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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范本 篇一: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风险 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风险: 为提供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很多企业喜欢用传真方式签订各类合同,但是,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最近看到的一起案件,就是因为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从而造成败诉,因此,应当引起企业的注意。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件的真伪难以认定,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有关事实,法院无法直接采信,必须与其他证据向结合才能证明有关事实。因此,企业应当保留送货单、提货单等其他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3、如采用传真件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保留合同的原件。 4、另外,双方应当及时对账,确定每个月、季度、半年、一年的交易金额,欠款金额等,防止出现账目混乱,对方赖账的情况。如有对账单,即使将来起诉也会比较顺利,避免提供送货单等证明欠款金额的证据,降低诉讼风险,提供诉讼效率。 问:今年初,我公司今年与另一公司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我公司是买方,对方是卖方)。合同签订后不久,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因投机而大幅上涨,.对方公司因这原因最终违约,没有向我公司履行合同.为此,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对方否认签过该合同.于是审理法院以传真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依据为由判决驳回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教谢律师,传真签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今后我公司该如何防范此类的法律风险? 谢恒律师注:本主题分为上下两篇刊载,上篇解答主要分析企业传真签约的法律风险,下篇解答主要为律师建议。上篇解答请见企业传真签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律师建议(上)。 谢恒律师解答(下): 三、关于防范法律风险的律师建议 虽然合同复印件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但如果企业针对合同复印件所证明的事实,积极收集其他证据材料进行证据补强,合同复印件可与其他证据材料一起组成证明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据链条。 谢恒律师总结历年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经验,提出以下企业传真签约的法律补救建议,以供公众参考。 1、企业应建立业务电话录音制度,对包括传真签约在内的业务进行录音并建档保管相关录音资料。建立业务电话录音制度的优势在于,(1)企业可以监控业务进展情况;(2)录音取证。录音资料具有法院认可的法律证明力。 2、企业应向电信运营商定期索取业务电话(含传真电话)的通联记录并存档保管。该通联记录可以证明企业与对方的通信情况。 3、建议企业与对方的协商尽量以商业信函的形式进行。谢恒律师提示:商业信函须加盖发函方的公章。 4、传真签约时要求对方邮寄盖有公章的原件。 5、如双方未来会进行多次交易,可以事先共同签订书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今后一段时间内双方传真签订子合同(如下订单)的具体方式。谢恒律师提示:框架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传真电话号码。 6、由于传真件上的显示会因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企业在传真签约完成后应复印留档。谢恒律师提示,企业可以传真件不易保存为由,发函要求对方书面确认合同传真件。 7、企业应妥善保管后续履约证据(比如发货单、对帐单等)。谢恒律师建议,企业应对合同传真件编号,并在后续履约证据上有意识地加注该编号,以加强后续履约证据与合同传真件之间的法律联系。 现代商业往来过程中,传真使用越来越广泛,因传真件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以传真签订合同需要警惕防范法律风险。 一、可以用传真签订合同。 合同法规定:人们签订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则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传真签订合同,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 二、以传真签订合同法律风险较多。 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如:传真件应认定为原件还是复印件;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传真件有无伪造、变造情形;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传真件等。如果只有唯一的传真件而没有其他佐证予以证明且对方又予以否认的,则该传真件为孤证,证据效力有限。同时传真件保存时间有限,在证据保管方面有风险。 三、应防范以传真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要具有良好的证据意识。对于标的较大、周期较长、情况复杂的业务,最好当面签订书面合同。若实属客观不能,最好让对方盖章签订书面合同,再以快件方式送达接受方签署。 (二)对情况紧急须以传真签订的合同,最好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应留存能够证明传真件合同内容的其他证据,如相关的委托书、意向书、往来信函、电 子邮件、电话录音等;应保留传真收发凭证并确保传真件上收发件人、收发时间、收发传真号码等信息清晰无误;最好要求对方在发出传真的最短时间内将传真件的原件寄交,以显示证据的同一性和完整性。传真件字迹及签章不得模糊不清。应建立传真收发登记制度,严禁客户随意在公司传真机上发送传真。 (三)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紧急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应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的确认书,或直接在原传真件上重新签名盖章,变传真件为真正的原件。 篇二:传真格式2 COM(公司名称中、英文各一行) ADD and ZIP(公司地址中英文各一行,邮编号码) Phone(COM)(单位电话) Fax(COM)(单位传真) URL (COM)(单位网址)Http:/ Fax To: 请输入收件人名称 From: Date: Pages: 请输入发件人名称 请输入发件日期 请输入发件页数 Fax: 请输入收件人传真 Phone: 请输入收件人电话 E-mail: 请输入收件人邮件 Re: 请输入收件人 E-mail: 请输入发件人邮箱 Fax Reply No.: 请输入回复传真号 Urgent For Review Please Comment Please Reply Please Recycle 请输入所需内容 抬头五行请输入本单位信息。