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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及对今天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总结了元朝败亡的教训,认为纲纪废弛,官吏放纵,从而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了农民大起义,这是元王朝崩溃的主要原因。为此,他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他曾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决不宽恕”。基于这样的认识,“重典治吏”成为明代特别是明初为政、立法的指导思想。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方面,而侧重点又在治吏,朱元璋认为王朝败亡的深层次的原因不在统治集团外部的反抗,而于内部,即“女宠、侍人、外戚、权臣、藩镇、四裔之祸”。这与朱元璋早年在民间曾亲睹贪官污吏横行不法导致天怒人怨有关,同时也表明朱元璋对官吏的清廉对封建官僚政治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点有着清醒的认识。在历史上,朱元璋以严惩贪官污吏而著称,“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朱元璋重典治吏,利用重典惩治贪官污吏,体现了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的痛恨,对清明吏治在维护其政权统治的稳定有着清醒的认识,体现他创建清明吏治的思想和决心。朱元璋的重典治吏的立法实践以及他的初衷纵然有其不可跨越的阶级局限性,但是,我认为,朱元璋“重典”思想虽有不少偏误,可我们对其不能简单地侧重于从政治斗争和阶级本性的角度分析和批判,更不能简单地加以全盘否定。在目前反腐倡廉的今天,我们仍可以从其“重典治吏”中受到一些启示,有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去借鉴和反思,吸收一些有利于今天反贪惩腐、加强廉政建设的经验教训。(一)取法治去人治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写入宪法,十六大后又提出“十年建成法治政府”伟大目标,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法治之优于人治。朱元璋虽然对大明律极为重视和珍爱,但大诰的行世及其本人又常法外用刑,无疑使国家律典蒙羞。为了对贪官形成更大的威慑力量,明太祖朱元璋大量滥用律外重刑,刑罚手段令人发指。他下令各州县设立“皮场庙”,在众人围观之下活剥贪官的皮,然后实之以草,制成人皮草袋悬挂在官府门前,以示替戒。有人统计,仅明大浩载有案例的156个条目中,治吏者有128个,其中惩治贪赃官吏者占43个;多属于“株连人数多”,“明初有人检举他的侄儿朱文正违法乱纪,朱元璋立即罢他的官。他的女婿驸马都尉欧阳伦,出使办事时私贩茶叶,朱元璋下令依法把他处死。所以其廉政建设必然无法摆脱失败的命运,腐败的滋生蔓延也就成为必然的事情。以史为鉴,在现代条件下,只有实行法治,摆脱人治,真正做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强调依法行政,这是进行廉政建设的首要内容。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的廉政建设就不可能取得最终的胜利。(二)防止腐败比反腐败更重要 朱元璋的廓清吏治的抱负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相反官场的贪墨习气变本加厉愈发不可收拾,最终滑向阉党揽权专政的泥淖。朱元璋晚年哀叹“为何朝杀暮又犯”!究其根木在封建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反贪墨反腐败存在先天不足即制度上的先天营养缺失。朱洪武的千年哀叹留给我们解决。但值得肯定的是这样一个思路:防止腐败比反腐败更重要。从法的经济分析的角度讲,建立完善的防止腐败机制能抽调腐败成本而节约大量的社会成本,我们现今所缺的何尝不是有效的、完善的防止腐败的机制呢?我们要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一步发挥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坚持和改进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能力。2.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所谓立宪,是指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定宪法,设立议会,实行宪政。而法律的近代化,是指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以“三权分立”、民主法治、宪法政治为基本特征的一整套法律制度。这种宪政法律体制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君主立宪制,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民主共和制。清未的立宪,实质上是选择以君主立宪的模式实现法律的近代化。为此清政府实施了以下主要的七项措施:1、派员考察西洋宪政,学习如何实施宪政;2、设立专职机构(如宪政编查馆)研究如何实施宪政;3、改革官制(中心是建立责任内阁)以建立专门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并使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离;4、制定新法改变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旧法体系以适应三权分立、民主法治的要求;5、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确立君主立宪的宪政体制;6、成立资政院和咨议局作为成立国会和地方议会的准备;7、颁布十九信条落实君主立宪制度。从这七项措施的内容来看,它是朝着君主立宪的目标前进的,其基本的方面是值得肯定的;但也存在严重的错误:首先,改革推行过慢,没有及时召开国会(议会),制定宪法。其次,在1911年5月8日成立的“皇族内阁”(十三人中,满洲贵族九人,汉族官僚仅四人,而满洲贵族中皇族又占七人)使资产阶级改良派彻底失望,使改良派转而支持革命。1919年,辛亥革命爆发,宣告了中国通过君主立宪实现法律近代化的尝试彻底失败,其历史责任应由满洲贵族最高统治者承担;中国之后开始了以民主共和制实现法律近代化的尝试,并且在形式上实现了法律的近代化(即有了宪法,包括1923年和1947的民国宪法;有了国会、国民大会、立法院;有了“六法全书”等)。清政府的立宪是失败了,但这个过程对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的积极意义表现在:1、直接从西方移植了一批近代化的法律;2、确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诸法分立的近代化法律体系;3、宣告了专制皇权的非法性和不合理性;使民主宪政的思想得到传播和广泛的认同:4、确立了民主宪政的发展趋势。3.简述商朝的继承制度。答:继承制度是私有制发展的产物。商朝的继承制度的内容主要是指王位继承制。商朝继承了夏朝的王位世袭制,并有了很大的发展与完善。商朝前期是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则传子。随着私有制的发展与私有观念的增强,其结果是常常引起争夺王位继承权的内讧,乱到了诸侯不上朝的程度。所以武乙之后,又规定了父死子继。但仍不能有效地避免诸多王子之间对王位的争夺。故商朝末期逐步向嫡长子继承制过渡。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母贵)不以长”。 