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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缴社保协议范文书1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因乙方个人原因希望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文简称“社保”)等关系挂靠在甲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1、住房公积金每月代缴448元,养老保险每月代缴616元,医疗保险每月代缴382元,失业保险每月代缴84元,工伤保险每月代缴11.2元,生育保险每月代缴16.8元,以上共合计1558元;2、甲方代乙方缴纳社保费用,甲方所代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公司与个人缴纳款(以第一条为准);3、乙方支付方式:按照每两个月为一个周期,在甲方代缴之前,每周期提前10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20某某年3月开始。4、凭证协助事宜:乙方支付甲方费用后,由甲方提供相应款项的收据给乙方;待甲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个会计年度所代缴的社保信息。5、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缴社保费用后,应当及时办理代缴社保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暂停办理的,须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办理乙方的代缴社保事宜,根据友好原则,请甲方在停止办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6、若因此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日期:乙方:日期:2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的员工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该协议自动按年顺延。二、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甲方愿将第12项作为人事代理项目:1、为甲方员工代缴上海地区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及正常申报工作;2、为甲方员工代缴住房公积金;3、代发员工工资,并代扣代缴纳个税;4、提供有关人事、劳动保障业务咨询服务;5、提供其他人事服务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甲方独立行使员工聘用、管理、解聘等劳动用工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同时甲方独立承担劳动用工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代理服务,同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总费用;3、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乙方应于收到此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5、根据甲方需要,甲方希望乙方为某些甲方员工补缴“代理协议”签署之前的社会保险。甲方了解此需求已经超过“代理协议”中的约定,并可能给乙方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因此甲方同意承担乙方为完成以上需求给乙方带来的法律责任。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工伤、工作年限等内容。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按甲方要求办理甲方委托业务,与甲方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乙方不承担甲方员工的劳资纠纷、工伤处理、生育医疗退休等手续的办理;2、乙方负责在每月收到甲方各项总费用后再为甲方员工办理缴纳手续,鉴于甲方员工的缴纳基数是由甲方提供的,因此而发生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3、乙方应确保每月业务准确办理,若因乙方原因而造成迟办、漏缴社保的,相关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4、乙方对甲方委托人员进行立册登记,做好社会保险代收代缴的管理,便于查询及核对;5、乙方须在每月16日前将当月应当产生的各项总费用明细提供电子版给甲方确认,并在收到甲方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发票给甲方;四、费用及其结算1、人事代理费用:元/月/人(月代理费总和低于300元按300元计算);2、沪籍人员档案管理费用100元/年/人(第一月收取);3、残疾人保障金1.6%,按照企业城保申报基数总额的1.6%/月计算;4、甲方员工参保类型及缴纳基数见附件1:参保增员明细表,或根据甲方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缴纳基准缴纳;5、甲方须与每月20日前将以上总费用转入乙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及通讯应以书面形式,以中文及(或)英文的形式通过传真、专人派送(包括快递)或挂号邮件方式送达至下述地址:甲方:乙方:2、通知或通讯被认定送达的时间应按如下规定:如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送记录所显示之时间为准,除非传送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时之后,则送达日期应认定为在接收地的下一个营业日;若为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方式派送),以收件之日期为准;以挂号邮件递送时,按邮局出具收据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时,应以接受人收到邮件后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3、甲乙双方变更以上通知信息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六、违约责任1、除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没有为甲方垫款的义务,如甲方迟延支付总费用,乙方可相应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已提供了全部服务或部分服务的,甲方除应当支付已产生的总费用外还应当按5%每天支付滞纳金。2、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七、其它约定1、本协议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总费用中有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付费标准,应按照当地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调整比例做相应的调整。乙方应在当地政府公布新标准后,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据此调整总费用的数额。2、若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有相应规定,则按相应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无相应规定,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附件。该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与协议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事项或遇国家政策、地方法规发生变化及其它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可通过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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