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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监控中心技术员对监控中心的技术治理工作负责,必需娴熟把握矿井安全专业学问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 第4条 负责编制本单位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打算,搞好业务培训,对监控系统操作治理进展技术指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条 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6条 副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工作。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和专项技术措施,并监视落实作业规程、技术措施治理的各个环节。 第8条 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重点把关。 第9条 负责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 第10条 负责本单位技术档案的治理工作。 第11条 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协作调查处理,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第12条 准时总结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技术治理的阅历。学新学问、推广新技术,准时升级监控系统。 第13条 工作中尽职尽职,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编制、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打算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消失无措施施工或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措施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损害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进展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 本单位技术档案治理工作混乱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监控中心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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