此后,通过“窗体”工具栏添加“保护窗体”,即可以填空方式处理对外传真的内容制作。 篇三: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摘要:通过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认可,传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传真件作为孤证时一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予以佐证。传真合同在商事活动中无法避免,但从法律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司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传真作为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被大量地应用于商事活动中,特别是路途相距遥远、时间紧迫的当事人之间,我司在商事活动中亦难免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那么传真到底有无法律效力、传真件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传真件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此做一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一、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效力 (一)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通过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认可,传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传真合同签订地的认定 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以上两个法条均强调约定优先原则,故在订立传真合同时,如约定出现纠纷时在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则最好对合同的签订地点能做出明确约定。 (三)传真合同的证据种类及效力 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固然有高效、便捷、能及时抓住商业机会等优点,但是 如果一旦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需要打官司,这时就需要向法院提供以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2022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该法确定了包括传真在内的数据电文的证据地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传真件作为证据时的证据种类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书证说和视听资料说两种说法。视听资料说认为传真件虽属于书面形式,但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也为书面形式记载而不归属于书证,故传真件也不归于书证,应属于视听资料。而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故没有其他证据时即使经辨别后认为真实可靠也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书证说认为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形式,传真件的本质是数据电文的客观表现,其以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符合书证的特性,故传真为书证。传真件的生成、发送、接收和储存均是以纸张为介质的, 从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看,传真件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传真件实际是原件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复制件,属于拟制原件,传真接收人第一次持有的传真件可视为拟制证据原件,其证据效力不能与原件同日而语。证据规定第69条第4款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传真件作为证据使用时能起到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不能以其载明的内容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合视听资料说和书证说两种观点,传真件作为孤证时一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予以佐证,其他补充证据即使也不属于原件,但多个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的话就可以形成证据链,也能取得认定某一事实的效果,因此在签订传真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其他相关资料。 二、传真合同存在的风险 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存在的风险主要在于双方发生纠纷时的举证风险,结合传真合同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传真合同纠纷的处理,此等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保留时间短 实践中收发传真的纸张一般有三种:热敏纸、喷墨打印纸和激光打印纸,其中热敏纸的保存时间最短,一般3个月到1年,而且怕高温;喷墨机打印的纸张保存实践一般为2-3年,但怕湿度高;激光打印纸保存时间更长一些长。可见传真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周围环境的变化存在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风险,从而影响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 (二)对原件的认定不统一 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传真件为拟制原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原件,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有少部分人认为原件为最后盖章方手持盖红章的文本,即使持这种观点,当最后接收传真方持接收到的传真合同到法院主张合同权利时,如果发送方否认发过传真或否认传真件内容的,接收方仅有传真合同的情况下其主张也很(本文来自:WWw.DXF5.com 本站:传真合同范本)难得到法院支持。 (三)查询电信记录难度较大 虽然到电信企业查询传真记录可以核实传真的收发情况,但目前却受以下因素的制约:(1)通常电信企业不接受当事人的查询,即使有律师出面也不例外,这样需要法院去查询,而有的法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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