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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管理,建立良好竞赛环境,促进青少年运动员有序流动,加快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推进“健康重庆”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运动员注册应本着自愿、公开、有序的原则进行。第三条 未注册运动员不能参与市体育局组织的各类青少年竞赛、培训、评优等活动。第四条 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以下简称青少处)负责全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各市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项目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无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运动员,其注册管理工作由青少处负责。各区县体育部门负责属地青少年运动员(市级体校除外)注册管理工作。第二章 注册时间、范围及有效期第五条 注册时间(一)市四运会运动员注册时间:按本办法要求,运动员必须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册,2011年12月为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公示和确认期;(二)其他运动员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3月20日。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以下称自然升学),且符合注册变更条件的运动员可在当年9月30日前按本办法的要求完成注册手续。运动员未变更注册单位之前只能代表原注册单位参赛。第六条 注册范围 (一)全市各级体校及其训练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运动员;(二)参加市体育局(含市体育、教育部门共同举办,以体育部门为主)主办的各类青少年体育竞赛的运动员。第七条 注册有效期:在办理运动员注册手续前,运动员在训单位应与运动员或未成年运动员的监护人签订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双方责权利及协议起、止日期,此日期为该运动员注册有效期。以2年举办一次市运会为周期,注册有效期不超过24个月,协议书未明确注册有效期的,该运动员注册有效期按12个月认定。注册单位与运动员(或运动员法定监护人)在有效期内签订新协议书的,该运动员注册有效期按新协议书重新计算。第三章 首次注册第八条 首次注册是指运动员第一次在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注册第九条 首次注册的程序(一)注册单位按要求准备注册资料;(二)注册单位持注册资料到区县体育部门进行初审;(三)区县体育部门初审合格并盖章确认后,持注册资料到相关注册管理部门审核;(四)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为运动员办理注册IC卡;(五)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将重庆市XX项目运动员汇总表(以下简称项目运动员汇总表)报青少处备案。第十条 注册单位必备资料(一)注册单位与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的协议书一式四份,由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注册单位、区县体育部门、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各执一份;(二)填写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由注册单位、区县体育部门、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各执一份;(三)填写重庆市XX区(县)注册运动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注册运动员汇总表)报区县体育部门;(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运动员在本区县学校就读的学籍证明(含班级、学籍号);(六)注册登记表、注册运动员汇总表的电子文档。第十一条 注册登记表、注册运动员汇总表由市体育局统一规范格式和内容,协议书由各单位与运动员(或运动员法定监护人)商议后签订书面协议。第十二条 年满16周岁运动员,其协议书及注册登记表须由本人签字,并加盖指纹印。未满16周岁运动员,其协议书及登记表须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加盖指纹印。第十三条 注册IC卡是运动员注册、参赛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注册单位和参赛资格。注册IC卡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注册单位必须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为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如未到规定注册时间,可将该协议书报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协议书将自动失效。第十五条 在我市首次办理注册手续的外地运动员,须具有本市第二代身份证或具有代表我市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的资格。第十六条 一个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注册。注册时,如运动员代表资格出现争议,则以本办法相关规定和该运动员与其所代表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作为判定依据。第十七条 注册运动员需交纳注册成本费(含IC卡制作费)15元/人。第四章 注册确认第十八条 注册确认是指已注册的运动员在不变更注册单位的情况下,须在下一年度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确认手续。第十九条 运动员变更姓名可由注册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新的二代身份证,经相关注册管理部门初审并报青少处审核、修改后,该运动员方可使用新名字参赛,运动员需重新办理注册IC卡。第二十条 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确认手续的运动员,不能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各类青少年体育比赛。第五章 重新注册第二十一条 重新注册是指协议期满运动员或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确认手续运动员,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重新注册按注册确认程序办理,协议期满不变更注册单位的运动员需提供新签订的协议书;需变更注册单位的运动员,按注册变更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两年以上未办理注册确认的运动员,须备两张当年的两寸免冠照片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并按首次注册的交费。第六章 注册变更第二十四条 注册变更是指运动员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变更注册单位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注册有效期已过,运动员需变更注册单位的,由新单位持以下资料到相关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手续。