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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防范和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户单位是指在xx农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相关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办理存取款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单位账户的现金管理第四条 开户单位可以通过辖内营业网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从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第六条 经总行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第七条 经总行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可以通过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经总行核定的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拆迁、破产清算、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第八条 经总行审查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结算解缴业务,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该账户由非银行金融机构选定并由总行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无在其他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后签署审核意见。经总行和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取现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证券、期货、保证金等特定用途。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辖内营业网点收付现金。第三章 个人账户现金管理第十条 辖内营业网点必须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不得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存款账户,不得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经营性资金转入个人存款账户提供方便,并为其通过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第十一条 对于开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下列款项,允许转账至个人结算账户。(一)工资、奖金;(二)小额劳务报酬(如附有完税证明);(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四)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五)证券期货保证金;(六)买断工龄支出;(七)社会保障支出;(八)房屋拆迁;(九)其他合法款项。开户单位将(一)至(九)等项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应向受理营业网点提供相关的依据。第十二条 辖内营业网点按照规定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应直接转入房地产开发商、汽车销售商、就读学校等商品供应商的指定账户,不得为个人直接办理提取现金的业务。第四章 大额现金管理第十三条 本行实行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包括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台账、填写大额现金支取申请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并留当地人民银行备查。第十四条 辖内营业网点对一次性提取现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1 天以上以电话等方式预约。第十五条 辖内营业网点对单位和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取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柜台经办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审核后方可支付,并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第十六条 辖内营业网点对存款客户大额现金支取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审批标准及操作流程如下:(一)县城营业网点客户支现5万元(含)-20万元以下(含)直接由网点负责人审批;(二)县城营业网点客户支现20万元(不含)-30万元(含)先由网点负责人初审,再交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三)县城营业网点客户支现30万元以上(不含)先由网点负责人初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复审,再报总行分管领导审批。(四)乡镇营业网点客户支现5万元(含)-30万元以下(含)直接由网点负责人审批;(五)乡镇营业网点客户支现30万元以上(不含)先由网点负责人初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复审,再报总行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七条 辖内营业网点对存款客户大额资金汇划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审批标准及操作流程如下:(一)营业网点个人客户资金汇划金额在2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含)直接由网点负责人审批;(二)营业网点个人客户资金汇划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的先由网点负责人初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复审,再报总行分管领导审批。(三)营业网点单位客户资金汇划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的先由网点负责人初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复审,再报总行分管领导审批。第十八条 辖内营业网点对一次性提取现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除填制审批表外,还应填制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报备表并报送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第十九条 总行及辖内营业网点对登记备案的取款人的存取情况负有法律规定的保密责任。第五章 异常大额现金管理第二十条 所谓异常大额现金是指在柜台发生的下列现金支取活动:(一)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明显超过其实际需求;(二)开户单位提出的大额现金的时间出现异常变化;(三)开户单位连续几个工作日提取的大额现金出现异常变化;(四)辖内营业网点认为的其它异常大额支取情况(如突发性的集中提现等)。第二十一条 辖内各网点柜台人员要尽到应有的异常大额现金交易的关注责任,对柜台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活动,应及时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告,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查实,确认为异常现金交易后,连同有关资料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一步关注尚未结束异常大额现金交易的进行。第六章 库存限额管理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提升现金综合利用率的基础上,根据辖内各网点的经营环境、地理位置、网点业务量、现金流量等综合因素,合理核定各网点及柜员尾箱限额(见附件)。第二十三条 辖内乡镇网点柜员业务尾箱限额不超过10万元;县城网点柜员业务尾箱限额不超过20万元;ZK(总库)尾箱可参考网点库存限额上浮;自助设备限额每台不超过30万元;网点现金限额根据“网点现金限额=柜员业务尾箱限额+ZK尾箱限额+自助设备限额”核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农商银行制订、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日起施行。附件1:xx农商银行辖内网点尾箱限额表附件2:大额资金汇划、支取申请表附件3: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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