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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第四条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工商局核定的为准)。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 50万元人民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111111111111111111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XXX:认缴的出资额为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缴纳出资期限:自本章程签订之日起20年,出资方式:货币。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第十五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十七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 股东决定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 年 月 日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类型: (自然人独资)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 年内缴足。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认缴方式、认缴额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方式、认缴额及认缴时间如下: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认缴方式: 认缴额:人民币 万元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 任免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9) 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第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向股东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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