(一) 与原注册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二) 运动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 新填写的注册登记表及原注册IC卡;(四) 与新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五) 现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含班级和学籍号);(六) 本办法要求的其它资料。第二十六条 注册有效期内,运动员需变更注册单位的,由新单位持以下资料到相关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手续:(一) 新单位与原注册单位签订的交流协议书;(二) 新单位与运动员签订的协议书;(三) 运动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四) 新填写的注册登记表及原注册IC卡;(五) 运动员现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含班级和学籍号);(六) 本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七条 一般区县体校输送到重点区县体校的运动员应办理注册变更手续,该运动员属于首次注册的由重点区县体校办理首次注册手续,但需注明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该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区县参加市级比赛,属于此类情况的运动员身份证必须是原输送区县的。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变更注册单位满24个月,方可再次变更注册单位。第七章转项第二十九条转项是指已注册运动员由原注册运动项目转换为其它运动项目的行为。第三十条注册运动员可在下一年度注册时间段内申请转项。申请转项时,运动员应持上一年度注册的相关资料到新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办理转项手续,否则应按照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转项手续的运动员只能参加原注册项目比赛。第三十一条 转项运动员在办理转项手续满24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转项手续。第八章 网络注册第三十二条 网络注册是指按本办法和“重庆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软件”的内容和要求完成首次注册、注册确认、重新注册、变更注册、转项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 网络注册采集身份证、指纹、照片的程序及要求。(一)区县体育部门或注册单位通过身份证读卡器、指纹仪、摄像头现场采集运动员的二代身份证、指纹、照片等信息,反复验证无误后提交;(二)相关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对本项目运动员数据进行审核;(三)采集运动员照片应为蓝色背景,照片模糊不予注册; (四)指纹采集时先采集左手中指,再采集左手无名指,采集时必须将手指平铺于指纹仪感应面,确保指纹清晰、有效;(五)采集的运动员二代身份证、指纹、照片因不清晰、不准确而无法识别的将不能参赛,已参加比赛的将取消已取得的比赛成绩,并进行处罚。第九章 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运动员在首次注册、注册确认、注册变更或转项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单位或个人须以正式书面形式(附相关依据)向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2011年2012年注册工作中,对争议运动员归属权的认定办法如下:(一)市体育局训练单位的运动员只能代表原输送区县注册;(二)运动员学籍所在学校(区县)为运动员首次注册单位(区县),非自然升学变更就读学校的运动员只能代表原学籍所在学校(区县)注册。第三十五条 每年区县体育局须报注册运动员汇总表、重庆市XX区(县)注册单位汇总表至青少处,报项目运动员汇总表至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 区县体育部门及注册单位应对运动员的代表资格进行严格自查,准确无误后再向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第三十七条 运动员办理注册所提供的材料(含协议书)必须真实、有效。注册证、参赛证、协议书不得涂改、伪造,否则视为无效。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注册手续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同意,一律不得代表其他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及解放军体工队参加任何体育竞赛;不得擅自交流和输送运动员到其他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及解放军体工队。第三十九条 出现教练员私自向市外输送运动员或运动员私自联系到其它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及解放军体工队的,属地体育行政部门要立即以书面形式报青少处,否则将负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凡不支持、不服从选调运动员组建重庆市各运动项目代表队的单位、教练员、运动员将受到处罚。 第十章 处罚第四十一条 凡违犯本办法的体育部门、注册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对区县体育部门、注册单位的处罚。1、通报批评;2、取消当年优秀运动员输送奖励(奖励已兑现的,取消下一年度的输送奖励)和其它奖励;3、取消当年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4、取消创建各级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市重点区县体校的资格;5、取消参加该项目比赛的资格12年。(二)对注册运动员的处罚1、通报批评;2、取消该运动员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各类青少年竞赛和训练营的资格12年,情节严重的将终身取消参加资格;临时3、取消该运动员当年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4、取消该运动员享受市体育局给予的优惠政策及其他奖励的资格1-2年。(三)对教练员的处罚1、通报批评;2、取消该教练员带队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比赛的资格1-3年,情节严重的将终身取消执教和带队参赛的资格;3、取消该教练员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优秀教练员”评选资格1-3年;4、取消该教练员应获得的市体育局给予的其他奖励。第四十二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失去注册资格。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协议书注册代表单位名称:乙方姓名及基本情况(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运动员资料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资料姓名性别二代居民身份证号所在单位从事运动项目或职业协议内容一、协议的起止日期1、协议期限 年月2、具体时间:从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二、双方权利与义务(注:甲、乙双方需明确各自在训练、比赛、文化教育、运动损伤中应承当的责任和义务)三、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四、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五、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1份,属地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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