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8页
第2页 / 共18页
第3页 / 共18页
第4页 / 共18页
第5页 / 共18页
第6页 / 共18页
第7页 / 共18页
第8页 / 共18页
第9页 / 共18页
第10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比选文件采购 人: 二 年 月第一章 报价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采购人名称: 地址: 2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3采购范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包括: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结算数量、设备数量、材料数量及单价;审核取费;到项目所在地(仅限于广州)与申报方对数;出具审核报告(需提交委托人一份电子版及伍份纸质版)。4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5报价人资格要求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2、持有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诚信档案A类IC卡。3、2012年以来未受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或暂停业务的处分和处罚。6报价书份数报价文件:书面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按要求密封;7报价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报价文件递交单位: 报价文件递交地点: 报价截止时间:201*年*月*日下午16:00书面报价文件应于报价截止时间以前送达指定地点,一切迟到的报价文件都将被拒绝并原封退回。由采购人组织开评标工作,报价人不参加开标会议。一、采购文件1 采购文件的解释报价单位在接到采购文件后,若有问题需澄清,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答复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送给所有获得采购文件的报价单位。2 费用2.1 各报价人报送下浮率(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标准下浮)。2.2 费用结算:咨询项目金额=最高收费标准(1-成交人相应的下浮率)。2.3 采购人按次支付咨询费用。3 造价咨询范围及服务内容3.1 造价咨询范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3.2 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结算数量、设备数量、材料数量及单价;审核取费;到项目所在地与申报方对数;出具审核报告(需提交委托人一份电子版及伍份纸质版);上门收送资料等服务。二、报价文件的编制1 报价文件应包括:咨询服务报价;商务标书: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书、机构组织结构及资格信息、公司简介、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拟投入本项目任职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证明、报价人工程咨询服务业绩等内容;技术标书:咨询服务方案等内容;格式详见“第三章 报价文件”。2 报价2.1 报价包含委托项目咨询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2.2各报价人报送下浮率(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标准下浮)。3 报价文件有效期:报价文件有效期为报价截止日期后90天。4 报价文件的份数和签署4.1 报价单位应编制报价文件包括报价书、技术标书、商务标书,“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并标明“正本”和“副本”。如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4.2 报价文件正本与副本必须打印清晰,装订成册。报价文件正、副本应由报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4.3 全套报价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必须修改,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报价文件的密封1 报价单位应将报价文件正副本统一密封。包封应写明项目名称、报价人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外层包封没有加盖公章或破损严重,采购单位将拒收该报价文件。2 如发生特殊情况,需延长报价截止时间,采购单位将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通知所有取得采购文件的报价单位。在上述情况下,采购单位与报价单位在报价截止期前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报价截止时间。3 报价单位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报价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四、开标、评标由采购人组织评议程序,报价人无需参与开标过程。五、定标与合同1 定标由采购人组织评议委员会对报价人的报价、商务和技术进行比较、综合评议,确定成交人。2 合同2.1 采购人参照本文件第二章合同格式与成交人签订合同。2.2 中标人应明确本次采购所列出的和隐含的全部风险、责任和义务。在合同执行中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补偿。第二章 合同格式编号:建设工程管理及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2项目所在地:广东省3服务类别: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工程资料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审核或编制造价,出具相关报告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贰份,乙方贰份。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至本项目招标完成期间,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审价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以便于咨询人的核对工作。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2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当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之日起无五个工作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应先取得委托人同意,且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咨询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九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