门、分人员、分帐户,隔离管理。分帐户指机构其它业务帐户与该业务帐户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建帐。通过这一方法搭建规范操作平台,解决股票来源等问题。 4、委托或信托投资的股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持有,依约锁定。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思,向二级市场购买或在新股发行时网下购买。网下购买,可采用预约新股期权方式,作为一般法人或战略投资者配售时,通过分帐户资金委托投资或信托投资取得一个比例,按规定方法管理。预约新股期权可以在协作关系成立时订立,也可在新股发行前,协作公司未发行新股期权失效,若发行行使选择权。 5、协作机构受托向二级市场购买,按委托日起10日内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价购买和核算。新股按发行价或其它合规价格计算。 6、协作公司备案实施,应制订股权激励试行管理办法,或将其列入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中。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7、协作公司应在任意公积中设置ESO基金科目,采用未分配利润专项提取,营业成本中冲减方式实施。 8、协作公司授予董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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