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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用工难问题的对策和建议随着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推进,启动环东海域轻工电子工业集中区建设,火炬(翔安)产业区、同安工业集中区、集美机械工业集中区、软件产业基地、出口加工区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引进企业750多家,用工需求量急骤增加。2007年上半年我市173家重点工业企业中有81家缺工,总计缺工2万余人。用工难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企业发展的瓶颈,直接影响着厦门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一、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厦门市现有各种成份的企业63996家,其中:工业企业9903家;商业企业20502家;其他企业33591家。2006年底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从业人员人数114万人。据“十一五”规划预测,到2010年我市用工需求达162万,需新增从业人数50万左右,而同期我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5.5万人,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5万人,劳动力缺口为29万。二、企业用工难的主要症结:企业用工难主要包括招工难和留人难两个方面。其原因主要是:(一)、企业用工需求量急骤增加,劳动力数量相对减少是造成企业“用工荒”的客观因素。1、新增企业和现有企业扩大规模,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就业岗位的增加与劳动力增长不成正比。2、区域竞争激烈,周边地区也在“抢工”,许多原本在我市务工的外来人员,如今在“老家”也能实现就业,纷纷“打道回府”,造成了劳动力的大量回流。3、我市的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现有的工业企业大都集中在电子、服装、食品等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即使有部分高新技术的行业也基本上是组装加工式的。4、企业技术升级,对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的要求相应提高,技术工人严重短缺。5、部分劳动力的“眼高手低”加剧了企业用工难的矛盾。老一辈员工能吃苦耐劳,更愿意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增加收入,新一代员工多数出生于后80年代,除了注重待遇外,也关注生活享受,往往排斥加班加点;同时,本市一些失地农民和上岸渔民以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等为借口而不愿就业。(二)、企业劳资关系不协调,无法满足员工日益增长的需求是造成企业“用工荒”的内在因素。许多企业存在着:同工不同酬,劳动关系失范;同工不同时,劳动强度大;同工不同权,社会保障缺位;员工管理不科学,劳动保护缺失;生活环境差,设施配套滞后;没有企业文化,无法凝聚人心等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部分企业为规避责任,大量清理企业用工的做法,极大伤害了员工的利益,加剧了劳资双方的矛盾。(三)政府的政策导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等的不完善是加剧是造成企业“用工荒”的重要因素。1、最低工资标准的误导。我市200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同口径)远低于广东、江苏和浙江的部分城市,导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远远低于这些城市,在19个大中城市中排名第九,用工的流向自然向排名靠前的城市转移。而我市内部也有“剪刀差”,即思明、湖里和海沧750元,同安、翔安和集美700元,进一步加剧了同安、翔安和集美的“用工难”。2、对产业引导缺乏有效的调控。调查发现:世界500强企业在厦门设立的67个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企业基本不缺工。在我市工业企业中绝大部多数还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特别是近年来,我市对标准厂房引进的项目未设置“门槛”,很多引进的是简单的加工企业,用工需求量大,这类企业的用工更是“难上加难”。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就业相关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厦门市、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全国其它14个副省级城市相比,存在着级别低、编制少等问题。虽然在带领企业外出招工、举办各类就业招聘会、校企对接会、与劳动力输出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就如何进一步向外拓展引进劳动力渠道,如何对企业用工进行有效指导等方面亟待加强。目前虽然建立了市、区、镇、村四级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体系,但镇、村农村就业协管员的作用发挥不明显。4、基础设施配套跟不上。由于岛外交通、食宿、娱乐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历史性的“欠帐”难以在短时间“偿还”,加上现行市对区的财政投资体制,岛外的区无法短时间靠自身力量来投入解决,普遍存在着员工不愿意“出岛打工”的现象。5、市场就业机制还未形成。我市经批准成立的合法职业介绍机构只有63家,正常经营的不到四分之一,效益较好更是凤毛麟角,在调查中发现有一家民营人才服务公司,今年已为企业招了5万多职工,大大超过享受财政补助的单位和国有企业。但是政府对这类非公的职业介绍机构重视不够,缺乏有效支持,任其自生自灭,对非法中介打击力度也不够。三、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的建议: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实现新一轮大跨越的发展目标,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提高政府的管理监督水平。挖潜和培育劳动力资源,努力营造优化用工和生活环境,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严格用工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当今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解决企业用工难的重要措施。(一)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1、加强对企业用工的宏观调控。强化产业规划和政策导向,制定我市产业发展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一要从源头抓起,对所下达的招商引资指标,要有质量要求,适度提高其准入“门槛”,鼓励引进财富500强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企业入户厦门;二要出台相关政策,对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的“夕阳”产业要允许并鼓励其向内地转移;三要用订单式的专用厂房取代通用标准厂房,并对岛内的老厂房进行改造;四要克服本位主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2、制定并及时发布合理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建议2008年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提高到每月900元,并在7月前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跟踪,及时调整。3、充分挖潜和培育劳动力资源。对尚未就业的富余劳动力,采取政府出资免费培训的方式,鼓励企业、各类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劳务派遣组织等各类职业培训实体,按照定点办学机构要求,积极参与培训,构建培训网络体系,提高劳动力整体素质。建议政府制定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到企业发挥聪明才干的鼓励措施,将每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安置纳入人事部门的用人计划,防止人力资源的流失与浪费。(二)、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4、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和国家、省劳动部门的要求,参照其它副省级城市的做法,加强市、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就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展引进劳动力渠道,在劳动力输出比较多的省市建立区域外的劳务机构,探索运行的长效机制。支持省外劳务输出单位在我市设立劳务管理机构。加强与外省市构建用工信息发布网络。在对外招工、用工宣传和信息发布时,要注重宣传我市的用工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特别是宣传我市关心外来员工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发挥好市、区、镇、村四级就业服务体系的作用,充分调动农村就业协管员的积极性。5、努力营造优化用工环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多为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继续保持“最受农民工欢迎十大城市”称号的殊荣,继续办好“打工节”,使之成为吸引外来员工来厦务工的一大“亮点”。6、优化员工生活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尽快为员工提供“吃、住、行、乐”等方面的便利,对现有的各类产业园区应抓紧“职工活动中心”、幼儿园、小学等配套设施建设,让员工业余休息时间有一个学习活动的场所,丰富员工的生活。今后对拟新建的工业园区应将职工活动场所,包括公园、学校、医疗、电讯、公交车站等配套设施纳入规划,同步或超前建设,改变岛外多年来存在配套设施滞后的局面。7、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充分发挥各种所有制企业在人才、劳动力中介市场化的资源配制作用。政府的公共平台应当为他们所共享,在政府发展对外劳务协作关系时应当吸收他们参与;要吸引各种所有制的人才、劳动力中介机构来厦门设立企业或拓展业务,为厦门的企业“招兵买马”;出台相关政策,奖励组织输入外地劳务人员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中介。(三)进一步理顺劳资关系,加强政府的执法力度。8、深入开展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咨询和法律救助活动。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契机,增强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维权意识。9、强化社会用工监督。建立“公众信息员”定期调查披露制度,对企业的劳动环境、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社会责任等公众信息进行定期调查和披露。督促有条件的企业尽早建立企业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政府部门出台的建筑工程用工缴交押金的制度是防止施工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有效办法,值得在其它行业借鉴推广。10、加大行政执法综合整治力度。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每年至少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劳动用工、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维权保障等方面的联合执法检查。要经常性地深入各企业检查,对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依法给予纠正或处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工会组织要依法、及时、公开办理好劳动争议案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市委常委、妇委会主任、同安区医卫支部 程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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