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4页
第2页 / 共14页
第3页 / 共14页
第4页 / 共14页
第5页 / 共14页
第6页 / 共14页
第7页 / 共14页
第8页 / 共14页
第9页 / 共14页
第10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附件7: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是指我行在办理基金代销业务时,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业务的稳健经营运作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第三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监控包括基金代销业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第二章风险种类第四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决策风险、操作风险、系统保障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服务风险。(一) 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是指决策部门体制不健全,权限不清,制度不严或决策者综合素质不高,信息不准确,甚至主观臆断,决策随意等原因而形成的风险。(二)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经办人员未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或者缺乏必要的业务知识或操作技能,在进行业务操作时非主观失误所导致的风险。(三) 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指系统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或通讯、电力中断等非正常情况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的风险。(四) 职业道德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基金销售过程中,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经办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操守,违规办理基金代销业务导致的风险。(五) 服务风险服务风险是指因服务质量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包括:业务处理时经办人员的操作不及时,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不满意银行服务而转托管到他行造成的无形经济损失。第三章风险控制的一般原则第五条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全面性及公平公正性、合法合规性的原则。(一) 有效性原则严格执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规范交易各操作环节,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保证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二) 审慎性原则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制度所带来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谨慎对待每一个操作环节,确保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正常进行。(三) 及时性原则借助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指标对开放式基金代销璁的整个过程实施追踪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对策,将风险化解于萌芽状态,以消除或降低风险损失。(四) 全面性原则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交易系统由总行、分行和营业网点三级组成,涉及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开销户、查询、转托管、客户资料更改等各项业务。风险控制涵盖了负责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个部门、岗位和环节。(五) 公平公正性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客户,认真办理每一笔业务,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六) 合法合规性原则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操作必须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我行有关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第四章风险防范措施第一节 业务管理风险防范第六条总行各部门和业务经办支行要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条线清晰,各环节岗位分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制约。第七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制定全行基金销售策略、基金产品和激励政策。(一)对于代销基金品种的决策,由个人金融部主管科室进行初审,经个人金融部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行领导审议,审议通过才能代销相应的基金品种。(二)审慎选择所销售的基金产品,对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关注,并定期形成基金产品评价报告备查。(三)需要根据客户特征、风险偏好、市场定位,制订必要的基金代销业务营销策略,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不单纯追求短期效益。第八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制度上科学、高效,包括建立完善的分析制约机制、权限管理监督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等。第九条 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及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措施等被动接受类业务做出规定。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各项业务要有原始记录,保持申请资料原始记录和系统记录一致,保证客户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每日交易情况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第十一条办理基金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银行结算账户应为投资者本人有效账户,正常情况下赎回资金不得划入非基金投资者的银行账户。第十二条 办理基金业务时,应及时告知客户风险评估和业务办理结果,在交易被拒绝或确认失败时主动通知投资人。第十三条 严格流程管理,不得越权办理或简化手续,不得因为熟人、亲戚、朋友而减少审核程序,不得接受投资者口头委托。第十四条 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第十五条 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确保基金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和高效性,保证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工作顺利进行。第十六条 严格对投资者身份识别,在办理基金业务时应确保申购资金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指定赎回资金银行账户为同一身份。