嫡长继承制强化了王位传续的宗法性,将宗法与政权紧密联系起来;嫡长继承制也巩固了商朝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稳定了商朝王位的延续。后世的王位与财产继承基本上沿用商朝末期确立下来的嫡长继承制。4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答:战国时期,李悝在辅佐魏文侯进行变法改革时,制定了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法经共六篇,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或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盗法、贼法两篇放在前面,说明法经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法经在我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相于秦,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汉律就是萧何在原来六篇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户、兴、厩三篇,谓之九章律。汉代以后,历代封建法典又是在秦、汉旧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而且都吸收了法经的基本原则,把镇压农民反抗活动作为立法的主要任务。所有这些,都说明法经的确是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的本身,就是封建制胜利的标志,它是作为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积极帮助自己基础的形成和巩固,采取一切办法帮助新制度来摧毁和消灭旧基础和旧阶级”。5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答:中国奴隶制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神权法思想和宗法“礼治”思想。其发展演变的大致历程可以概括为:夏、商时期以神权法思想为主,西周则对神权法思想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正。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力图神化他们的统治权力,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神权法思想早在夏代即已产生,相传夏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神权法思想发展到商代进入高峰。殷商统治者以迷信鬼神著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我们从商王发布的命、诰、誓中,可以看到通篇是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如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又如盘庚上:“先王有服,恪谨天命”等。殷商奴隶主利用“占卜”来欺骗人民,使之“敬鬼神,畏法令”。西周统治者也崇奉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常称之为“天”,声称周王的统治受命于天:“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对于天命说作了重大的修正,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即天命并不固定,只属于有德之人:“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西周统治者正是从这一思想出发,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所谓“明德”,就是尚德,提倡德教,对犯罪者要施以宽缓的政策;所谓“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西周统治者“明德慎罚”立法指导思想,是对商亡教训的总结,因而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的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对巩固当时的周政权和发展社会经济,都曾起着积极的作用。对后世封建社会各王朝的立法,也曾产生深远影响。6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答: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松弛,礼乐制度全面崩坏,法治取代礼治等是这一时期的基本特点。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春秋中叶以后,郑、晋、楚等诸侯国开始进行法律制度的变革。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新兴地主阶级要打破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而任意生杀的局面,维护和巩固改革成果,在郑、晋、楚等诸侯国先后制定公布了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与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两次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郑国的邓析因私造“竹刑”与传授法律、教民狱讼等被杀,但其所做的刑书却被采用。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叔向怕因此而使民“不忌于上,并有争心”。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遭到了以孔丘为代表的非难。孔丘高喊“贵贱无序,何以为国”?认为晋国“铸刑鼎”是“失其度也”。围绕着公布成文法争论的实质,是维护“礼治”,还是推行“法治”。公布成文法是一场重大的法制改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公布成文法,把罪与非罪,罪名和量刑规定下来,使法律从以前的随意状态临事制刑,上升为国家常法,使臣民都有所遵循;公布成文法,是旧秩序行将崩溃时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胜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革除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是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一个主要原则,并为后来法家主张“明法”、“任法”、“事断于法”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指导和借鉴;公布成文法,标志着我国奴隶制法律制度的解体和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开始形成。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7.简述秦朝的官员选任制度。答:秦朝发展完善了“三重法”,确定了一套德才兼备的“为吏之道”。主张“审民能,以任吏”,倡导举贤任能,重视能力。在德才相当的情况下,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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