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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工程ppp项目协调和争议的解决方案第1条项目协调委员会1.1项目协调委员会本协议生效日后三十天之内,双方应成立一个由三名乙方代表和三名甲方代表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其中乙方代表2人由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股东委派,1人由项目公司政府方股东委派。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1.2协调事项项目协调委员会应负责按照第33.1条的约定解决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引起的终止履行有关的争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方面的计划和程序;(2)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3)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4)为解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任命财务专家和专家小组;(5)其他双方同意的事项。第三十三条争议的解决33.1协商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项目协调委员会在二十天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第33.2条的规定。33.2争议解决如果争议未能根据第33.1条解决,双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33.3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法院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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