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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明确了!汇算清缴用得着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四项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两种情形保险保障基金不允许税前扣除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按规定提取未到期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农业保险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据实扣除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规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是指各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规定比例,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确定的计提比例。保险赔款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当年税前扣除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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