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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甲方: 乙方:鉴于:1、*为本项目的代理业主。2、根据*,本工程由项目业主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总承包资质的单位。3、*、*自愿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见附件1),共同构成本合同乙方。*是联合体的主办单位。本联合体经市建委同意,按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 义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1.1 本工程:指*工程1.2本合同工程范围:指*工程设计文件主线*里程范围内及连接线E、 F里程范围内的土石方、主线高架桥及支线桥、路基、路面、人行道、雨污水、绿化、照明、标志标线、施工便道及综合管网迁建,具体内容以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所确定的内容及对应的设计文件为准。1.3施工图设计:指有权机关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4 EPC式:EPC英文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的缩写,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设计采购施工;双方认可的EPC模式是指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一体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总承包方式。1.5总合同价:指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总额。1.6“元”:指人民币单位“元”。1.7基准日:指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1.7.1通车基准日:指本项目主体工程初通之日。1.7.2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面验收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1.7.3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1.8市政府:指重庆市人民政府。1.9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及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1.10工程缺陷责任期:指乙方应当对甲方承担的本项目质量免费保修期限。1.11 通用条款: 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第二条 工程实施2.1工程实施方式本工程采用本合同约定的EPC模式实施:即由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工程进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并筹集扣除本项目建设期内政府承诺到位外的建设资金。2.2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接受和按总合同价款及合同所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的义务是不可撤销的。2.3工作内容的划分2.3.1乙方的工作内容具体包括: 2.3.1.1工程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勘测工作。2.3.1.2工程范围内已审批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建筑安装工作。a.路基土石方b.车行道及人行道系统c.支挡d.绿化e.主线高架桥及引道r.排水(雨、污水系统)g.功能性照明h景观照明i.标志标线j.施工便道及与周边道路的接顺2.3.1.3工程范围内的综合管网迁建、工程前三通一平、特殊检测、城市占道及交通组织工作。2.3.1.4 由乙方筹集工程建设期政府承诺到位资金外的*万元(大写:*万元)建设资金。2.3.2甲方负责完成除上述2.3.1.12.3.1.4条之外的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余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可研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审查、环境评估及验收、地灾评估、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通航论证研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评审、征地拆迁还建、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及招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保险、工程相关手续的办理、竣工测量、决算审查、按计划落实建设期内政府承诺到位的建设资金等工作。2.4建设工期:2.4.1 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竣工通车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建设工期为XXX个月。(如因XXXX政府拆迁无法按期完成造成完工通车时间更改,由甲方就更改后的完工通车时间上报项目业主审批后确定)。2.4.2 开工及延期开工,按通用条款第三条第11项执行。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2.4.3暂停施工,按通用条款第三条第12项执行。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4.4工期延误,按通用条款第三条第13项执行。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乙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三条 总合同价3.1结合XXXXXX高架段工程建设备忘录(见附件3)的内容,按批准的方案,总合同价以*人民币(*万元)包干使用,划分如下:3.1.1建筑安装工程费:约*万元3.1.2二类费用: 约*万元3.1.3 建设期预备费: * 万元3.1.4建设期贷款利息: * 万元 总合同价具体组成详见附表一,该附表所列内容为合同包干价所包含的内容。本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实行总价包干,节约不退,超支不补。3.1.4合同包干价款中不含滑坡专项整治累计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不含征地、拆迁和建设管理代理费。3.1.5二类费用中需由甲方进行支付的项目,详见附表二(该附表所列内容为合同包干价所包含的内容)。3.2 若乙方设计过失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增加费用;若乙方在审批范围内对工程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乙方享受优化节约额。3.3总包干费用,除非建设标准提高或降低、建设规模扩大或减少及不可抗力事件,价格均不予调整;反之,当建设标准提高或降低、建设规模扩大或减少及不可抗力事件等情况发生时,及时上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上报资料后10日内,给予审核确认,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有关价款调整事项。3.4包干范围以外增加费用的计算原则:按(99)XXXX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现行相关文件计算,其中人工及材料价格按实施时的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格计算,若施工期间所需材料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缺项的材料由乙方申报,自乙方申报之日起10日内应给予答复,否则视为认可,甲方核质核价后作为结算依据,按增加的总价下浮5%。3.5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受影响并导致费用增加, 增加的费用不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发生时,按实结算。3.6 甲方负责工作部分费用实际发生时的金额,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3.7 回购期利息另行按银行一至三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季度计(质保期间质保金不计息)。第四条 支付及结算4.1 总合同价款的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4.1.1在正式开工后1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甲方应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散装水泥保证金由乙方垫付;4.1.2在2007年9月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4.1.3工程竣工通车1年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4.1.4工程竣工通车2年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万元合同包干价款。4.1.5双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本工程竣工审计办理完毕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工程范围外增加费用。第五条 工程前期工作5.1本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可研、规划、勘测、设计、三通一平、征地拆迁等。5.2前期工作中,勘测、设计、三通一平工作由乙方负责,其余工作由甲方负责。5.3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变化,由乙方会同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并报甲方审查备案;如果发生在施工图设计范围外的工程变化,乙方应报甲方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并按本合同第3.4条相关约定及有关规定处理。5.4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届时双方协商,以书面通知或协议为准。 第六条 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6.1 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6.1.1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6.1.2 履行项目法人的责任;6.1.3有权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工程内容进行结(决)算审查。6.1.4有权监督乙方按进度计划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综合管网迁建等工作;6.1.5有权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本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抽查本工程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6.1.6负责协调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含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建设用地)工作,以保证及时满足工程建设需求。6.1.7负责办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6.1.8按EPC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EPC合同款项;6.1.9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6.1.10完成第2.3条工作内容划分中的工作内容。6.1.11监督并协助乙方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工作;6.1.12 配合并接受审查单位对该项目的审查工作;6.1.13审定工程建设组织大纲,并监督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6.1.14负责本工程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6.1.15负责施工阶段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批工作;6.1.16委派项目管理人员处理相关事项。6.2 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6.2.1组织实施本工程有关工程项目(经其认定乙方不具备施工资质或业绩的项目,如交通工程、照明等特殊专业)相关单位的选择工作,选择合格单位报甲方审批。6.2.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综合管网迁建等工作,确保质量和工期,配合甲方工程验收及移交工作;6.2.3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6.2.4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第七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7.1工程质量7.1.1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材料检验及建设安装等质量,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标准、规范及设计规定的质量标准。7.1.2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7.2 乙方必须严格按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组织施工。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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