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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正确处置各类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四条根据药品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能或已经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将突发事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重大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事件。 二级:较大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市或县(区)辖区内范围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一人重伤、或者五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三级:一般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一人以上、五人以下轻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药品安全事件。 第五条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包括收集、分析和综合有关药品安全检测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长兼任。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督导和后勤保障三个工作组。 (一)综合组:以市场监督处人员为主,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监察室人员参加,市场监督处处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动和配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撰写总结报告;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或发布有关情况。 (二)督导组:以稽查局人员为主,市场监督处、药品注册处、安全监管处、医疗器械处、药品不良反应中心人员参加,稽查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深入现场,调查取证、收集突发事件第一手信息资料,根据事件的势态,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提出相关的措施建议,根据领导小组决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 (三)后勤保障组:由财务装备处为主、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参加。财务装备处处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经费保障、车辆调度等后勤服务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突发事件的报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突发事件的义务。 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由药品行政监督、技术监督、社会监督共同组成的举报投诉和信息报告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检机构在获悉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时,应立即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需在2小时内上报,不得隐瞒、缓报和谎报。 第十二条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辖区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或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情况调查、分析和汇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至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第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势态,应急报告分为初次报告、动态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数、潜在影响、发展趋势分析、拟采取的措施等。 动态报告内容: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告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以及采取的应对或处理措施。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因果分析和应对措施的探讨,对今后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建议等。 第十四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在向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初次报告的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经核实情况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在2小时内初次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需要向省政府或国家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应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初次报告。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设定与启动 第十五条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等级分别采取以下三套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一套预案:发生一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省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下达指令,督导组尽快赶赴现场,同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已流入社会的有毒有害物品要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源头和流通、使用渠道进行全面监控。必要时会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控制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现场处理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即每4小时一次向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省、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领导在岗、车辆备勤、通讯畅通,有关人员都要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调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记录。省局值班人员中须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一名,工作日外须由一名局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带班。市、县级局值班人员必须是班子领导成员或中层以上干部。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向媒体发布突发事件的动态,公正舆论,稳定人心,消除恐慌。 加强后勤保障工作,各级有关单位要保障交通工具及其它所需物品的及时提供。 第二套预案:发生二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省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下达指令,派出督导组或指令突发事件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 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开展以下工作: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已流入社会的有毒有害物品要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源头和流通、使用渠道进行全面监控。必要时会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控制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现场处理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每8小时向省局和当地市政府报告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省、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人员都要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调度,休假人员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开通通讯工具,保持通讯畅通。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记录。省局值班人员中须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一名,工作日外须由一名局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带班。市、县级局值班人员必须是班子领导成员或中层以上干部。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有关情况,稳定势态。 其它应对措施。 第三套预案:发生三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畅通应急通讯联络系统,及时调度和综合、分析、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突发事件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派工作组于2小时内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每24小时向省局报告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省、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人员都要开通通讯工具,保持通讯畅通。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开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协调工作。 联系新闻媒体或通过网站,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其它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启动第一套预案由省局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第二套预案由市级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第三套预案由县级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未设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县(区),由市级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第一套预案时,应同时报告省政府。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发生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须在2小时内向省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在3日内将初步总结报告报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行动迟缓、失职、渎职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应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对表现突出并做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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