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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棚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棚架工必需熟识顶板掌握及支护方法,具有掘进和回采的支护、回柱操作技能,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棚架工必需娴熟把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业学问,并经培训。棚架工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条架棚支护工必需仔细学习作业规程,把握规定的支护形式、支护技术参数、质量标准要求等状况。 第2条检查工作地点安全状况,随时摘掉活矸,危岩,打好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3条掘进工作面必需按标准要求,用好前探联索支护,打好撑棒。 第4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架棚规格,背实顶邦,放炮崩倒的支架要准时修复。 第5条 架棚支护工必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 施工前,要备齐支护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于临时支护的前探梁和处理冒顶的应急材料。 第7条 检查支架质量,严禁混用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金属支架,不得使用中间焊接的棚头,棚头与棚腿之间必需有防错位装置。 第8条 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常常敲帮问顶,用长柄工具准时处理危岩、活石。 第9条 支护前,应按中腰线检查巷道毛断面的规格质量,处理好不合格部位。 第10条 施工前,要掩护好风、水、电等管、线设施;施工设备要安放到规定地点。 (二)、责任追究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棚架工警告处分和经济惩罚;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 施工中使用以下支护材料及支架的: (一)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二)腐朽、劈裂、折断、过度弯曲的坑木。 (三)露筋、折断、缺损的混凝土棚。 (四)严峻锈蚀或变形的金属支架。 第12条 施工时,未根据作业规程规定采纳前探梁支护或其他临时支护形式,消失空顶作业的。其支护材料、构造形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13条 支护过程中,未对工作地点的电缆、风筒、风管、水管及机电设备妥当加以爱护,造成损坏的。 第14条 将棚腿架设在浮煤浮矸上的。 第15条 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未准时修复或更换。修复支架前,未先找掉危石、活矸,未做好临时支护的。 第16条 在倾斜巷道内架棚,没有肯定的迎山角,迎山角值不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不迎山有力,消失支架退山的。 第17条 架棚巷道支架之间未安设坚固的。工作面10米内未敷设防倒器或未实行其他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的措施的。 第18条 架棚后未对以下工程进展检查,不合格未准时进展处理的: (一)梁和柱腿接口处是否严密吻合; (二)混凝土支架是否按要求放置木垫板; (三)梁、腿接口处及棚腿两端至中线的距离; (四)腰线至棚梁及轨面的距离; (五)支架有无歪扭迈步,前倾后仰现象; (六)支架帮、顶是否按规定背紧、背牢。 第19条背帮背顶材料未紧贴围岩,消失松动或空帮空顶。顶部和两帮的背板应与巷道中线或腰线不平行,其数量和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梁腿接口处的两肩未加楔打紧,背板两头未超过梁(柱)中心的。 第20条底板是软岩(煤)时,未实行防止柱腿钻底的措施。在柱腿下加垫块时,其规格、材质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第21条 架设梯形金属棚时未遵守以下规定的: (一)严禁混用不同规格、型号的金属支架,棚腿无钢板底座的不得使用。 (二)严格按中、腰线施工,要做到高矮全都、两帮整齐。 (三)柱腿要靠紧梁上的挡块,不准打砸梁上焊接的扁钢或矿工钢挡块。 (四)梁、腿接口处不吻合时,应调整梁腿倾斜度和方向,严禁在缝口处打入木楔。 (五)按作业规程规定背帮背顶,并用木楔刹紧,前后棚之间,必需上紧拉钩和打上撑木。 (六)固定好前探梁及防倒器。 第22条 在井下加工梯形木棚时,未遵守以下规定的: (一)用量具精确度量棚梁和柱腿的尺寸。 (二)柱腿用料时,要将料的粗端在上,超长的坑木只准截去细端。 (三)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接口方式和规格量、画好勒口线,柱口和梁口的深度不得大于料径的1/4。 (四)用弯料时,必需保证料的弓背朝向巷道顶帮。 (一)混凝土支架接口处,要垫经防腐处理木板或可塑性材料。 (二)找正支架时,不准用大锤直接敲打支架;必需敲打时,应垫上木块等可塑性材料,爱护支架不被损坏。 (三)混凝土支架巷道一般应采纳预制水泥板背顶背帮,梁柱不准直接与顶、帮接触。 (四)在煤层和软岩巷道中,混凝土支架紧跟工作面时,必需实行防炮崩的加固措施,确保不崩倒、崩坏混凝土支架。 第23条 架设拱形棚未遵守以下规定的: (一)拱梁两端与柱腿搭接吻合后,可先在两侧各上一只卡缆,然后背紧帮、顶,再用中、腰线检查支架支护质量,合格后即可将卡缆上齐。卡缆拧紧扭矩不得小于150牛米。 (二)U型钢搭接处严禁使用单卡缆。其搭接长度、卡缆中心距均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误差不得超过10。 第24条 施工前,要备齐支护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于临时支护的前探梁和处理冒顶的应急材料。 第25条 未检查支架质量,混用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金属支架, 使用中间焊接的棚头,棚头与棚腿之间未有防错位装置的。 第26条 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不常常敲帮问顶,不用长柄工具准时处理危岩、活石的。 第27条 支护前,未按中腰线检查巷道毛断面的规格质量,未处理好不合格部位的。 第28条 上、下山架棚时,未停顿车辆运行。架棚地点下方有人行走或逗留,上山架棚地点下方未设好挡矸卡子的。 第29条 施工前,未掩护好风、水、电等管、线设施;施工设备未安放到规定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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