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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探讨 作者:张建恩 来源:新农村2021年第02期 【摘要】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指村民依据计划生育政策、规章及村民自治章程,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形式,对村民自己婚姻、生育、节育和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计划生育管理机制。通过村民自治,使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落到实处,体现以人为本,从而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关键词】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对策及措施 引言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一步。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是由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生育行为,是国家计生委为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人口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法制社会的要求 为保证计划生育工作依法开展,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规定了一系列奖励保障措施:一是对独生子女的父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规定给予奖励。二是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以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公民晚婚晚育,给予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是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等。 2、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时代的要求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50年代刚认识,60年代刚起步,70年代重视,80年代抓紧,90年代形成一系列政策措施。经过几十年努力,中国人口再生产类型已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过渡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出现了较好的局面。为防止人口出生反弹,国家计生委提出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顺应了改革的历史潮流,也是新形势下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 3、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密切干群关系的要求 20世纪80年代基本上是高压政策强力推行的时期,这一点从90年代初出台的七不准文件中可见端倪。过去的干群关系之所以一度扭曲,就在于无法可依的情形下政府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在相当大的范围里,我国控制生育的机制基本上就是一条腿走路,就是依靠社会制约机制发挥作用,靠基本政策的影响力和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过日子。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做法越来越不可行了。从社会心理承受力的角度看,老让群众“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这种做法早晚是要终结。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人口计生部门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也是人口计生部门切实转变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实际行动。帮助村委会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完善合同管理,纳入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发挥广大会员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只有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才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可能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上的误区。一些干部可能认为村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民主意识不强、自治的自觉性不高,村民不可能自己管得好自己的计划生育。另一些干部认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工作,只能在群众民主意识强、村级经济条件好、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推行。还有人认为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应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现阶段在欠发达农村全面推行,条件不成熟,缺少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群众基础,现阶段全面推行,不符合中国国情。以上这些认识上的误区直接影响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开展。 2、农民存在后顾之忧。在旧生育观念的影响下,没有男孩的家庭总想生个男孩传宗接代。有些干部对一孩户多是深表同情,不想管、不愿管、不敢管。养老依靠儿子,这从根本上影响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自治工作。 3、管理体制不完善。党和政府部署的无论哪一项农村工作,最终还是由村委会和广大村民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更是如此。加上乡镇级基层管理体制的原因,经济上自身难保,难以全力支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计划生育这一原本就十分敏感、难度大的工作,村委会一但失去乡镇的支持就很难开展工作。 4、无人带头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一些村民只忙着外出经商、务工,对一些政治问题漠不关心,文化水平稍高一些的青壮年多是外出打工了,有些村都很难找到一个文化稍高的合适的村干部,无人带头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加上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不高。没有较高素质的村干部直接影响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开展。 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应具备的条件。 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是有良好的计生工作基础。在具体操作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时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原原本本交给群众,直接由群众讨论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通过自定的这一制度可以有效规范村级干部的行政行为和村民的婚育行为。二是有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强有力的村级领导班子。三是村计生协会组织健全。广泛发动群众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让群众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过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四是村级经济有一定实力,能够足额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五是有技术服务室,具有基本的计生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开展经常性的生殖保健服务;有人口学校,能够经常性开展宣传活动。六是村干部和村民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意识,有实行计生村民自治的积极性。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四、贫困地区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对策及措施 一是建全组织,明确职责。首先成立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计生办、卫生、民政等有关单位的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是指导村民自治工作。试点村领导小组组长由支部书记担任;村主任、协会副会长为副组长;计生专干、协会理事为成员。主要职责是领导本村的村民自治工作。这样形成了党支部、村委会、协会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和以计生专干、宣传员、协会小组长(中心户长)三位一体的活动网络。职责是做好育龄妇女宣传服务工作。其次,村两委班子根据本村情况,落实创建村民自治示范村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对班子成员进行了分工,除两委班子一把手具体负责外,还明确一名德高望重、群众威信高的退休干部为计生协专职副会长。村委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已婚育龄妇女中采取自愿报名、业务考核及面试、村委把关、群众选举的方法,选出了10名高中毕业的年轻育龄妇女为村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和10名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热爱计生工作,愿意为群众服务的村民自治小组长。并按方便群众学习、生活、生产的原则,建立了以多个育龄妇女为中心的学习户,每月10日中心户组织学习。 二是宣传发动,统一认识。在市、县、乡的指导下宣传发动群众,提高对村民自治工作的认识。相继召开“两委”班子会、党员会、群众代表会、协会理事和会员会,层层动员,广泛发动,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村民组织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同时,还通过举办村干部培训班、村民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营造了良好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社会氛围,消除误解,达成共识,把思想统一在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工作机制上来。 三是民主定章程,诚信签协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是搞好村民自治工作的核心。在县乡两级的指导下,根据村里的实际情况及群众意愿,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合同、服务承诺等,做到有章可循。同时,育龄夫妇也应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在实施中主要涵概了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内容,即学习教育内容、生育管理内容、民主监督内容、避孕节育内容、流动人口内容、民主监督和政务公开内容等;在奖励与限制方面,规定对自觉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给予处罚。同时章程规定对有困难育龄夫妇提供生产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在 组织职责中,明确党支部、村委会、计生协会的职责,明确村计生宣传员和协会组长的职责,并签订责任目标管理。在诚信的基础上,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与育龄妇夫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把两者之间的责任、义务、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篇: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 年 月 日经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村民自治,保障村民行使计划生育的民主权利,提高村民自治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计生协会协助执行。 第三条本章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章程是全体村民计划生育行为的规范,章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成员由党支部、村委会、计生协理事会等人员组成。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以下简称章程、合同);召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合同;组织对村民签订合同;开展村民自治。 第五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由计生专职主任、育龄妇女小组长组成,在村两委的领导下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上门”服务活动,搞好计生档簿资料的管理,采集信息,上报各种表格。 第六条成立计划生育协会,选举会长、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秘书长,发挥带头、宣传、服务、参与、监督作用。 第七条成立民主监督议事会,主要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已婚育龄夫妇)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管理计划生育,遵守章程,实行政务公开,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送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资料,每年组织乙方到人口学校参加培训学习六次以上。 3、协助申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指导如何办理)等,出具书面证明;指导优生检测、孕期保健,采集掌握孕情信息。 4、定期组织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检查,指导使用避孕药具,指导落实放取环、绝育手术,开展咨询、随访服务。 5、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保障、救助政策。 6、对协管、空挂、漏管户应依法管理,不享受本村的任何利益分配和待遇。 7、对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改动年龄结婚的,村不予出具任何证明。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遵守章程,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2、按时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自觉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的知识。 3、享受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保障、救助等待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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