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9页
第2页 / 共9页
第3页 / 共9页
第4页 / 共9页
第5页 / 共9页
第6页 / 共9页
第7页 / 共9页
第8页 / 共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主持人 姚学谦 :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2005 年 2 月 8 日 9 时许原告李迅(男, 42 岁,职业时空杂志社记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实名举报京华时报社和金日咖啡集团在丰台桥南欧尚市场前举行 “买咖啡赠轿车” 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日下午 2 时许,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 据原告的举报到现场进行检查,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门前正在举办“看京华时报, 买金日洋参,做金日常客,中汽车大奖”活动。被告认为该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当即责令 停止该活动。当日 15 时许,被告将查处情况告知原告。原告要求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 奖金。 08:56:57主持人 姚学谦 :经被告调查,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是京华时报,赞助商是厦门金日制药有 限公司。 被告在初步调查中得知, 因京华时报刊登 “看京华时报, 买金日洋参, 中汽车大奖” 广告,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开展上述活动, 海淀工商分局于 2005年 1月 10日以 涉嫌不正当竞争对上述两单位立案调查。 故被告未立案, 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海淀工商分局并 案处理。 08:57:54 主持人 姚学谦 :原告认为,其要求被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的请求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的规定。但 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 也未支付举报奖金, 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 原告反馈查处结果, 支付举报奖金。 08:58:40 主持人 姚学谦 :担任今天庭审的法官是审 判长王凤琴和审判员崔秀春、 阎雪莲。书记员是白云龙 09:00:33 主持人 姚学谦 :王凤琴, 女, 41 岁,大学文化,历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审判长。自 1990 年起从事行政审判工作,所处理的行政案件无一改判和发回重审,受到广泛好评,曾 被评为优秀法官。 09:00:54 书记员 :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所有案件的当事人,旁听人员 应遵守如下法庭纪律 09:02:49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二、未经法庭许可不得 发言提问。三、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不准实 施其他妨害诉讼法的行为。四、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记录。五、所有案件的当事 人旁听人员关闭通讯工具。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妨害诉讼的行为,审判长有权予以警告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法院院长许可,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 求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 : 请坐。报告审判 长,各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 09:04:22 审判长 :现在开庭,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 审理原告李迅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诉讼一案。09:06:18 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09:06:43 原告李迅 :原告李迅,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 42 岁,文化程度:研究生,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业时空杂志社记者,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向阳街。 09:09:40 委托代理人 王敬波,性别:女,年龄: 30 岁,民 族: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交大家园 XXXX 室。(委托 代理权限见附卷委托书)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 360 号。 法定代表人张风平,职务局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张国青,性别:男,年龄:41 岁,职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崔永军,性别:男,年 龄: 38 岁,职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法制科科长。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原告 :没有。被告 :没有审判长 :本案由审判员王凤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阎雪莲,审判员崔秀春组成合议庭, 白云龙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在开庭前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是否收到?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收到,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 :收到,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进行审查,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责任。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反馈查处结果; 2、判令被告按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举报奖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 2005 年 2月 8 日 9 时许,原告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实名举报京华时报社和金日咖啡集团在丰台桥南欧尚市场前举行 “买咖啡赠轿车” 有奖销售活动, 此行 为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日下午 2 时许,原告又一次打电话给丰台工商分局, 分局让我直接同丰台工商所联系, 原告立即向丰台工商所反映此事, 丰台工商所下午 3 时半 向原告告知,已查封了此活动原告向工商所提出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原告,并告之联系方式。