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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程序(征求意见稿)一、 申报与受理第一条 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3申请单位简介;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6实验室有关资料;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9曾经完成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第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可向卫生厅受理大厅索取或从卫生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dwst.gov.cn)。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第三条 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第四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由资料接收人和呈递人双方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资料接收单签字,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第五条 受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复核人签字。 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单位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交技术评估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受理通知书应加盖受理单位公章。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单位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并加盖公章。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第六条 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的3日内,将申请资料(复印件)及受理通知书转送卫生厅指定的技术评估单位。二、 技术评估第七条 技术评估包括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考核,并完成技术评估报告。第八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与申请单位联系,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第九条 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23天。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考核所需考核样品、有关资料和表格。现场考核盲样应经过实验室比对或人员比对,或采用标准物质。现场考核盲样数量按照实际测定加一的原则配备,保密封样,于考核前交接给专家组长。第十条 现场考核专家组由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由卫生厅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卫生厅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对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技术上负总责。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在现场考核前2日将专家组人员组成情况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对专家组成员有异议,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技术评估单位应安排1名工作人员具体承担考核专家组与申请单位有关现场考核的联络工作,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考核的组织工作。第十一条 考核专家组应按照审定标准,依据现场考核计划,对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考核。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支持。第十二条 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一)模拟评价试题、考核样品的交接。考核组到达申请单位后,及时与申请单位进行考核样品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模拟试题的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二)召开现场考核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技术评估单位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1介绍考核专家组成员和分工;2宣布现场考核日程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3申请单位负责人报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4申请单位介绍资质审定准备工作情况。(三)书面考试。考试方式为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参加书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申请人数的80%,管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分别答卷。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四)模拟评价。申请单位组织评价人员写出模拟评价报告。模拟评价报告应在48小时内提交。(五)考核样品。申请单位应组织检验检测人员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48小时内提交检测报告。(六)口试。由考核组从参加书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抽取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口试。(七)资料审查。由考核专家按照分工分别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进行记录: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资格证明;2职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3原始记录及检测(监测)报告;4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 5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6现场考核应审查的其他资料。(八)实验室考核内容。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3实验室环境及警示标识设置;4样品保管;5人员操作技能;6现场考核专家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九)召开现场考核专家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和技术评估单位工作人员。会议由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1现场考核专家分别报告书面考试、资料审查、实验室考核、样品分析等结果,提出评估意见;2填写现场考核表; 3起草技术评估报告;4按照审定标准给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和“建议不通过”。评估报告必须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5.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整改”的,专家组应当现场确定整改时限、是否需要再次进行现场审核。现场整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十)召开现场考核反馈意见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考核专家组成员、技术评估单位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考核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1考核专家组组长宣读技术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2考核专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第十三条 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的,技术评估单位应在结束现场考核之日起5日内将考核原始记录、技术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移交受理单位。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整改”的,技术评估单位应当督促申请单位及时整改;需要现场复核的,及时联系申请单位,确定复核时间和组织复核。现场复核专家从原审核专家组中抽选。现场复核结束后,评估单位应及时将考核原始记录、初步技术评估报告、复核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移交受理单位。三、 报批和批准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应当在2日内完成对技术评估单位移交的资料审核并上报卫生厅。第十五条 卫生厅在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卫生厅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在接到卫生厅批复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证书印制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凭“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受理单位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领取证书时,申请单位应将“申请受理通知书”交回受理单位,并在资质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第十八条 对于未通过卫生厅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卫生厅的批复意见之日起10日内,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卫生厅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受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未通过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1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四、其 他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的,应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期间,应暂停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受理单位申请续展。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审定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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