第十七条 严格管理资金的划付,将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直接划入投资人开户时指定的同名银行账户。投资人申请赎回时要求变更指定银行账户的,销售机构应对申请变更人的有效身份进行核实,并记录申请变更人的基本信息及申请变更的时间、地点、账户信息。第十八条各业务环节岗位分离,重要岗位实行双人复核制,系统强制复核,加强对业务的控制。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九条除总行管理部门外,其他分支机构均不具有修改销售费率的功能。第二十条基金业务全部纳入稽核范围,由总行审计部组织实行,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监督,有效防范基金交易的各类风险。第二十一条重大决策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供相关部门及监管机关等核查。第二十二条接受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监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节 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第二十三条基金业务开户和销户(一)审核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是否齐全、无误。根据xx银行证券投资代销业务操作规程中开户部分对投资者提供材料的要求,审核投资者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全部符合才可以接受办理。(二)审核投资者按银行要求填写的表格是否规范、签名处是否本人签名。(三)开户信息核对。投资者要求开户时,经办人员在基金代销系统客户开户页面录入客户资料,基金代销系统自动与核心系统记录的客户资料进行核对,信息不一致的需先对客户资料进行修改维护。如基金代销系统中已有投资者数据,则告知投资者已经开户,不得重复办理。(四)办理基金账户销户手续时,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输入交易账号、投资者身份证号码,投资者输入密码,如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中尚有基金余额,系统将自动检查并拒绝操作。此时,经办人员应提示客户先办理基金清户手续,再办理基金账户销户。(五)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开销户业务的,由系统自动校验客户开户资料及基金账户保有份额情况,依据实际情况自动处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系统将提示客户先办理变更或对保有份额进行处置。第二十四条基金业务认购、申购(一)投资者填写认购、申购基金申请表,须由二人以上进行复核。(二)经办人员办理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时,系统首先自动确认投资者签约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如余额充足,在交易时段内则实时扣划投资者签约账户中等额资金,非交易时段则先登记该部分资金,待交易时段再予扣款。(三)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认购、申购业务的,由系统依照上一条规定自动处理。第二十五条基金业务赎回(一)投资者赎回基金时,经办人员须审核赎回份额是否符合规定,如超过基金公司规定限额,须告知投资者按大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投资者赎回基金时,系统自动复核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是否有足够的基金余额。(三)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赎回业务的,由系统自动处理。如遇大额赎回,将依据基金公司规定并根据投资者自行设定的处理方式取消或顺延赎回申请。第二十六条基金清算业务(一)总行清算中心设专人与基金公司就清算数据、资金往来进行对账,并与基金公司保持有效的专人联络,及时互通信息,保证资金划拨的准确性与实效性。(二)我行作为基金代销机构,在基金买卖清算中不垫付资金。如出现清算数据与资金不一致的情况,我行在查明原因补足款项前将暂停资金支付及划拨。第三节 系统风险监控建设第二十七条基金代销系统主要包括前台业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以及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我行将加强系统对风险监督控制的能力,实现对系统的开发、编程、推广、应用等全过程的控制。第二十八条系统安全运行要求(一)信息技术部配备专人负责系统的安全维护及正常运行。(二) 对通讯异常、系统异常和数据恢复等情况,应制定一套完整的应急方案,建立完备的故障恢复制度。第二十九条基金代销系统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保障基金投资者资金流动的安全性。第三十条基金代销系统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防止基金销售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十一条基金代销系统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第三十二条基金代销系统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关注)、监督和投诉机制。第三十三条基金代销系统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第三十四条基金代销系统对于关键的支持系统组成部分有专门的备份措施,系统升级时要求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进行联网测试。第三十五条基金代销系统应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对系统升级、网络访问、数据库存取、用户密码修改等重要操作要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日志文件。第三十六条基金代销系统数据逐日备份并在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者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 年。第三十七条基金投资者身份、交易明细等敏感数据在公网的传输应当进行可靠加密,基金投资者交易密码不得以明文方式存储和传输。第三十八条基金代销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为基金投资者以及基金销售人员提供投资资讯的功能。采用多种方式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信息,要有合法来源,同时向基金投资者揭示信息来源和发布时间。第三十九条基金代销业务系统应当具备对基金交易账户以及基金投资者信息进行管理的功能,包括开户、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者信息查询、基金投资者信息修改、销户、密码管理、账户冻结申请、账户解冻申请等。第四十条基金代销系统应检查基金投资者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如果不匹配,应当具有要求基金投资者进行确认,并记录基金投资者确认信息的功能。第四十一条由基金代销后台管理系统对前台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支持和集中管理,后台管理系统功能限制在基金代销机构内部使用。第四十二条基金代销后台管理系统记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对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考核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第四十三条基金代销后台管理系统至少每日对所涉及的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对账,并记录对账作业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做出报警并记录实际解决方式。第四节 其他第四十四条异常交易监控(一)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后至赎回款项到账前更改银行账户的,系统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