2 月下旬, 原告写信给丰台工商分局办公室、 法制科, 要求反馈查处结果, 并支付举报奖金, 后又和该局办公室、法制科通了电话,他们都称收到了此信原告 : 时至今日,被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也未支付奖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立案之日起 60 日 不答复即属行政不作为。 本诉讼是促进行政机关政务公开, 依法行政。 请人民法院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审判长 : 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代理人 :我局于 2005 年 4月 27 日接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转来的原告李迅诉我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起诉状(副本)一份,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1、原告举报京华时报和金日咖啡集团在北京欧尚市场前进行有奖销售活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 ,请求工商部门予 以查处。 该行为与原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财政部罚没款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及北京市 实施V罚没款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均未强制性规定应给予举报人奖 励,因此,对举投人酌情发放奖金不是工商部门的法定义务,不能成为被诉的事由二、工商 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涉嫌的违法行为正在调查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被告代理人 :2005 年 2 月 8 日下午我局接到原告举报电话,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北京欧尚超市有限 公司丰台店进行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原告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检查, 对现场进行由于京拍照并填写巡查记录 现场为京华时报社和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活动,华时报社和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未在现场, 于是执法人员通知北京欧尚超市有限 公司丰台店负责人暂停巨奖销售活动,春节后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 2 月 8 日下午 3 时 30 分,我局将检查情况告知原告。原告表示满意。春节过后,我局于 2 月 17 日找到北京欧尚 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调查了解情况, 部门经理刘爽受委托接受调查, 执法人员作询问笔录随 后在工作中得知海淀工商分局已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 我局不再履行立案手续 为配合海淀 工商分局的查处工作, 3 月 28 日我局找到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李靖进 行调查,执法人员作询问笔录,并于 4月 6 日将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海淀工商分局在此期间, 原告曾向我局询问查处情况, 我局在电话中告知原告我局配合海淀工商分局正在调查, 因海 淀工商分局未最终结案, 未能告知原告最终结果三、 原告的举报不具备奖励条件。 按照市工 商局的内部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条件主要包括:举报经查证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 且行政处罚己生效; 奖励标准按照罚没金额入库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原告向我局举报的 内容我局没有立案, 海淀工商分局也没有结案, 不具备奖励条件; 原告举报内容不完全属实, 举报时间亦在海淀工商分局立案之后四、原告称“行政机关立案之日起60 日不答复即属行政不作为”于法无据,我局根据具体情况未予立案亦无从计算“立案之日起60 日”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我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 根据中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第 5 条、第 32 条 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 将承担败诉责任 被告代理人 : 首先出示“ 12315”举报登记表 原告 :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我有异议,被告登记表上的登 记的时间与我举报的时间不一致 审判长 : 被告继续出示巡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代理人 : 2月 8 日下午原告也曾经向丰台工商所打过电话,当时记录了一个下午的时 间, 这个时间确实是在 2005年 5 月 8日, 不存在其他问题, 第二份巡查记录以及现场照片, 我局接到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检查, 根据第二页巡查记录, 内容是当时的情况欧尚超市门前当 时无法确定人员是谁, 检查的是欧尚超市。 当时工作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有奖销售活动。 下 面是现场照片,当时有今日公司人员核对,是与当时的现场一致的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有意义?原告: 有异议,我是 5月 7 日在欧尚超市转出来后,在门口清楚的看到了“买咖啡、送轿 车”。现在被告提出买今日洋参送轿车,我诉状中说的是买咖啡送轿车。审判长 : 你当时举报的违法主体是谁?原告 : 是金日集团,但当时是买咖啡送轿车,现在是买金日洋参送轿车审判长 : 你是否认可是同一活动?原告 : 基本认可是同一活动 审判长 : 被告方你们是否认可原告举报的与你们查处的是同 一活动? 被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基本是同一活动,但是可以证明原告举报的不属实。通过我们的调 查就是金日医药集团不存在金日咖啡。如果原告举报金日咖啡的话,这个事实是不存在的。 如果举报有在欧尚门前有有奖销售活动我们是没有异议审判长 :被告将巡查情况是否将你回馈原告:我当时上午打的电话,下午的事后我又打了电话询问情况。当时他们留下了我的电 话,下午 3:00 来电话,问我哪里举报活动,我告诉他们是京华时报和金日在搞活动。下午 3:50 丰台分局向我告知现场已经查封。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 :欧尚超市提供的证明以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目的是丰台工商分局是我 们对活动展开调查,证明行为人不是欧尚丰台店审判长 :对于被告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原告:没有异议。审判长 :被告继续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 :2005 年 2 月 17 日对欧尚超市刘爽的询 问笔录 被告代理人 : 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判长 : 原告对于被告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原告:没有异议。审判长 :继续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 :2005 年 3 月 28 日对金日公司李靖的询问 笔录。 审判长 : 原告对于被告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原告:没有异议。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